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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墨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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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哲学是19世纪末源起于西方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是对逻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哲学的思考,并着力于从现代逻辑技术的基础上,以非形式化的方式和手段研究以推理为中心的问题及其相关问题,逻辑哲学的非形式化是相对于现代逻辑的高度形式化而言的,它试图对逻辑中的哲学问题给予逻辑的分析与哲学的反思,以使其更加科学、严谨。在文章中,我们将从逻辑哲学的视角和分析方法出发来比较因明的量标准与墨家的类标准。

   (一)因明量标准与墨家类标准的比较基础

   既然说到比较,那么首先二者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相通之处,只有存在相通的方面才具有可比性,我们这里可比性的基础主要建立于识别或区分事物的“标准”之上,也就是说因明的量和墨家的类都承担着一种共同的作用——区分和识别事物的标准。量,作名词有“标准、尺度”的意思,作动词有“衡量”的意思。就因明的量而言,“‘量’在印度哲学中有多种含义,它既是分辨知识真伪的标准,又是知识本身,还用来指获得知识的过程以及认识活动的形式。量有十种分类,十种量是从作为知识内容本身来进行划分的。”十种量分别是感觉量(现量)、推理量(比量)、圣教量(声量、圣言量)、譬喻量(义准量)、假设量(假定量)、无体量、世传量(传承量)、姿态量、外除量、内包量(随声量)。在十种量中比较常见的是前六种量,现量和比量是六种量之首在各种量中是最为重要的,在吕澂翻译的《集量论略抄?现量品》中提到:“《集量论》开宗明义就说:‘现及比为量,二相所量故,合说无余量。’”同时各个教派根据自己派别的理论不同,持有其中某几种量的观点,如“声论派则说有六种量,正理派归为四种,顺世外道只讲现量一种,是纯感觉论。佛家则从世亲开始主张二量,即现量与比量”。而对实质相同的量,不同的派别在叫名上也稍有差异。十种量本身就承担着分辨知识真伪标准和获取知识途径的作用,十种量虽然是按照知识内容本身来进行划分的,但既然存在划分就必然有划分可依据的标准,从划分的十种量中,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或者说事物之所以能够划分为十种量,那么就相应有十种划分的标准,这十种量之间的不同也就是划分所依据的标准不同,因而十种量本身存在的差异也就是十种不同的标准之间的差异,我们姑且称十种量的划分标准为因明的量标准,十种量中内涵着十种获得知识与分辨知识的标准。虽然前面我们说过,十种量主要是从作为知识内容本身来进行划分的,但其划分的重要意图之一,便在于使它在充当划分标准时能够更加明确、清晰。墨家的类标准主要内含在墨家的类概念中,而墨家的类概念则又主要体现在墨家的三物论中,三物论是指故、理、类,墨家逻辑的三个基本范畴的理论。《墨子·大取》中有:“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墨辩认为故、理、类三者是命题成立的充分条件。‘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墨子·大取》)提出的命题不仅要有根据(故),而且必须在推论过程中申诉理由,并按照‘类’的原则进行推论。”这里既然提出了“按照类的原则进行推论”,那么就说明在推理前首先应该识别出类的异同,而如何识别出类的异同则就是我们所谓的类标准的运用,但墨家的类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提出来,而是直接的内化在类概念的理论之中。《墨子·经下》中写道“异类不比,说在量”,这句话的意思是指不同类的事物不能进行比较推论,其原因就在于所要衡量事物的识别标准或区分标准不同,标准不同那么自然就无法比较。反之,我们也可以从中推断出这样的意思——事物之所以能够进行比较、推论,那么衡量的标准相同也就是必须的了,这也是墨家逻辑通常强调的“通译后对”的一个间接体现,但墨家逻辑并没有给衡量的标准“说在量”中的“量”一个清晰的解说,或者说墨家逻辑没能像因明那样把标准——“量”分为若干个,而是笼统的把量标准直接的蕴涵到类的内涵之中,所以墨家逻辑在分辨事物的类的同异关系时直接强调“类同”、“类异”,而“同异”的关键则在于类所内涵的标准。在《墨子·经下》中有:“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而回答:“异类不比,说在量”。因此,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墨家衡量事物的标准是自然而然的被赋予在类概念本身的内涵之中的。所以从“标准”这个层面上去理解,因明的量便与墨家的类存在着相通之处。

   (二)从逻辑哲学视角比较因明量标准与墨家类标准

   我们这里所谓从逻辑哲学的视角看因明的量与墨家的类,主要是指对因明的量与墨家的类进行逻辑范畴下的哲学探讨。墨家逻辑主张以类的原则进行推论,以类的原则进行推论就是首先要清楚明白推理前提事物的类异、类同,因为只有在类同的情况下事物才能进行有意义的推理,而类异则事物就不具有可比性,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深刻的感受到墨家逻辑对语用与非形式化的重视,因为单从形式化的方面考虑,即使类异的事物也可以构成有效的推理形式,但这种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的语用环境中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所以古人对推论中存在的语义有效性问题和推论结果语用有意义性的考虑,今天也同样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以类的原则进行推论,这个前提就是要有类标准,而类标准又是蕴涵在类理论本身之中的,在墨家逻辑中有“知类——察类——推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既内含着如何确定类标准又内含着怎样运用类标准的原理,首先“知类”就是要知道事物类属同异关系的标准,然后再“察类”,用确定统一的标准来保证推论的前提中所涉及的事物或情况是同类的,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推论,正所谓要“以类取,以类予”。《墨子·小取》:“以类取,以类予。”“以类取,指物以类聚,以同者取之。相当于归纳原则。以类予,指同类相推,即基于类取所得的一般原理,推予同类其他事物。相当于演绎原则。”某种程度上以类取是归纳出一类具有“如此这般”标准的事物,而以类予则是再用这样的标准去推演其它事物。而在因明中,量标准的阐释就比较显性化了,各学派直接对各种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界定,十种量本意为获取知识的途径,也可以看作是获取知识的手段、方法,而手段与方法实则为内含一定规则的方式,规则也是界限的标准,比如对于现量,它重在使用“直接感知”的方法,那么“直接感知”就是一种标准,知识是按照这个标准得来的便称为现量,而对于比量,它的标准就是“间接推断”。可见,这种界定是清晰而且经过高度抽象概括化得出来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因明对量标准是比较重视的,研究的理论广度与深度也相对充分,它除了具体的例子说明外,更在具体之上用抽象的语言解释来对各种标准加以概括,量标准自身存在着一个提升的过程,它由使用的层面提高到了理论总结的高度,给属于此类或者彼类关系的区分方法加以理论化的界定。再看墨家逻辑对类标准的阐释,墨家逻辑判断类的标准直接体现在类的内涵中,但这也并非是说类的标准无迹可寻,墨子在类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故概念,所谓“知类”必先“明故”。这样“故”就为衡量事物的类标准提供了一个可归纳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可以通过明白事物如此分类的原因,来从中挖掘如此分类的标准,使得类能够区别出“类同”、“类异”。墨子又认为只明白“类”之所以成立的“故”是不够的,在明白“类”的基础上还要明白“故”的实质——“理”。因而墨子的类、故、理本身也是一种名辨事物类标准的过程,先“知故”再“明理”然后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