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宗教环境
时间:2008-09-20 11:35来源:中国民族报,2006年8月22日作者:陈星桥 点击:
藏区的晒佛仪式总是吸引很多信众(资料图片) 宗教是人类特有的产物,无论何种地域、人种、民族、国度,都会有宗教和宗教的表现形式。它是各种文化的源头,人类心灵的圣殿,也是人心安定的镇定剂、社会稳定的一道闸门。宗教信仰自由本身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 近代社会发生了巨变,给宗教造成了危机,宗教的危机反过来也必然给社会造成种种危机。宗教的危机,本质上还是人的危机、社会的危机。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端正对宗教的认识和态度,促进宗教健康和谐的发展,才能真正化解人类社会的危机。 近代中国,由于宗教发展的严重滞后,由于世人对宗教的偏见、歧视,宗教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危机,佛教界首当其冲。“佛教非宗教”、“佛教是哲学”、“佛教是文化”;“佛教是教育”……。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这种种提法有以偏概全之嫌,客观地说,它们都是佛教界应对危机、适应潮流的方便之论,有利有弊。这些说法之所以能够在教内或社会盛行一时,根本在于社会对宗教还存在误解、偏见,佛教的现代发展还不到位,佛教徒自身对佛教的生存状况和表现还缺乏信心。 与此相应,近代一些社会知识精英认为,宗教的确有许多迷信成份,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但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微言大义与宗教伦理道德诸要素和其丰富的文化宝藏,具有不朽的价值,在民众中仍有相当的影响力,如果一概混同迷信泼掉,殊为可惜。如果去掉它的宗教包装,或剔除其中的“迷信”成份,使之具有普世的指导性和建设性,那就两全其美了。于是经过大量艰苦的研究,提出并试图建立“科学宗教”、“伦理宗教”甚至“文化宗教”等。这些人代表了社会的良知,他们对于真善美的孜孜追求,对于宗教文化的保护和弘扬,令人肃然起敬。然而他们的主张,过于理性,知识性强,无不定位在世俗的“有限”的层面,不符合宗教内在的发展规律,不能满足人类对于无限、神圣的精神追求,虽然不会产生宗教的弊端,却也替代不了宗教的职能。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胡中孚研究员2002年在其《宗教、科学、文化反思录》一文中指出: 近代学者有以美学(文学艺术)或德育(伦理学)代替宗教的想法,这是行不通的,文化的宗教、哲学、科学、美学、伦理学五大要素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宗教是人类文化的母体,是人类一切精神创造活动的资源,是文化的最高层次。哲学、科学、文学艺术和社会伦理都是由宗教派生出来的,并以宗教信念为支柱才能发展。 人类文明都不能没有自己理想的超越世界,例如西方人的“上帝”,中国儒家的“天”,佛教的“佛”,伊斯兰教的“真主”乃至老子的“道”。这种一切价值之源的超越世界是文化体系的支点,它在人类文明中的位置是不可取代的。 “佛法”是释迦牟尼佛开示的解脱生死痛苦和众生身心烦恼、悟证“诸法实相”的思想理论与修行方法,是不共世间的,用哪一种学科概念来加以诠释和比拟都不适合,若仅以世间学术来研究,总有隔靴搔痒的感觉,所以当代佛学泰斗印顺导师要提出“以佛法研究佛法”;“佛教”则包括佛教的教主、教典、教义、教团、教规,以及佛教创立2500多年来所形成的庞大的理论体系、组织体系和文化体系。从社会科学来说,为了与其它学科、界别相区分,将它定义为一种宗教,还是恰如其分的,这已为世界所公认。而用哲学、科学、教育、伦理、文化等概念来定义,都是不恰当的,容易造成混淆和诸多流弊。 中国人最讲名分,名正则言顺。而近百年来,加在宗教头上的不良标签太多,已成为广大宗教徒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尽管党和政府实行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落实,但许多佛教徒或宗教徒仍不敢公开自己的宗教信仰,忌讳“宗教”一词,以至要用其它种种时髦的名词来加以包装。我们今天对“佛教是文化”等进行反思,其目的在于澄清近代以来关于佛教的种种提法造成的思想混乱,揭示这些提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因缘,以还佛教一个本来面目,促进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人才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希望政界、理论界和文化界也能在精神文化领域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宗教和宗教徒多一份宽容和理解,与宗教界一道共同为宗教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文化环境,促进宗教健康和谐的发展,这反过来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能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以为这也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此外应特别强调的是,要防止将信仰与文化对立起来。现在社会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一些人入了宗教,便急于出世解脱,以为世间法没有用了,一切交给“佛”、“神”,从而排斥世间的科学和文化知识,这种“有了‘信仰’没有了文化”的认识和态度,既无益于个人、家庭、社会,也无益于自己所信仰的宗教。一种是懂了点科学知识,就以为知识就是力量,科学万能,从而歧视、排斥宗教,这种“有了‘文化’而排斥宗教”的认识和态度有失偏颇,既无益于社会,也无益于个人。总之,这两种倾向都是造成宗教不和谐、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危害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