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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佛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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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佛教协会章程(1991年7月27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市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青岛市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市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宗教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团结和倡导广大佛教徒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二、制定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搞好寺庙组织管理工作,对寺庙进行组织领导。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文化研究工作,流通佛教书籍,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发展与国内外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第四条 全市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 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如果全市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止。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领导会务。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产生,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第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由市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
  第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辅佐会长、副会长分别领导和推动理事会的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产生。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项工作部门,兴办各项佛教事业,如佛学院、佛教安养院、佛教图书文物馆、法物流通处、素斋部等。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会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调,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对本会工作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本市寺庙收入提成和海内外广大佛教徒自由乐助及多种渠道自筹,必要时得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本市湛山寺内。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市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