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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宗的主体精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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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人在宇宙中是顶天立地的,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宰,决定着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听命于任何人或任何超乎人的神。”每个人都应当以自己为依处,替自己的行为负责,命运就把握在自己手中,不必怨天尤人;怨天尤人是一种不负责任、软弱无能的表现。释尊在世劝告阿难时,说了一段极精彩的话,今录之于此,与诸君共勉—一

“阿难啊,要以自己为明灯,要以自己为依处,不能以他人为依处;要以法为明灯,以法为依处,不能以外部的东西为依处。……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的依处。其他还有什么依处吗?很好地控制自己,就能获得依处。”

依自了法观——禅宗的真理

禅宗的真理观也体现了主体精神,它与科学的真理观不一样。自然科学的真理观认为,真理是对世界客观规律的反映,它是外在于人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每时每刻都在自在地发生作用,个体的人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服从规律。禅宗所讲的真理(佛法、正法、善知识)则是主观的真理,是自为的、内在的,它一刻也离不开个体的自性,它的存在与个体的“内证本心”是绝对不能分割的。真理与本心自性是一体无二的、而不是互相外在的。一旦佛法成为外在于个体自性本心的异在时,它就不是真正的真理,而是“法障。”在禅宗看来,凡是能引导人超越日常功利欲念以及由此带来的诸般痛苦、烦恼、不善心而达到清净纯洁、圆融无碍的精神自由境界之一切法都可称之为佛法(真理)。清净自性的证悟是检验佛法真理的唯一标准。某法门若有助于我内证自己清净自由的本心,便是真理,反之,若阻碍自己的心灵自由,便是“法障”。在禅宗那里,“真理”不是与“谬误”对待的,而是与“法障”相对待的,因为禅宗认为,心含万法,一切法都是佛法,法无正错之分,只有方便随缘之分,它与一个人的悟性有关。佛法,作为个体自救的真理,它的最大特征是“自了法”。所谓“自了法”,就是从自己清净本心中证得的。法与本性是同体一如的,是一种无念之法,无法之法。说它是法,是因为从自性中证得,说它是无法,是因为它与自性绝对和谐统一的,达到一种高度的自由。惠能云:“一切善法,皆因大善知识能发起故。三世诸佛,十二部经,亦在人性中本自具有。不能自悟,须得善知识示道见性;若自悟者,不假外善知识。若取外求善知识,望得解脱,无有是处。识自心内善知识,即得解脱。若自心邪迷,妄念颠倒,外善知识即有教授,救不可得”。“自了法”既是自悟法门,又是无念法门,同时这是方便法门。关于这一点,《坛经》中有许多教语可作佐证:“无念法者,见—切法,不著一切法,遍一切处,不著一切处,常净自性,使六贼从六门中走出,于六尘中不离不染,来去自由”。“一切经书,及诸文字,小大二乘,十二部经,皆因人置,因智惠性故,故然能建立。若无世人,一切万法,本元不有。故知万法,本因人兴;一切经书,因人说有”。总之,“自了法”必须是方便法门,只有这样,各种不同根器的人才能自悟,只有自悟,即由自本性中亲自证得,方可达到无念境界,这是一种法与自性达到圆融无碍、绝对自由的精神境界。自了法是自悟法门、无念法门、方便法门三者的统一体。

析言之,“自了法”作为禅宗的真理观,有如下特性:1、自足性。一切法尽在自性中,自性具一切法。禅宗把万法拉入个体心灵中,这就从根本上为高扬个体在探求真理自救自度时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大开方便之门。2、相对性。佛法都是方便说法,说即万般,理归于一。由于佛法是根据不同根器的人因时因地因缘而施,故而个体不能把佛法当作教条,而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般苦之智,择其善者而从之,使法与自性契合为一,从而进入高度的精神自由的境界,即佛的境界。若不以自性为主体,到处照搬硬套,就会陷入“法障”,永无解脱之日。3、自由性。法法而不系于法,以无念为宗。法被我所用,如如自在,犹似无法,无法力为正法。法不是一种外在的束缚自性的异己力量,而是从自性中亲证得来的,与性是如如一体的。一切法我们都可利用,法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达到目的后,应当把它放在一边,不能被法束缚。个体应自如地依法而行,灵活运用,不能因法而碍了手脚。4。自证性。一切法都必须经过自证自悟的阶段。诸法能不能成为我自救的真理,以我的悟性为限。一个大彻大悟的人,世间万事万物、山河大地、行云流水、离合悲欢、善法恶法、天堂地狱、痛苦烦恼等等,对他而言都可成为诱导人领悟自己本性的契机,换言之,都可成为佛法。相反,一个烦恼很深的人,即便生活在天堂中,四周堆满了佛经,他也只是视而不见,仍然展转于六道轮之中,不得解脱,诸妙法对他而言不是他自救的真理。因此,面对众多的佛法,我们不能执其一端,否定其余,而应用一种开放的心灵来容受它们,理解它们,切不可自我封闭,不可独尊我悟之法而谤他人之法,要知道具有自证性、方便性。迷者正法也邪,悟者邪法也正,正邪全是自正自邪,非关法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正因为禅宗倡导真理的自足性、相对性、自由性、自悟性,所以禅宗反对权威和个人崇拜。禅宗并不认为佛经是至高无上、绝对不容怀疑的天条,而要求个体转法不被法转,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依智不依识,主张智信,反对迷信,主张以自悟为中心,反对他人崇拜。释尊告诉他的弟子“大疑才有大悟,小疑只有小悟,不疑就永远不悟”。这种以高扬个体的主体精神的能动作用为核心的怀疑精神正是禅宗的显著特色。后期禅宗“见佛不拜”、“呵佛骂祖”、“逢佛杀佛,逢祖杀祖”的做法充分地反映了禅宗依法不依人,依自了法不依不了法的主体精神。禅宗认为,迷信佛法,求佛求祖,崇拜偈像,而不发挥主体精神,不但不能使人出迷津,渡苦海,反而成为得道解脱的碍障,恰如《御选语录》所云:“一片白云横谷口,几多归鸟尽迷巢”。总之,禅宗的真理观认为:吾心即法,吾心即佛,舍此之外,无他佛他法,因此我们应当学会自己思考,立自己的主脑,万不可使自己的头脑变成他人思想的跑马场!

自性平等观——禅宗的平等

禅宗的平等观与禅宗的真理观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人的主体精神。禅宗所倡导的平等是建立在自主、自尊、自信之上。真正的平等也只有建立在个体的自主性基础上,没有自主就没有平等,同样的,没有平等,也就没有真正的自主。自主和平等是从内外两个方面对主体的规定。禅宗的平等观是以“万法唯心”、“自性即佛”为理论基础的。禅宗认为,众生皆有佛性,心佛众生是一体的,从佛性角度看,佛众生是平等不二、没有分别的;悟则众生即佛,迷则佛即众生。不仅佛众生是平等无别的,而且众生与众生之间,有情有性与无情有性之间也是乎等的,民主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这种平等是超阶级的,绝对的平等。《金刚经》讲“无我相,无人相,无众生无寿者相”,就是要求个体破除我执,放弃以自我为中心,打破人我众生之间森严的等级观念,从而达到同体一心的真正的自主平等。禅宗的平等观要求我们无条件地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尊重他人的选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坛经》云:‘自法性有功德,平直是德。内见佛性,外行恭敬。若轻一切人,吾我不断,即自无功德。自性虚妄,法身无功德。自性中不善心,嫉妒心谄曲心,吾我心,狂妄心,轻人心,慢他心,邪见心,贡高心,及一切时中不善之行,常自见已过,不说他人好恶,是自归依。”这就是说,个体一方面要自尊自信,以自身为依处,同时又要平等心待人,不生高低、贵贱、贫富之分别心,具有同体慈悲。无缘慈悲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