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渊源
从佛教典籍上说,戒律是经、律、论三藏之一。从佛教教义上说,戒律又是戒、定、慧三学之首。自原始佛教以来,戒律作为维护佛教僧团的重要规则而备受重视。相传释迦牟尼在世时,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机制订了各种戒律,以规范僧众的威仪举止。佛灭度后第一次结集时,由优波离诵出的律藏,经集体认可后,成为约束全印度各个僧团的共同准则。时间过了一百年许,古印度东部吠舍离城的比丘们突破了统一戒律的界限,出现了接受金钱布施等十种新的行为。耶舍于是召集七百比丘在吠舍离结集,断十事为非法,这就是佛教史上的第二次结集。从此,统一的佛教僧团发生了分裂。其后因各部派对戒律的理解不尽一致,所传戒律也有所不同。
戒律的传译中土,始于三国时期。据载,曹魏嘉平(249—253)年中,中天竺昙柯迦罗至洛阳,见中国僧人只落发而未受戒,即译出属于大众部的《僧祇戒本》,在中国首创授戒度僧制度。正元(254—255)年中,安息沙门昙谛在洛阳译出法藏部受戒规则。东晋以后,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61卷,姚秦弗若多罗、鸠摩罗什译)、法藏部的《四分律》(60卷,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译)、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40卷,东晋佛陀跋陀罗、法显译)、化地部的《五分律》(30卷,刘宋佛陀什、竺道生译)等四部小乘律都传到了中国。道宣在《续高僧传》卷22《论律》中介绍了各部律的译传情况,他说:
“自律藏久分,初通东夏,则萨婆多部《十诵》一本,最广弘持……其次传本,则昙无德部《四分》一律,虽翻在姚秦,而创敷元魏……有宋文世,弥沙塞部《五分》一本,开译扬都。”
在南北朝初期,由于鸠摩罗什的影响,《十诵律》弘传最广,独步当时。对此,慧皎《高僧传》卷11《论律》也有记载:“自大教东传,五部皆度……虽复诸部皆传,而《十诵》一本,最胜东国。”
四部律藏译出以后,流行于南北各地。但后来弘通独胜并形成宗派的,却只有《四分律》。《四分律》译传中土之初,由于译者佛陀耶舍西还罽宾,所以未能弘通。北魏孝文帝时,法聪在平城讲《四分律》,并口授弟子道覆作《四分律疏》六卷。后相州南派地论师慧光(468—537)撰《四分律疏》,宣讲四分律义,始奠定该宗基础。慧光的弟子很多,有道云、道晖、洪理、昙隐等。道云奉慧光遗命专弘律部,著有《四分律疏》九卷。洪理著《四分律钞》二卷。道云之下分为道洪、洪遵两个系统。道洪传智首,智首传道宣,形成南山律宗。洪遵传洪渊,洪渊传法砺形成相部宗。法砺传道成,道成传怀素,形成东塔宗。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律宗三家。
智首(567—635),漳滨人,幼年出家,师从僧稠的弟子智旻,后从道洪学习律学,成为道洪门下的杰出弟子。智首有感于当时五部律相互混杂,即研核古今学说,撰《五部区分钞》21卷。又以道云《疏》为基础,抉择同异,著《四分律疏》(世称广疏,或称大疏)。智首弘扬律学三十余年,对律学的发展影响很大。其弟子道宣继承他的学说,并盛加弘传,终于开创了中国佛教史上的一个新的宗派———律宗。
二、道宣与律宗的创立
道宣(596—667),俗姓钱,吴兴(今浙江湖州)人(一说润州丹徒人,今属江苏)人。十六岁落发出家。隋炀帝大业年间,从智首律师受具足戒,并听受律学。后入终南山修习定慧,潜心著述。唐武德九年(626),撰成《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3卷(今作12卷)阐述他为律学开宗的创见。贞观元年(627),又撰《四分律拾毗尼义钞》3卷(今作6卷)。贞观四年(630),离开终南山,云游参学,广求诸律异传。贞观六年,到邺(今河北临漳西南)向法砺咨问律学。贞观九年,又撰《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1卷,《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2卷,随后又撰《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3卷。贞观十六年(642),入终南山丰德寺。至十九年(645),撰《四分比丘尼钞》3卷(今作6卷)。后即长住此山,创设戒坛,制订佛教受戒仪式,从而正式形成宗派。
与道宣同时弘扬四分律的还有相州(今河北临漳境内)日光寺法砺和西太原寺东塔怀素。法砺(569—635),冀州赵郡人,初师事灵裕,后从洪渊听受《四分》大义,并深研《十诵律》。与慧休合撰《四分律疏》10卷、《羯磨疏》3卷等,开创了相部宗。怀素(625—698),京兆人士,幼年出家,师事法砺的弟子道成。撰有《四分律开宗记》20卷、《新疏拾遗钞》20卷、《四分僧尼羯磨文》2卷等,开创东塔宗。怀素在《四分律开宗记》中,采用新译有部的《大毗婆沙论》、《俱舍论》等的解释,批判法砺《四分律疏》的观点。法砺的《四分律疏》称为旧疏,怀素的《四分律开宗记》称为新疏。东塔宗、相部宗与南山宗后被称为律宗三家。三家互有争论,尤以相部与东塔二宗争论最为激烈。嗣后相部与东塔两家逐渐衰微,南山宗一支独盛,绵延不绝。
三、律宗的基本教义
戒律是佛教各宗派所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以研习和修持戒律为主的律宗,与其他以丰富的佛学理论见长的各宗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没有什么深奥的教义,而注重保证宗教修持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戒律。戒是梵文Sila的意译,音译为“尸罗”。主要指佛教为出家和在家的信徒所制定的戒规,用以防非止恶。律是梵文Vinaya的意译,亦称“调伏”、“灭”、“离行”、“化度”、“善治”等,音译为“毗尼”、“毗奈耶”、“鼻奈耶”等。是指佛教为比丘、比丘尼所制定的禁戒,谓能制伏诸恶。戒律是将戒和律合起来,泛指佛教为出家、在家信徒所制定的一切戒规。
律宗将所有戒律分为两种:一是止持戒,二是作持戒。止持戒是指防非止恶的诸戒,教人“诸恶莫作”,是“止诸恶门”。《四分律行事钞》卷中四曰:“言止持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3作持戒是指教人“众善奉行”的戒,是“修诸善门”。如《四分律行事钞》卷中四曰:“二明作持,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以策勤三业(指身、口、意),修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
具体地说,止持戒又有五篇七聚之分。五篇是就犯罪的轻重而言,七聚是就犯相而论。五篇就是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波罗夷,是梵文的音译,意译为“重禁”、“断头”等,亦称“根本罪”,犯此罪者,将被逐出僧团。《四分律》卷一曰:“云何名波罗夷?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比丘亦复如是,犯此法者,不复成比丘。故名波罗夷。”如比丘戒中有杀、盗、淫、妄语“四波罗夷”,称为“四重禁戒”。比丘尼戒中有“八波罗夷”,称为“八重禁戒”。僧残,梵文的意译,亦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音译为“僧伽婆尸沙”。“残”谓残留、留住。僧残是仅次于波罗夷之罪,犯者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僧籍,经特定手续(比丘经六昼夜,比丘尼经半月)在二十个以上僧人面前坦白忏悔,方可继续留在僧团。《十诵律》卷三曰:“僧伽婆尸沙者,是罪属僧,僧中有残,因众僧前悔过得灭。”波逸提,又译作“波夷提”、“波夜提”等,意译为“堕”。是一种轻罪,犯者经忏悔可灭罪,否则死后将堕入地狱。《十诵律》卷九曰:“波夜提者,是罪名烧煮覆障(谓由此将堕入地狱等);若不悔过,能障阂道。”7提舍尼,又译作“波罗提提舍尼”等,意译为“对他说”、“向彼悔”、“各对应说”等,也称作“悔过去”、“可呵法”。是一种轻罪,犯此罪者,对一人坦白即可灭罪。突吉罗,又译作“突膝吉栗多”,意译为“恶作”、“小过”、“轻垢”、“失意”等,是包括恶作、恶语在内的一切轻微违戒的罪。其中又分三段:(1)不定,比丘戒中有二条,指与女人在隐处或露处对坐,犯嫌疑罪,不能确定是属波罗夷还是属僧残。(2)众学,是指比丘应当学习的关于衣、食、说法等礼仪细节的戒条,在比丘和比丘尼戒中都有百条。(3)灭诤,也称止诤,是关于平息僧团纷争的戒规。七聚是指波罗夷、僧残、偷蓝遮、波逸提、提尼舍、突吉落、恶说。如《四分律》中关于比丘的戒有二百五十条,包括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单提、四提舍尼、百众学法、七灭诤;关于比丘尼的戒有三百四十八条,包括八波罗夷、十七僧残、三十舍堕、一百七十八单提、八提舍尼、百众学法、七灭诤。这些都属于止持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