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經97年02月14日諮詢委員會修正後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年輕漢傳佛教研究人才,推廣當代漢傳佛教學術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就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士班,以中
第三條 凡提出申請者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組織「論文獎助審查委員會」,依審查標準審查之,審查標準由審查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條 獎助金額分甲、乙兩類,申請者可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甲類:每名壹拾貳萬元整。凡論文大綱通過學校口試及本會審查後,則給付二分之一金額,並於論文完成後,依規定將正式博士論文書面及電子檔繳交本會後,即撥付餘額。(獲得獎助者,應依就讀學校所訂最高修業年限內完成)。
乙類:每名貳拾陸萬元整。凡論文大綱通過學校口試及本會審查後,則給付壹拾萬元。自首期撥付日起計算,一年後得申請第二期獎助金壹拾萬元整,屆時由本會安排公開發表且審查通過後撥付。本獎助以兩年為度。申請者於論文完成後,依規定將正式博士論文書面及電子檔繳交本會後,另撥付獎勵金陸萬元整。自論文大綱正式通過至正式論文繳交須於三年內完成。
第五條 獎助金名額每年若干名,本會得視申請情形及當年度預算酌定之。
第六條 申請人應依本會規定繳交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自傳、碩博士成績單、博士論文計畫書、碩士論文、曾經發表之論文或相關著作資料及指導教授推薦信(所需填報相關資料請參閱申請書)。(申請期限為每年1月15日,逾期則視為下年度申請,另請將相關所備資料之電子檔寄到本信箱:phd_grant@shengyen.org.tw。)
第七條 凡經本會獎助完
第八條 受獎助人如變更論文計畫,應事先函請本會書面同意,若論文變更未經本會同意,本會得追繳已發之獎學金。
第九條 受獎助人之論文涉及抄襲,追繳已發之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漢傳佛教學術發展專案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由本會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