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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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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看到,这类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缓慢行走,但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对这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当然,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心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强吸收。至于极少数表现极端恶劣的党员,他们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经过批评教育,如果仍然坚持错误立场,或者阳奉阴违,那就应当坚决地好把他们清除出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失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我们的同志,特别是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这当然不是说,对于那些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也不应当依据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适当的改革;但是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
   全党同志应当深刻认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上没有联系。因此,我们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在领导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斗争中,我们党如果不能清醒而又坚定地掌握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区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前进。

   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持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产的迷信活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的制裁。对于那些刑满释放的原宗教职业者而又继续从事破坏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论处。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这类违法活动敛财的,更必须严加处置。此外,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
   在依法处理混在宗教队伍中的各种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时候,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十分注意抓紧舆论工作。要用确凿的事实,充分地揭露这些坏人是如何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并且注意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明确指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自正常化。
十一
   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区,佛教在日本和东南亚,伊斯兰教在亚非几十个国家中,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当前,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发展,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特别是帝国主义宗教势力,包括罗马教廷和基督教的“差会”,也力图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渗透活动,“重返中国大陆”。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按照党的这个方针,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但是在所有这些交往当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
   要教育各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我国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个人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不应当接受。至于按照宗教习惯,外国宗教徒和国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境内对寺观教堂给予布施或奉献,寺观教堂可以接受;但是如系大宗捐献布施,即使可以肯定捐献者纯属出于宗教热忱而不附带任何条件,仍须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由宗教团体出面接受。
   应当提起高度的警觉,严密注视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教会和其他非法组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进行间破坏活动的情况,并给以坚决的打击。当然,这种打击,必须是经过严密侦察,掌握确凿证据,并且选择有利时机,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而不要鲁莽从事。
   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做好这一方面工作的根本基础,就在于按照中央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切实地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加强对于世界宗教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研究,努力培养能够从事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的人才。事实已经反复证明,国内的事情办好了,一切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就没有或很少有可乘之机,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就可以更加健康和顺畅地获得进展,发挥它的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