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意味着社会各阶层的和谐,而且也要求各种文化的和谐。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要考虑我国宗教信仰的现状。人们内心对无限性的追求决定了宗教信仰在过去存在,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传统的宗教教义都是劝人向善的,要求信众与他人以及自然和谐相处。
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我国政府也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作用。宗教的心理调节作用对于调节信教群众心理,稳定社会情绪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有了对宗教的正确认识,看到了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了解了中国的宗教徒有着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从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就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宗教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是促进包括全体信教群众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的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