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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法大师之佛教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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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師以兩部大經。釋摩訶衍論。菩提心論等。為依意。以一大佛教分為顯教密教。顯教。自因分而入果分。自生滅而歸真如。然密教直住果上。即凡身明顯果德之通。此常謂之本覺為宗。或果上法門。然自晉代攻究翻譯經論。且判此等教義之深涉。以一代佛教附之體系。成判教者。續出。所謂成南三北七等成判教者。凡及百家之多。依此判教。可知支那佛教家對於佛教如何見之。諸家之判教雖難概說。若言其大體傾向。般若空義下至第二三位。與其無相。寗為常住。真空。寗為妙有。遮情。寗為努力見出表得之義。曆然而可認。其最優越者。天臺與華嚴。自晉代至唐代。凡四百年間。卓識慧眼之高僧輩出。建設偉大之大乘佛教教義。我大師即更進一步。超越因分。明直住果分之道。然不解大師教義。則密教真意不顯。故不厭冗長而述之也。
  次基督教徒對佛教徒。謂如何以佛教宣揚于基督教國之歐美乎之間。從密教之地位一言與答。更明以上所說之教義矣。
  余不如弘法大師。依果分為教義之本。顯佛教之真意義。纔能宣揚于基督教國也。
  例如倫理道德觀。依顯教之說。則八正道六度等萬行。乃因成無上覺因位之方便行。其行為無有絕對之價值。又見成大覺後之妙行。顯教所雲法身者。無相之理。至報身應身之位。始有眾生化益之妙用。其報應二身。須眾生薰習第八識第六識而起矣。即以眾生之妄心為本而起之。謂眾生化益方便行。即因位萬行。自證之方便行。覺後妙行。謂化他之方便。行為之當體。無法性法爾之絕對價值也。又言其成無上覺。成菩提之道。如刀不得自斷其刀。以全意識妄我執。見掩於我等自斷。我執而成無上覺實難。必要三大無數劫可矣。然密教從其道德觀而言。發心第八識。契合第九識本覺之理。我則金剛薩埵說。我則大日自覺。一切行為。永劫說有不盡之絕對之價值。弘法大師。二百五十戒等一切之戒。盡於十善。十善之本。在乎一心。一心心源。無異於佛。住此生佛不二之秘境觀。示為一切戒之根本。如實體顯自心。實現自心本具之功德。則一切善之究竟。成佛之直道也。
  如此因位行者之行。不惟有絕對價值。有自性本地法身。三世常恒。眾生攝取之化益。而利他化益之萬行。非方便行。乃說法性法爾之妙用者也。解脫門。亦如前述。自如來自性境。修奮迅示現曼荼羅諸尊之三密。住入我我入之秘觀。其至極也歸泯本尊與自心之本地法森。一如靈體。自心中。可明體顯如來大自在力。大威神力之道。
   余前次講演於基督教注意之關西學院。蓋立此解脫觀與佛教道德觀者也。因基督教徒之超越的精神觀。甚不合理。彼等務說內在之神。然彼之所謂內在之神者。人與神之人格的交涉也。彼雖雲神與人之人格的交涉。其神即見於六識分別。與見於第八識生佛不二觀之佛不同。然可謂密教入我我入觀之淺說。惟密教於入我我入觀之上。更入字輪觀。示明具忘佛與行者。二者融合。一如本地大我之靈體。更示明體顯法身大自在力於自心內之道。從密教見之。則指摘基督教之神觀。不可不使其更深。又暗示其以識薄神觀為基礎之道德觀。尚未徹底。余先年修求聞持法時。得種種靈感。後語其一二。述如來威神力之深大。法門功德之廣大。密教即深秘特種而體驗普遍法界法身大自在力。然果哉。聽眾異常緊張。是晚于關西學院講演部主催之晚餐會席上。有神學部四年級尾崎氏。慨歎基督教之淺薄。號呼欲入高野山學佛雲。餘以為感基教之淺薄。不啻彼一人。蓋聞彼等自稱文明國。在學校猶有禁講進化論之處。故向彼基督教國。宣揚佛教。另開顯彼等本偶之神性。必要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