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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内的男女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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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门学报》第十一期上发表了杨曾文教授的《既仁且智之举——星云法师发表〈比丘尼僧团的发展〉》一文,读后不觉想起不久前与昭慧法师见面的情况以及佛教内男女平等的问题。

  (一)10月上旬,昭慧法师来上海,复旦大学王雷泉教授设宴欢迎,笔者有幸忝列。在此之前,笔者对台湾佛教所知不多,对昭慧法师也并不了解。席间交谈之中,法师谈到了关于僧团内男众与女众平等的观点,笔者十分赞同,并认为这是一个佛教现代化的问题。而从杨教授的文中笔者方知,原来在一年前,昭慧法师已“断然拒绝并废除‘八敬法’”。由此,笔者不禁对佛教内的男女平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思考。尽管戒律是教团内部事务,外人不便妄加评论,但从教理上对此问题作番探讨,或许还是有益的。

  “八敬法”若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去审视,必然会得出结论,这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的戒律。如“八敬法”中有一条戒律尤为人所诟病:“百岁尼礼初夏比丘足(意谓即使百岁的比丘尼,见了新受戒的比丘也要向他顶礼)。”这意味著所有的比丘高于所有的比丘尼,所有的比丘尼都要向所有的比丘跪拜敬礼。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对现代人来说,一般都会感到不可思议,难以接受。而若将我们的视野展开,这种“男尊女卑”的男女不平等观念,在古代世界并非鲜见,而是通例。

  孔子有一句名言:“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尽管现代一些新儒家对此话作了种种新解释,以期摆脱其字面所具有的对女性的歧视性的含义,但这并不能摆脱这样一个事实:二千多年来,人们(包括儒学理论家)一直是按其字面意义来理解这句话的。由此看来,儒家理论中也有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再看看天主教,最近网上消息,天主教内部正在争论,女性能否在教会内担任执事,而此争论至今仍无定论。再看历史,古希腊的城邦制是古代世界中独一无二的民主体制,最崇尚平等观念。但城邦的公民是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妇女并没有公民权,因此也是受歧视的。由此可见,男女不平等问题,在古代世界中普遍存在,不但世俗社会如此,宗教团体也不例外。

  古代世界中男女不平等观念的产生,有其一般的社会学解释。或许,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低导致了其受教育程度低,进而又产生了其素质整体较低的局面,从而使胸襟开阔的孔老夫子也不由发出了那样的感叹。

  然而,世界在变,观念也在变。男女平等已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观。佛教如果一面高唱“众生平等”的价值理想,一面又坚持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做法,难免不使青年信众生疑,使世俗社会侧目。在宴席上,昭慧法师谈了一个情况。在台湾迎接佛舍利的法会上,台湾极具声望的慈济功德会的比丘尼证严法师向比丘长老顶礼,此举使台湾许多民众大惑不解乃至大为不满。(此例希望我没听错或记错。)随即复旦王雷泉教授也谈了一个情况。在大陆的一次佛教夏令营活动中,一位比丘尼应邀上台说法,在说法前和说法后,这位比丘尼都向在座的比丘顶礼。当场有一位女青年站起来说:“我原想出家的,看到这个场面,我不想出家了。”这些例子都表明,佛教的某些传统戒律乃至传统礼节,都已与现代文明的价值观以及现代生活的方式和习惯大相径庭,乃至格格不入。

  就说跪拜这种礼节。跪拜在古代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礼节。民见官要跪拜,下属见上司要跪拜,子女见父母要跪拜,学生见老师要跪拜。人们对跪拜这一形式已习以为常,并不以为怪,并不以为忤。然而时代变了。现代社会强调人人平等,强调独立人格。官员理论上只是民众的公仆,民众自然不必对官员跪拜。即使在家庭里、学校中,子女与父母、学生与老师也都被认为人格平等,乃至在西方社会中,子女学生可以对父母老师直呼其名,尊敬不必表现在形式上。在这种情况下,不但男子膝下有黄金,女子膝下也有黄金。跪拜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各宗教的礼拜圣像等),在日常生活中反而成为一种非常怪异的行为方式。动辄跪拜则可能被认为是没有人格尊严的表现。而全体比丘尼都应向所有比丘跪拜这种“男尊女卑”的做法,更难为现代人所接受。长此以往,佛教完全可能被边缘化,不要说以济世度人的积极姿态出现于世人前,恐怕在世人心目中,佛教本身就是一个囿于封建观念而落伍于现时代的传统宗教团体,是一个需要外部力量帮助方能融合进现代社会的弱势群体。

  按佛教的教义来理解,跪拜既是用以表示敬意,也可用来折服我慢。因此,一个以折服我慢为宗旨的忍辱法门修行者,决不会计较跪拜的物件是男是女、是老是少。因为一切众生皆被视作过去世中的父母,他们在过去无数世中都于自己有恩。又如《法华经》中的常不轻菩萨,无论见到比丘还是比丘尼、优婆塞还是优婆夷,都要礼拜赞叹,认为他们都在行菩萨道,因此都是未来佛。但这种以修忍辱为宗旨的跪拜,恰恰贯穿了平等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

  然而,即使在古代社会中,佛教也不是只管个人修行,而不顾及其整体的社会形象。中国古代发生过“沙门是否应敬王”之争,即僧人见帝王时是否应跪拜?排佛者和坚持儒家传统者竭力主张僧人应敬王,但在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期,由于僧人和信仰佛教大臣的全力反对,僧人见帝王时还是可以不跪拜。显然,这已不是个人修养的问题,而是事关佛教的整体形象。佛教应有佛教的尊严。所以,不能以忍辱修行来囊括佛教的一切行为,尤其是其社会表现。而上述比丘尼在公众场合向比丘顶礼,实际上已是一种社会表现,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

  (二)那么,这种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和戒律又是如何在佛教这样一个主张“众生平等”的宗教内产生并持续存在的呢?

  佛教从理论上的“众生平等”走向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如上所说,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因此也可说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必要性。如“八敬法”中规定比丘尼应依止比丘,按印顺法师的说法,原始佛教时期的比丘尼,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要她们像比丘一样,遵行律制,过团体生活,如法清净,是有困难的,因此就有了“八敬法”中的相应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

  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考虑,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自然的原因。所谓社会原因产生的不平等,是指由于社会对某群体、阶层、阶级、种族乃至民族的歧视而造成的不平等。所谓自然产生的不平等,即人有高矮、美丑、壮弱、智愚等种种先天的差别。更进一步说,人的出身家庭的贫富、出生地区的发达或落后,也会对其人生造成影响,以至是决定性的影响。现代社会反对由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平等,但对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则并不否定,只是强调要给予一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能得到充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