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是莲花》缘起
心是莲花是由居士自发组织建立的一个佛学平台。
《莲心论坛》交流
论坛事务区》 《莲心佛音区
莲心研修区》 《莲心红尘区
佛教人物
高僧|法师 大德|居士
信仰
菩萨信仰 诸佛信仰
您所在的当前位置:主页 >> 佛教历史 >> 印度佛教历史综论 >>

从《佛国记》和《大唐西域记》看印度封建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

分享到:
  我国东晋高僧法显所著《佛国记》和唐朝高僧玄奘所著《大唐西域记》,不仅是研究印度佛教的重要文献,而且是研究古代印度社会不可多得的史料。从这两部重要著作中,可以窥探出印度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特点。
  一
  法显游历印度之时,正值笈多帝国统治时期。这时的印度,奴隶制度已经解体,封建制度的萌芽开始出现。从《佛国记》中可以看出,印度封建制的因素正在形成。
  其一,封建依附农民已经出现。法显在《佛国记》中没有提到奴隶,这与前一时期的佛经中往往把奴隶与牲畜并提不同,奴隶劳动已很少用于生产领域。据《佛国记》所述,“惟耕王地者,乃输地利,欲去便去,欲住便住。”显然,这种劳动者不是自由佃农便是雇工,或者是农村自由农民。他们同主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他们有人身自由,而不是从属于某一奴隶主的奴隶,他们的义务只是交纳赋税。同时,这时已经出现了封建依附农民,《佛国记》中写道:“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僧起精舍供养;供给田、宅、园圃、民户、牛犊,铁券书录。后,王王相承,无敢废者,至今不绝。”这里所说的国王、贵族、寺庙和殷富之家所拥有的“民户”,可以被当作礼物,同田宅、园圃、牛犊并列赠送给别人,不能随便离开主人和土地,他们的地位由永久性的文书(即“铁券书录”)固定下来,不可变更,他们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封建依附农民。笈多王朝时期虽然仍有许多自由农民,但封建依附农民的出现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趋势,封建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构成印度封建社会关系的基础。
  其二,封建王朝土地分封制度已经出观。印度奴隶制社会的列国时代和孔雀王朝时期,即已出现了王朝赐地,即所谓“梵封”。但笈多时期,这种赐地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í.从前的赐地主要限于婆罗门贵族、佛教高僧和寺庙,而这时的封地不仅赐与上述阶层,而且扩大到了文武官员,《佛国记》中即写道,“王之侍卫左右,皆有供禄”。这表明,王朝土地分封制在取代高级官吏的现金俸禄制。2.从前的赐地一般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只限于赐地上的赋税征收权,而这时的赐地的实际所有权开始转移到受赐人手中,因而引起了土地关系性质的变化,演变为封建土地制度。《佛国记》中的“铁券书录”即是铭刻在铜牌或书写在布帛上的赐地证书,是证明赐地领有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定文书。这种自上而下的王朝土地封赐制是印度封建土地的主要形式。
  其三,由于王朝土地分封制的实行,永久赐地的出现,农民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成,削弱了国家的权力,因而,国家不能严刑酷法,也不能向大多数农民征收田赋,政府无需登记全国户口。《佛国记》中的“无户籍、官法”、“王治不用刑罔”即是明证。
  其四,迦蒂制度形成。随着社会生产和劳动分工的发展,从原来的瓦尔那中分化出很多以职业世袭和实行内婚制为主要特征的职业集团——迦蒂(阇提),它是一些排他性的独立的社会小集团。在迦蒂形成过程中,一些社会地位最低,从事各种低残职业的贱民形成了各类不可接触者迦蒂,旃荼罗即是其中一类。法显在《佛国记》中描述“旃荼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搪突。”迦蒂制取代瓦尔那制是印度封建社会形成的历史特征之一。
  其五,闭塞性的封建制经济特征出现。法显在《佛国记》中记述,笈多王朝时代中期,恒河流域许多古代以来的著名大城市,如华氏城、五舍城、毗舍离城和马土腊城的工商业经济衰落,货币交换停滞,人口减少。很多城市“城中都无王民,甚如丘荒,只有众僧民户数十家而巳”,“其城中人民亦稀旷,止有众僧民户”。原来在印度早期表示城市的词汇“尼戈马”到中世纪初期已渐渐用来指村庄。许多城市商人行会组织突然消失。手工工匠离开城市,分散到广大农村公社,向农民供应所需要的手工业产品,由农民付给粮食作为报酬。由于生产者与消费者存在着直接联系,商人的经济作用下降,市场经济活动陷入低潮,沿海港口城市的工商业虽继续繁荣发展,但不能冲破内地封建经济的闭塞性。
  由此可见,印度封建制度的基本要素在笈多王朝时代中期已经形成。经过漫长的演化、发展过程,到戒日帝国时期,印度的封建制度得以最终确立。玄奘的《大唐西域记》提供了这方面的依据。
  其一,封建土地关系最终确立。戒日帝国统治时期,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在理论上和原则上仍旧属于国王,但由于王朝土地分封制度的普遍推行,封建永久赐地迅速增加,并成为受封者自由支配的世袭地产,形成了封建釆邑制度。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明确地提到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王田之内,大分为四:一充国用,祭祀粢盛;二以封建辅佐宰臣;三赏聪  硕学高才,四树福田,给诸异道”。第一种土地是由国王直接掌握的,其余三种都是连同“百姓”一起赐给臣下或僧侣的食邑,即职田(禄田)和福田(教田)。食邑制在戒日帝国得到广泛实行,特别是在官僚中已成为普遍制度。《大唐西域记》中说:“宰牧、辅臣、庶官、僚佐各有分地,自食封邑”。这已明确表明,国家高级官吏的俸禄已完全被土地分封制所取代.这些官僚贵族的封建食邑上的村社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村社土地关系具有封建土地关系的性质,农村公社由从属于奴隶制的农村公社演变为封建性的农村公社。
  其二,农民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强化。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地方封建势力膨胀,导致国家权力旁落,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强化。《佛国记》中记载的“王治不用刑罔”已进一步发展为《大唐西域记》所描述的“政教既宽,机务亦简”。5世纪初,在笈多帝国的中心地区,国家已无需对农民进行户籍编制。到了戒日帝国,如《大唐西域记》所载,印度农民已普遍“户不籍书”。这表明封建依附农民脱离国家行政直接管辖的趋势更加发展,广大直接生产者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强化和扩大。
  其三,吠舍和首陀罗的职业及社会地位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奴隶制度被封建制度所取代,古代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大唐西域记》中关于戒日帝国各种姓记述说明,当时的等级结构已经不同于古代:“若夫种姓,有四流焉:一曰婆罗门,净行也(祭司)。二曰刹帝利,王种也(王公贵族及官吏、武士)。三曰吠舍,贸迁有无,逐利远近。四曰戌陀罗,农人也,肆力畴陇,勤身稼穑。”婆罗门和刹帝利虽仍是位居上层的统治种姓,但已不是奴隶主,面是占有食邑的封建主了。古代的吠舍种姓原来包括农村公社成员,以及手工业者和商人。到此时,由于公社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手工业者也处于依附地位,因此,玄奘记载下的吠舍种姓,就成为商人阶层独占的种姓,商人的社会地位随之提高,农业劳动受到统治阶级的鄙视。原属于吠舍下层的自由农民的社会地位下降,与首陀罗农民日益接近,两者最后合流为一个混合种姓——新型首陀罗。首陀罗逐渐转化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种姓。这样,原来的首陀罗农民和属于吠舍下层的村社自由农民便成为新型的农民——封建人身依附农民的两个主要来源。在这四种姓之下,还存在着社会上最受压迫的被认为是从事低级或不清洁职业的各个种姓,数目很多,玄奘说他们“各随类聚,难以详载”。
  二
  从上述《佛国记》和《大唐西域记》所揭示的印度封建制度的形成与确立过程,可以看出印度早期封建制度的某些明显特征。
  其一,它经历了缓慢的进化过程。印度的封建制度从笈多帝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戒日帝国时期最终确立,几乎经过了四百年的慢长历程,这充分表明印度封建制度的演进具有缓慢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古代印度社会生产力发展较为缓慢,而且国土辽阔,各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所以,尽管封建制因素在某些经济、政治较为发达的先进地区早已萌芽,但其发展受到落后地区的限制,步履维艰,力量微弱,不能迅速、普遍地取代旧的生产关系。
  其二,印度的封建土地关系不是通过自下而上购买或劫掠土地出方式形成的,而是通过自上而下由王朝向贵族官吏及僧侣寺庙封赐土地的方式产生的。这与西欧封建制的产生形成鲜明的对照。西欧封建制的形成是罗马帝国奴隶制崩溃与日尔曼征服者部落氏族制度解体两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即罗马奴隶制社会内部产生的隶农制与日耳曼村社土地私有制,这两种社会因素逐渐融合,形成了新的封建制度,其旧的社会基础经过了彻底摧毁和深刻的革命改造。而印度古代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私有制发展不充分,公社成员的阶级分化缓慢而不普遍,由公社内部产生的封建主阶级实际上很少。因此,印度的封建制度的形成主要通过王朝土地分封制的普遍实行、永久赐地的大量出现及其私有化的加深而实现的。塞种、贵霜等外族入侵对印度封建化进程的影响,不如西欧日尔曼蛮族入侵罗马帝国那样发生过明显的积极作用。由于印度封建制形成时期社会未经过大的动荡,社会经济秩序未遭受破坏,因而未出现类似西欧中世纪初期社会经济文化全面衰落的“黑暗时代”。虽然恒河流域的内地城市的工商业和城市货币交换出现衰落停滞现象,城市规模缩小,城市物质文化水平明显下降,但是与对外贸易有密切联系的沿海港口城市的工商业和货币经济继续保持着繁荣兴盛的局面。而且笈多王朝还是印度文化史上的所谓“黄金时代”,印度教兴起,梵语文学、艺术及自然科学蓬勃发展。
  其三,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形式。由于印度封建土地制度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分封方式产生的,因此,封建土地国有制成为主要形式。它与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所有制及中国封建地主私有制不尽相同。国家(国王是其人格化的代表)在法律上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但实际上国家没有完全的、绝对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只有一定的、相对的最高土地所有权。这种封建土地国有制不等于土地公有制,它是以国王为总代表的封建主阶级的集团所有制,是封建主所有制的特殊形式,本质上也属于私有制范畴。
  其四,农奴制不是印度中世纪唯一的封建剥削形式。在封建釆邑制形成的同时,古老的农村公社组织依然存在,封建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村社自耕农。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曾描述了村社自耕农的情形:“赋敛轻薄,徭税敛省,各安世业,俱佃口分。假种王田,六税其一”。这里,“世业”指公社中家族的私有地,“口分”则指公社分配的土地。可见,印度封建社会不象中世纪欧洲那样盛行典型的农奴制度,实际上,如马克思指出的,印度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特点是没有农奴制。大部分农民虽然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但并未农奴化。村社的封建依附农民实际上占有并使用耕地,封建劳役地租形式的强制劳动没有发展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村社自耕农的小块份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依附于封建贵族的大地产,他们直接向封建国家交纳田赋及负担各种徭役。
  其五,印度封建社会不存在西欧那样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印度,封建主与附属封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严格和明确,封建等级制在印度政治体制中不具有重大意义,种姓制度在某些方面代替了封建等级制的作用。
  总之,印度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特点问题,是印度古代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仅根据《佛国记》和《大唐西域记》中的有关记载,对印度封建制度的形成确立及其特点作了粗略探讨,错误疏漏在所难免,敬希各位学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