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密切长安县境内及所辖终南山各佛教寺院之间的关系,加强与海内外各佛教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长安及周边地区佛教的良性发展,特成立陕西省长安终南山佛教协会,并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本会名称: 长安县终南山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由长安境内各佛教寺院主要负责人及佛教界人事联合组成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宗教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寺院及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挥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教育、文化、慈善事业;团结长安县及长安所辖终南山片区内的佛教徒,充分发挥古长安的佛教圣迹和深厚的传统文化优势;吸引沿海及海外广大信徒和专业人士到长安进行投资,积极投身于国家的西部发展战略,为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本会接受长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点:陕西省长安县兴教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和必要的佛学知识,逐步提高其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佛教专业素质。
三、协助宗教管理部门搞好佛教寺院的自身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建立、健全僧团组织、教制仪轨等各方面规章制度(寺院住持的产生和换届必须经由寺院两序大众的民主选举,申报本会初步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处审批,备案后生效。若不依照程序审批,本会将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取缔。寺院住持在任期内若有严重不正之风或重大失职,经本会调查核实后,有权予以免职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处备案)。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挖掘、整理、继承、发展佛教教义和佛教文化艺术。积极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兴办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有佛教自身特点的自养服务产业。领导支持佛教徒慈悲济世,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国利民。
六、开展同其它各佛教组织之间的联谊活动,促进佛教文化交流。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本会最高机构:长安县终南山佛教协会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以及其它重要的相关工作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八条 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终南山佛教协会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行使代表大会所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依照本会章程和长安终南山佛教协会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三、履行理事会所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其分工职责为:
—、会长:负责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务;
三、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主持开展日常会务工作,并提名确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商决定,拟聘请国、内外具有影响的高僧大德担任。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若干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