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曾说,受持八戒,功德与阿罗汉等,与诸佛齐。但是,受持八戒必须“信念清净”,才能获得功德。《大毘婆沙论》记载:“有彼厨人,欲害生命,以拟充所食。彼便告曰:我今受戒,不得杀生,留待明天杀,以充所食。”如此的受持,虽有些微善因,终不获大果报。因此,如能一日一夜清净受持八关斋戒,身心与戒法相应,净念相续,不仅所得功德无量无边,更能令在家信众植下出世善因,终得解脱证道。
四、式叉摩那戒
“六法戒”为式叉摩那所受持的戒法。所谓“式叉摩那”,为七众之一,意译为“学戒女”、“正学女”、“学法女”,是未受具足戒前,学法中的女子。
依据律制,女子出家,必须经过两年的时间学习四根本戒及六法戒,才准许受具足戒。在两年之内,借着修行戒法,磨练性情,使习惯出家生活,坚固道心,更重要的是证验其是否怀孕,以免在不查之下让有身孕的女子出家受戒后,生下孩子,遭人诋毁僧团不清净。
四根本戒即:1.戒淫;2.戒杀;3.戒盗;4.戒大妄语等四重戒。如有犯者,驱摈不许出家。
六法戒指:1.戒染心相触(染心与男身相触);2.戒盗人四钱;3.戒断畜生命;4.戒小妄语;5.戒非时食;6.戒饮酒
除了四根本戒、六法戒外,式叉摩那还必须跟随比丘尼学习各种戒法及律仪,使能够具备禀受具足戒的资格。
五、沙弥十戒
所谓沙弥,意译为求寂、息慈、勤策。即止恶行慈,觅求圆寂的意思。在佛教僧团中,指已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年龄在七岁以上,未满二十岁的出家男子。同此,出家女子称“沙弥尼”。以其勤于策励成为比丘、比丘尼,故前者译为“勤策男”,后者译为“勤策女”。
《摩诃僧祇律》及《四分律行事钞》以年龄区别沙弥(尼)为三种:
(一)驱乌沙弥(尼):年龄在七至十三岁之间,尚无法担负其它任务,但已具有守护谷麦,驱走晒谷场上乌鸟的能力。
(二)应法沙弥(尼):年龄在十四至十九岁之间,已可堪任服役,与法相应,五年中受师调练后,即可进入比丘(尼)位。
(三)名字沙弥(尼):年龄已超过二十岁,然尚未受具足戒,仍为沙弥(尼)者。不论何种沙弥(尼),必须受持十戒,方能正式称为沙弥(尼)。沙弥(尼)十戒即:1.不杀生;2.不偷盗;3.不淫;4.不妄语;5.不饮酒;6.不着花鬘好香涂身;7.不歌舞唱伎亦不往观听;8.不坐卧高广大床;9.不非时食;10.不捉持金银宝物。前九戒与八关斋戒相同,唯第十戒,乃因佛陀深知金银货币易增长贪心,易与人争利,最后成为财富的奴隶,终为钱财所束缚。这是为了破除贪心而制定的戒条。
在佛教僧团中,首位沙弥为罗?罗。至后世,对受持十戒的沙弥(尼),称为“法同沙弥(尼)”,是真实的沙弥(尼)。如果只是剃发染衣,还未受沙弥(尼)十戒的,则名之为“形同沙弥(尼)”,即实质上未具有沙弥(尼)的资格。
六、具足戒
具足戒又称近具戒、大戒,略称具戒。为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的戒律,因与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 具足戒的内容,南北传佛教所传的戒本各异,按《四分律》所载,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条。比丘(尼)戒可大别为八种:
1.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淫、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
2.僧伽婆师沙:意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简称僧残。僧众犯了这方面的戒,等于一位残废者一样,是次于波罗夷的重罪。《毘尼母论》说:“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名之为残。”犯此罪者,若得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罪,是名“僧残”。譬如不真实的情况,随便诬赖别人、毁谤别人,就犯了僧残罪。
3.不定:谓实犯与否及所犯何戒犹未审明,尚在怀疑判断之中。有屏处不定戒、露处不定戒二种。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没有这一类。
4.舍堕:音译为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种。此戒乃警戒由于贪心而集贮无用的长物,助长生死之业,于是堕落三途,故舍弃此等的财物、贪心、罪业,称为舍堕。犯此罪皆与衣、钵等物品有关,故罚以没收物品,并于大众中忏悔。例如把多余的钵或衣服收藏起来,不肯转送给他人,超过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这条戒。
5.单堕:为波逸提之一。与前述舍堕不同的是,此法无物可舍,但乞忏悔,故名单堕。也就是说,舍堕必须舍去犯戒的财物,而单堕则只要向他人忏悔,即可以得到清净。
6.波罗提提舍尼:简称提舍尼。意为向彼悔、对他说。犯此过错者,必须向一人发露忏悔,是轻罪的一种。
7.众学:规定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常习学,故称众学;又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故特以学为名。属突吉罗的轻罪。众学法相当于今日的生活须知,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规范。众学的数目及内容,因事多而细小,因此诸律所载相异之处不少,其中《四分律》总为百戒,故一般称百众学法。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的百众学法不相同。
8.灭诤:止灭僧尼诤论所设的方法规定。因有七种,又称七灭诤。所谓灭诤法即大家意见不合,争执起来时,要面对面坦诚布公地互相表白说明,解除彼此之间的误解。一旦化除争执,事后则不可再有议论,不可背后再搬弄是非。
以上八类合为五篇,即: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与突吉罗。五篇再开为七聚,有: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提舍尼、恶作、恶说等。兹表列如下:
八 类 五 篇 七 聚
波罗夷───波罗夷───波罗夷
僧 残───僧 残───僧 残
不 定 偷兰遮
舍 堕───波逸提───波逸提
单 堕
提舍尼───提舍尼───提舍尼
众 学───突吉罗───恶 作
灭 诤 恶 说
比丘(尼)戒条如此之多,是因为要僧众藉由戒律的规范,以养成足堪住持佛法,成为人天师范的僧格,使正法得以久住,佛法长存。故佛陀所制定的戒条内容包括比丘(尼)对个己道德行为的提升,对教团应担负的责任以及微细的威仪行止等,计有数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