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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纲要(选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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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求受五戒的方法及其功德

  第一节 如何纳受五戒
  前面说过,受了三归依的人,如想更进一步求得信佛学佛的实益,必须求受五戒,才算是学佛所学,行佛所行的开始,归依三宝,仅是入门而已。如果入门以后,老是驻脚在门房的廊下,而不登堂入室,而不登楼参观,而不更上一层,乃至登峰造极,那只能算是“玩票”式的三宝弟子(中国唱戏的有票友,虽是会唱几折,但不专业从事,用近代语说,便是“业余”的),因此,奉劝已经归依了三宝的人,最好能受五戒,成为标准的在家佛子——优婆塞与优婆夷。闻说佛法,可以见道,受持五戒,可以证道,最高可证三果阿那含,进入不还位,死生净居天,修成罗汉果。所以五戒的功能,最少可以作为人间与天上的护照,最高能够作为超越生死大海的宝筏,既然信佛学佛,何不求受五戒?其实不受五戒而仅受三归者,也不是真实的优婆塞(《毗尼母经》卷一:“优婆塞者,不止在三归,更加五戒,始得名为优婆塞也。”大正二四·八○二中)。
  因为不知五戒的内容,虽受戒,亦不得五戒,所以首先说明五戒的意义及其内容,现在既已大略明白,自可求受五戒了。
  可是,求受五戒也不简单,根据《优婆塞戒经》的规定,需要受了三归六个月以上,始允於考查合格之后,予传五戒。(大正二四·一○四九上)也有主张於三归之后,须有三年或一年,最少四月,方许进受五戒的。但在佛陀时代,在家弟子信佛之后,三归五戒,乃是接连并受的。比如佛陀最初的优婆塞弟子,是耶输伽的父亲,信佛之后便是这样说:“我今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唯愿世尊,听为优婆塞;自今已去,尽形寿不杀生,乃至不饮酒。”(《四分律》〈受戒犍度〉之二,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以此可见,三归之后,不必经过四月六月乃至三年的时间。因此,也有人说,佛时的利根人可以如此,末法时代的钝根人则不可如此,实际上,我们一般的状况,并不讲究这一问题。有人归依三宝一辈子,也不求受五戒,有人刚进佛门,适巧遇到传戒的机会,也就三归五戒一齐受了。这在泰国,更有不同,他们的在家弟子,每逢佛日(斋日)进寺院,每次必受三归五戒,我想那是为使戒品的坚固,绝非为了失戒而予重受的。此在中国不妨也可仿效。这与修持中的六念很有关系,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六念应常念,所以三归五戒,应该经常受持。
  受五戒在律中所见,均为向师自说(如耶输伽的父亲,即是一例),不由从师而受,如要成为五戒优婆塞或五戒优婆夷,向一阿舍梨一说即可,并无任何仪式的铺张。但是中国的祖师如读体大师,他以为:“当斯末运,迥异圣时,须假胜缘,助生正信。”(见《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所以他也编了一部《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直到现在仍为许多戒场的传戒蓝本。这於律法不行的近代中国佛教,不啻是一线传承戒法的慧命。
  五戒的传授,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的可以自说受,有的可以向非佛弟子受(如《佛说戒消灾经》中,有一啖人鬼之妇,以啖人鬼说出三自归五戒,即受持得戒)有说可以向五众出家人前受,乃至於没有出家人的时地,可以向白衣受五戒,有的则以为,需要仪轨,至少也得在上座比丘前受。最折衷的意见是:有上座长老比丘时,应向上座长老比丘受,否则应向一位清净比丘受;若无清净比丘,可向清净比丘尼受;若无清净比丘尼,可向清净式叉摩那(中国佛教已经无这一众)受;若无清净式叉摩那,可向清净沙弥受;若无清净沙弥,可向清净沙弥尼受,若无清净沙弥尼,可向白衣乃至非佛弟子及旁生异趣受。如今的中国,现比丘相的,仍然大有人在,五戒自应向比丘前受了。
  五戒的随分受与全部受,也有不同的说法:《优婆塞戒经》〈受戒品〉中说:“若受三归,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归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归,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无分;若受三归,受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归,受持五戒,是名满分。”(因为戒由三归而得,故皆列举三归,大正二四·一○四九上)这是许可五戒随分受持的,但看各人的能力,可受几戒即受几戒,不要勉强受了,受后再破,罪就大了。所以说“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无分。”实则若持五戒,但破一戒,也算无分,如果仅持一戒,坚持不犯,尚是一分优婆塞(夷)。但在《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中,却不同意随分受持的说法:“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经说有少分优婆塞,多分优婆塞,满分优婆塞,此义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大正二三·五○八中)事实上在各部广律中,殊难找到五戒可以随分受持的根据,佛时的在家弟子,凡受五戒,总是说:“自今已去,尽形寿不杀生乃至不饮酒。”(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但是随分受持五戒的主张,却为多数律师之所主张,近代的弘一大师亦颇坚信,他曾於《律学要略》中说:“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这也实是出於护持戒法的悲心,我们今天,也不妨采取《优婆塞戒经》的主张,俾使受戒的人对於戒法有一庄严肃穆之心,否则滥传戒法,不唯不能提倡戒的精神,反将戒法送了人情,而致尊严扫地。据弘一大师说:“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律学要略》)
  五戒的受持时限,也有不同的说法:《三皈五戒正范》提到:“成实论云:五戒八戒,随日月长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这在广律中也可找到根据,《十诵律》卷二十五,记载这样一个故事:有名亿耳者,从大海求宝脱脸而归,在归途中於一夜间,宿一大树下,窥见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颜貌端正,著天宝衣冠,共相娱乐,但至夜尽天晓,即时床灭、女灭,有群狗来,啖此男子,肉尽骨在;第二夜亦复如是,亿耳即予询问,始知那个男子生时为屠夫,因日间杀生造罪,无暇行善,后由迦旃延尊者教他:“汝夜受五戒,可获微善。”接著,亿耳又於日间在一大树下,见有床出、男人出、女人出,乃至一到夜晚,有百虫出,啖此男子,肉尽骨在;亿耳问之,始知这个男子生时邪淫他人之妻,耽乐不能自抑,后由迦旃延尊者教他:“受昼五戒,可获微善。”(大正二三·一七八中至一七九下)这是说明五戒可以一日受或一夜受;可以单受日间或单受夜间,只要受了,就有功德,就有善报。但在《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中则说:“若受五戒,必尽形寿。”(大正二三·五○八中)在《四分律》中,也主张五戒必须尽形寿——直到老死为止,一受永受。不过,有一折衷的解释:戒有受法,也有舍法,受了再舍,舍了再受,则未尝不可;受戒之后,必须持戒,如果舍戒,虽作恶业,亦无犯戒之罪,以前持戒的功德,仍然存在。所以我人受五戒,不妨作尽形寿想,如果不能持,随时可以舍,可以逐条舍,也可全部舍。《萨婆多论》中说:“遇恶因缘,逼欲舍戒者,不必要从五众边舍,趣得一人即成。”要想舍戒,随时找得一个解语的人,一说“我舍某戒”,即成舍戒,如於舍后,再想受戒,亦不为难,《义钞》中说:“若自染心,将欲犯戒,宁可舍已为之,后还忏受,亦得。”以此可知,受五戒的时间长短,当不是严重的问题,只要明白受与舍的道理规矩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