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十五、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