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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论中国佛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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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当然是“正法”中心的。然佛法宏传于人间而成为佛教时,正法就流布为“法”(经)与毗尼(律)两大类。这二者,有他相对的特殊性能。大概的说,这是智的与业的;义理的与制度的;个人的与团体的;契真的与通俗的;实质的与仪式的;行善的与息恶的。这些相对的差别,不是可以机械地孤立,而有相应的、相依相成的关系。佛教是这二者的总和,因此必须是二者的均衡发展,适当配合。也就是说,必须尊重二者的独特性能,从综贯的协调中,给予充分的发展,这才能成为完整与健全的佛教。不然,偏颇的畸形发展,势必成为病态的、偏枯的。不幸得很!佛教早就偏于法的发扬了!起初,保守的上座们,固执毗尼──戒条与规制而成为教条,繁琐的仪制。于是乎激起反抗,甚至极端地轻视毗尼。毗尼的固定化与普遍忽略,引起佛教僧众的无法健全,“龙蛇混杂”。偏于法的发扬,与毗尼脱节,不但失去了集体的律治精神,法也就堕入了个人的唯心的窠臼!
 瓣扬佛法,整兴佛教,决不能偏于法──义理的研究,心性的契证,而必须重视制度。佛教的法制,是毗尼所宣说的。这里面,有道德准绳,有团体法规,有集体生活,有经济制度,有处事辨法。论僧制或佛教制度而不究毗尼,或从来不知毗尼是什么,这实是无法谈起的。所以热心中国佛教行政、制度的大德们,实在有论究教制的必要!
  释尊的时代,毗尼主要是为出家众而建立的。“六和”僧制,并不通于在家众(所以毗尼不许白衣阅读),这是时代使然。古代的佛教,出家众有团体组织,而在家众是没有的。现在,在家众应有团体组织,与僧众混合为一吗?别立在家众的集团吗?无论如何,对于如来所制的团体原则,也还有遵循的必要。
  律制或者说僧制,到底是什么?关于这,首先应确切地认定:僧制与政治的本质同一性。从僧制的来源去看,就会明白。“僧伽”译为众,就是群众。但不单是多数人,散漫的乌合一群,而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集团,所以或意译为和合众,大体同于神教者的教会。僧伽与另一种名为“伽那”的,都是印度固有的团体名称。这或者是政治组织──某一区域(律中称为“界”)内的宗族会议或人民集会;或是商工业的组合制度。古代的印度社会(实是古代社会共通的),进入父家长的宗法社会时,人口繁衍而渐次形成家族、部族、种族的集团。部族以及种族内的事件,由各部族的首长,或全族成员的会议来决定。国王,或是推选的,或是世袭的,但权力大都有限。这种古代的共和民主制,自来就与狭隘的种族偏见相结合,所以贵族的民主脚下,踏着无自由无产业的奴隶层。在印度,这就是首陀罗族。等到时代演进,奴隶层开始反抗时,这种政治便走向没落,代以王权的专制政治。王权的扩充,是在推翻贵族,宽待奴隶阶层而逐渐完成的。释尊时代的东方印度,恒河东北的后进民族,如跋耆、摩罗,还过着古代的民主生活;恒河南岸的摩竭陀,已倾向于王权的集中。当时东方新宗教的勃兴,都是适应这一政治倾向,反抗婆罗门教而鼓吹种族平等。这些新宗教,都有教团的组织。其中,如耆那教称为伽那,佛教称为僧伽。这种宗教集团──僧伽或伽那,都是参照于政制,而使合于宗教目的。政治制度与僧伽制度,可说是同源异流。佛教对于僧伽的一切,称为“僧事”,就是众人的事;政治不也就是众人之事的治理吗?所以僧制与政制,本质上同是人类的共处之道,不过对象不同而已。多数人的集合共处,不能无事,有事就不能不设法去解决。如何消除内在的矛盾,如何促进和乐的合作,如何能健全自己而适合生存,如何能走向更合理的境地,如何能实现理想的目标:政治制度与僧伽制度,由此产生,也由此而有演变。不过佛教僧制,虽取法当时的政治与其他宗教的组织制度,然在佛的正觉中,体悟到事事物物的依存关系──缘起性;体悟到缘起诸法的“无常性”、“无我性”、“寂灭性”,从这正觉的大悲中,建设僧伽制度,自有他卓越的特色。肯定人类平等,否认贵族与贱族,主人与奴隶的阶别;男女平等,而并不模仿帝国形态,保持民主自由的制度。惟有从佛的根本教义与僧制的原则中,才能理解佛教的处群治事之道。
  有佛教,有僧伽,就有制度。教制是必须顾全到古代的佛制,演变中的祖制,适合现实情况的修正或建立。佛教传来中国的时候,印度的佛教,早已在不大重视毗尼的情况中。部分的重律学派,也只是繁琐仪制的保守;拘守小节,忽略时空的适应,不能发扬毗尼的真精神。所以中国的佛教僧制,起初虽仿效印度,“依律而住”,而实不曾有过像样的僧制。在佛教继长增高的阶段(会昌以前),僧伽的混滥秽杂,每与佛教的扩展成正比例。南朝的佛教,北魏文帝复法以后的佛教(特别是元代的喇嘛),莫不如此。所以佛教在中国,可说教义(法)有着可赞美的一页,而教制──律制是失败的。然佛教不能不有足以维持佛教的僧制,不能不有适应环境的僧制;等到发觉形式剿袭的印度僧制不能完成任务时,中国的佛教僧制,就向两方面演化。
  一、国家的管辖制:这因为佛教发达,僧众跟着杂滥起来,影响社会,影响国家,国家不能不出来干涉。我们应该记着!这是佛教的耻辱,古代有多少正信的缁素,明里暗里在痛心。然而僧众不能健全,不能自治,也就不能怪政治的干涉。古代的政治干涉,大体是善意的,如淘汰僧众,禁止私立寺院,试经得度等等(如恶意即灭法)。如姚兴是佛教的大护法,他却立僧■为僧正。梁武帝更是有名的护法,但他不忍见僧众的秽滥,甚至想自己出来作大僧正。国家的管辖,对于不健全的佛教,实际是有益的。这种管辖制,是国家通过佛教来管理,可说是以僧治僧。姚兴立僧■为僧正,是这一制度的开始;后代的僧统,僧录司等都是。
  二、禅僧的丛林制:形式剿袭的律制,自有碍难通行的地方。全盘印度化,或者中国本位化,在东晋末年已引起争论了。谈玄说妙的南朝,当然不能有什么革新。强毅实行的北方,却有新的制度出现。如禅僧的“别立禅院”;三阶教的自成家风,舍戒入俗的三阶信徒,也是“别立科纲”。别立禅院的禅僧,在唐代,适应山林农村环境,参照佛陀的僧制,创设丛林制度。“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他们“辟土开荒”讲求经济自足。这个制度,配合著真参实悟的信心与精进(法的),确乎相当成功。佛教的思想界,虽已因固定、保守而走向衰落;亏了这丛林制度,总算维持佛教一直到最近。
  这两种中国化的教制,一是每一寺院的组织,一是全国佛教的组织,并行而不相悖,一直维持到清末。但中国是家庭本位的宗法社会,而政治又缺少民主代议制,所以寺院逐渐子孙化,丛林也产生传法制,倾向于各自为政,不能从僧官制的统一中,造成民主代议制的严密组合。一盘散沙,佛教与国家民族,患着同样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