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的持犯与得失
时间:2008-04-11 11:23来源:中国佛教文化网作者:佚名 点击:
既然受了菩萨戒,就该明白持犯与得失的问题了。
菩萨戒与声闻(小乘)戒的最大不同处,有两点:一是持戒的对象,二是受持的时间。
前面已经约略说过,菩萨虽持一戒,要比小乘持具足戒的功德更大,因为菩萨戒的每一戒都是“无尽戒”;持一戒,即在一切众生分上得到持戒功德,众生之数无量,持戒的功德也就无尽了,所以受持菩萨戒的功德之大,大得无法比喻。所以璎珞经卷下说:“法师能于一切国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萨戒者,是法师其福胜造八万四千塔。”又说:“其受戒者,入诸佛界菩萨数中,超过三劫生死之苦。”又说:“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
可知,教化他人出家受菩萨戒的功德是很大的,自己受菩萨戒的功德,那就更大了。有人以为受戒固然功德很大,犯戒的罪过也是很大,唯恐受了戒不能坚持不犯.所以没有勇气受戒,但在这里却明白地告诉你:“有而犯者,胜无不犯,”为什么呢?这就是菩萨戒的功德作用了,因为持戒是对一切众生持的,所以在一切众生中有功德,犯戒则绝不可能对一切众生而犯。比如犯杀生戒,即使天天杀,时时杀;也不可能杀尽一切众生,杀一众生,仅于一个众生身上得罪,杀生有罪,却没有在一切众上身上得罪。所以又说:“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所以又称菩萨戒为“四十二贤圣法”,四十二个阶位的菩萨(三十贤位加十二圣位),是由于受持了菩萨戒而得。所以华严经要说:“戒是无上菩提本;”梵網经要说:“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
第二个问题,便是受持的时间。小乘戒有五种因缘舍失戒礼:一、命终,二、二形(男女根变性),三.断善根,四、作法(对解语之同法比丘,乃至一个俗人宣布舍戒),五、犯重(犯四根本戒)。但在菩萨是不同的,菩萨戒不是“尽形寿”受持,而是“尽未来际”受持,所以命终不舍戒,菩萨不拒性别与变性之人;所以二形不失戒。菩萨戒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失戒.一是犯了重戒.二是故意舍去大菩提心。犯重戒有两种:一是破重戒,是以上品烦恼缠犯(如故意杀人);二是污重戒,是以中品烦恼緾犯(如过失杀人,不加注意而误杀人)。破重戒者,便失菩萨戒,污重戒者,尚可依法悔过。 谓上品烦恼缠犯,瑜珈论中有这样的说明:若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前,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故舍大菩提心,即是对人宣布不做菩萨了,或者不相信有菩萨行了,或者以为大乘不如小乘好而不学大乘法了,乃至不信佛法而信外道了,这都成为舍菩萨戒的因缘。
优婆塞戒经卷七则说:“舍戒有六:一者断善根时,二者得(男女)二根时,三者舍寿命时,四者受恶戒(如发誓做职业杀手)时,五者舍戒时,六者舍欲界身时。”但是我们已经说过,优婆塞戒,不能算即是菩萨戒,所以它有独特的说法。
事实上,璎珞经又说菩萨戒是“有犯不失”的,菩萨戒一经受得之后,从生至生,直至成佛,都是永远随逐的,因为戒体是一种无形状无表象的无漏色法(物质体),当它一经薰上了我们的本性理体之后,只有被遮没的可能,却没有失落的可能了。所谓犯了重戒失戒,那只是因受恶法阴影的遮没而失去了戒体的功能,并不即是戒体从我们的本性理体上失落,这是应当明白的。所以梵網经许可犯了十重的人,于佛像前忏悔过恶而取相重受;璎珞经则直言:“十重有犯无悔,得使重受戒;”瑜珈也是直说:“以上品缠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此所以“重受”或“更受”,乃是以外在的佛菩萨(他)力,为引发先前曾薰受的戒体,使之恢复其戒力功能而已。
正因为菩萨戒是尽未来际受持的,转生之后,多数的众生,虽已不再记忆曾经受戒,虽其功能或已隐没,但其戒体仍然存在性体之中.所以仍可遇缘而“增受戒”,如果转生无缘再受,乃至也不记忆曾经已受,这一戒体的功能,必将仍有显现的机会,所谓善根,这也正是善根的一种。
然璎珞经又说:“一切菩萨,凡圣戒体,尽心为体,是故心亦尽戒亦尽,心无尽故,戒亦无尽。”有人见此,便以为戒体是心法(精神),而非色法(物质)。事实不然,所谓心尽与无尽,是指菩提心而言,舍菩提心,便是心尽,戒体功能亦尽,发大菩提心,便是心无尽,戒体功能亦无尽。故我以为,破重戒者戒体受到遮没,舍菩提愿者,才是将戒体的无漏色法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