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提出的重大任务和奋斗目标。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努力。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保持宗教领域的稳定,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宗教问题的主要特点
我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还是一个多宗教国家。各民族信教人数总计有1亿多人,而且分布很不平衡。汉族人口最多,但信仰宗教的人数所占比例却很小。而信仰藏传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和伊斯兰教的20多个民族的群众,至今基本上仍是大多数信教。多宗教的国情决定了由各种宗教内部产生的问题、由不同宗教之间产生的问题、由宗教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构成了社会上十分关注的宗教问题。
就我国现阶段的宗教来讲,基本上是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和剥削阶级利用的宗教,是爱国守法并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是以合法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宗教,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
当前我国宗教问题呈现出的状况和特点是由国内国际的形势决定的。从国内的情况看,目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会更复杂、更突出。社会生活的各种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宗教领域中来。从国际情况看,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国际形势继续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当今世界仍很不安宁,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其中民族宗教问题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仍时起时伏,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仍相当活跃。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和“分化”的图谋没有改变。这都会对我国的宗教问题产生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主体,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的方针,努力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水平。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国家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强化用法律手段处理宗教问题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必须坚决执行。
要善于采取不同办法处理宗教问题中人民内部矛盾 对于宗教问题中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采取不同办法:如对于利益矛盾,须用经济方法处理;对于管理矛盾,须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处理;对于思想认识问题,须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对于对抗性矛盾,须及时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处理。要十分重视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宗教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这就增加了复杂性。正确地识别和处理此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都是不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
妥善处理因宗教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在处理因宗教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中,要争取民心,取信于民。党政领导要作出表率,注意树立好的形象,使群众看到领导真正能体察民情民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进行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宗教方面往往有自己的代表人物,他们在各自所联系的群众中往往具有我们的领导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群众情绪比较激烈、矛盾可能趋于激化的时候,由他们站出来说话,群众比较能够听得进去。因此,平时要注意做好这些代表人物的培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稳准狠地打击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的敌对势力 在坚持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决不能手软,必须采取高压手段,坚决加以打击;对利用宗教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以惩治。在打击利用宗教的敌对势力的斗争中,要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掩盖自己罪恶活动的本质,注意掌握政策,不要触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不要伤害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全面提高党政干部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宗教领域的问题错综复杂,能否处理妥当,关键在于全面提高党政干部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大体涉及提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握宗教工作正确方向的能力;提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的能力;提高掌握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规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提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渗透的能力;提高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组织、宣传、服务群众,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这些能力,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理论;熟悉并能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不断总结处理宗教问题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勇于实践,在不断参与处理宗教问题的过程中增长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