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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和加强教职人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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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建立7项管理制度,省民族宗教委于2005年下半年发文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完善七项管理制度。

2、加强教职人员的教育。一是爱国爱教的教育;二是公民意识的教育;三是道德修养的教育;四是文化素质的教育。

第三个问题:关于财务的报审及监督管理事项。

  《条例》第36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向所在地宗教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所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为月报或季报或半年报,这一点一定要坚决执行好。《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要干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而是要通过对财务会计状况的监督检查,使宗教工作部门可以掌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按其宗旨在开展活动,是否在经济上达到收支平衡,是否具有维持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是否能够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另外,通过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来保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非盈利性,防止变相牟利,监督它的收益必须用于本团体、本场所及其举办的公益事业。

  第四个问题:关于教职人员户口迁移问题。按照我省条例规定,教职人员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必须由所在团体和场所提出申请,并经县、市政府宗教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批,省审批后,到公安及有关部门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