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立法的基本历程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立法的探索历程,可以划分为新民主主义时期、建国前后至"文革"爆发和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重视以法律的手段处理宗教事务。首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法律化的开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宗教立法的开端。1931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中央根据地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中对宗教事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在两万五千里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继续了宗教法治化的探索,这为红军长征顺利通过民族地区奠定了良好的宗教基础。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贯原则,提出"保护回汉民族信仰自由"、"反对伤害回、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感情",严令军队决不许随便进入喇嘛寺和清真寺。再次,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宗教法治化的探索有效地调动了信教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为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奠定了宗教方面的基础。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法治建设围绕着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中心任务,不仅坚持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而且还提出了对神职人员及宗教场所实行保护的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宗教的一些法令,划清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界限,严格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不法行为。这一切团结了广大的信教群众,并充分调动了他们的抗日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
(二)建国前后至"文革"爆发
在这一时期,最鲜明的背景是中国共产党取得了全国政权,从而为党的宗教法治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首先,宗教信仰自由被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为宗教法治化提供了根本大法保障。其次,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对于超出宪法、法律范围的宗教活动,要加以制止和处理。建国初期,周恩来就指出宗教要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传教要受到若干限制。再次,从法律规定上关心照顾宗教信徒的物质生活。对于宗教界人士的生活问题,中国共产党一直予以关心和照顾。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纪元。在宗教方面,对"左"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也进行了反思,进行了拨乱反正。在此基础上,我们在宗教法治化道路上取得了若干重大突破。首先,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通称19号文件),是新时期宗教法治化进程的崭新开端。就宗教立法而言,19号文件提出了下述新的观点和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坚决打击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的破坏活动。其次,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991年6号文件)极大地推动了新时期宗教立法的进程。6号文件首次明确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涵义。此外,6号文件还再次明确提出了加快宗教立法的要求。
2001年全国宗教会议和2002年中央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此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宗教立法活动,制订了一些宗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中较为重要的是2004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等。最后,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为新世纪新阶段宗教立法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现行宪法涉及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主要有四条,即第33条、34条、36条及51条。
二、宗教立法的宗旨
宗教是人类社会中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的这些特殊复杂性,要求宗教立法应当具有鲜明的立法宗旨。宗教立法的宗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宗教立法要以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为宗旨。鉴于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宗教问题上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次,宗教立法要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宗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作出的科学论断。宗教与社会性相适应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之一,是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我国广大宗教信徒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因为这些都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能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同时,宗教本身也具有诸多的积极因素。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的某些教义有谴责邪恶、鼓励行善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团结。在宗教界的努力下,我们能够引导他们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做"好教徒"与"好公民"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的范围,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再次,宗教立法要以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为宗旨。上个世纪90年代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宗教问题逐渐成为世界各地引发社会矛盾和国际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受这一国际坏境的影响,国际上一些对中国怀有敌意的势力,妄图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政治渗透。梵蒂冈罗马教廷通过单独任命教主控制中国天主教的领导权,策动和扶植地下势力,分裂我国天主教,破坏我国天主教在政治上独立自办的方针。美国众议院甚至于1998年5月14日通过《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美国企图利用宗教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推行美国式民主人权观念以及利用其国内法案管辖国际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迫切要求我国的宗教立法要以抵制境外的宗教渗透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