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的重要准绳,是立法宗旨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着立法主体在把立法宗旨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既是宗教立法的宗旨,也是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首要原则。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宗教信仰自由,二是宗教活动自由。宗教行动自由与信仰自由是有区别的。将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并列规定在宪法中的国家,暗含了行动与思想的区分。由此衍生出下述两个原则:一是宗教信仰绝对自由原则。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公民个人的思想、精神范畴,是个人内在的思想追求;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不危及社会的最高利益和基本秩序,国家不能干涉。二是宗教活动相对自由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还包括宗教活动自由的含义。
在现实生活中,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还是具有社会组织、社会设施和社会活动的社会实体。个人信仰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宗教自由还包括宗教活动自由。宗教活动自由表现为一系列的外在形式,如宗教仪式、宗教集会、宗教结社、传教等。宗教活动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是可以而且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宗教活动是自由的,否则就是不自由的。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混同于或歪曲成宗教活动自由或宗教自由。
(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在西方一些原来就没有官方教会的国家,最近出现了一种倾向,即越来越多地支持传统宗教的发展并对外来宗教和新兴宗教的传入和增长进行种种限制,并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一些有官方宗教的国家更是如此。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反帝爱国运动,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几十年来,我国宗教的这一原则立场,已经基本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与尊重。尤其是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各宗教继续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道路,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越是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越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动摇。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36条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三) 政教分离原则
政教分离是社会和宗教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历史上,宗教对政权的干预虽然不像伊斯兰教国家那样严重,但是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目前,农村信教群众日益增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基层政权受宗教影响的情况日益严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宗教的旗号干预基层选举、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各项自治权,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因此,在宗教立法中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桑杰(1949—),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