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是莲花》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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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宗教活动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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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境外捐赠。1993年,省宗教局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宗发[1993]155号)中规定:(1)我省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须按管理所属,逐级报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一次接受捐款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省政府授权省宗教事务局审批;一次捐款200万元以上的,经省宗教事务局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2)我省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物资(包括佛像和宗教用品),应先报僧宗教事务局同意后再报衡有关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赠送批量的宗教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事先报省宗教事务局批准。

  2、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到我省场所讲经讲道。粤民宗发[2007]80号文规定:(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前来讲经讲道,应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宗教团体,省宗教团体报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在批复省宗教团体的同时,抄送有关市民族宗教局;(2)申请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前来讲经降到应报送下列材料:一是省宗教团体及有关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申请书,有关市、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二是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材料;三是讲经讲道德计划、题目和主要内容。(3)在省民族宗教委和省宗教团体同意之前,我省任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向纪念馆外宗教人士发出前来讲经讲道的邀请。

  3、境外组织、媒体或人士有组织到我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参访及了解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