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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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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甘肃省长助理、兰州市市长张津梁签署2006年第7号政府令,颁布了《兰州市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指出,禁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该《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宗教场所内拍电影须征得同意

  《规定》明确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以下行为,应事先征得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1.设立商业服务网点;2.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3.举办陈列展览;4.摄影和拍摄电影、电视片;5.进行外事接待活动;6.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采访报道等。

  擅建大型露天宗教景观限期拆除

  《规定》明确指出,未经依法批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对乱建的寺庙和擅自修建、制作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及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类人员参加宗教活动免景区门票

  《规定》明确,四类人员进入设在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旅游景区及其他游览参观区等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免收门票(但景区内提供索道、观光车船、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和与宗教活动无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等费用除外):1.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2.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3.持有皈依证等有效证件、在宗教传统活动日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信教公民;4.持有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公函、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教务交流活动的其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代表。

  云游逾4月不得担任宗教团体负责人

  《规定》指出,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信教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已经担任的,应当辞去所担任的职务)非经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正常选派或者同意,凡因个人原因出外云游、考察、学习、讲学、探亲或参加其他活动超过四个月的,或因个人原因一年内出外云游、考察、学习、讲学、探亲或参加其他活动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