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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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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 过) 

前  言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 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 、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 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 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 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建设。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 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 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 会的领导。
  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 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 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 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 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 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 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 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 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 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 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 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 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 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 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 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 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 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 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 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 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 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 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 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 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 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 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 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 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 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 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 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 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 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 、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 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 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 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
  第八条 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 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 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 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 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 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 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 ,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 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 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 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 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 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 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 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 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 ;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二百人左右;戒期 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 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 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 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 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 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 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 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 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 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 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 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 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 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 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 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 ,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 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 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 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 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 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 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 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 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 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 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 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 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 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 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