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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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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的修订是按照十七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宗教工作的新形势,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着重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为正常的宗教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构建和谐陕西,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条例》的修订是一个集思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商、统一认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问:《条例》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共10章46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院校、宗教财产、宗教涉外事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政府和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处罚,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条例》框架合理,条款清晰,内容全面,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兄弟省区的做法及经验,符合陕西省实际。

  问:《条例》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如何保障的?

  答:《条例》充分贯彻宪法确立的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问:《条例》对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如何维护的?

  答:为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在修改中增加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在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不得携带宗教禁忌物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等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作为特殊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一直是该群体十分关注但又悬而未决的问题。立法调研中各宗教团体均表达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强烈愿望,因此《条例》在修改中增加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使用和管理的房屋、林木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用品,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处理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游览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与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制定或者调整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时,充分听取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问:《条例》是如何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

  答: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俗在家中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条例》还对宗教活动场所等宗教组织接受捐赠的使用加强了规范和监督。

  为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安全进行,《条例》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面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日益普及,为了应对宗教事务的信息化发展,《条例》在修改中将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有关宗教方面的信息和宗教出版物、宗教印刷品一起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增加了对上述传播途径中禁止内容的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政府管理职责的?

  答: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网络,《条例》除规定省、设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外,在修改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文化、文物、旅游、外事、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问:《条例》对外国人在陕西省宗教活动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西安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来陕西旅游观光外国人的迅速增加,外国人宗教生活的需求呈上升趋势,由此也出现对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规范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 号令)以及国家宗教局发布的《实施细则》,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条例》时,增加了外国人在陕西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内容;增加了外国人在陕西省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办教津贴或者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的委任;增加了“经本省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在本省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把外国人在陕西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引导其正常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