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具有其发生发展及消亡的历史过程。它影响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其中包括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习俗。
近几年来,宗教信徒的人数有增无减,宗教的覆盖面及其影响扩大。据1988年世界宗教信徒统计表统计:①
基督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32.9%
伊斯兰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17.2%
佛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6.2%
其它宗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22.3%
无神论者占世界人口的4.5%
无宗教信仰者占世界人口的16.7%
据1993年世界宗教信徒统计表统计:
基督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33.5%
伊斯兰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18.2%
佛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6.0%
其它宗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18.2%
无宗教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6.3%
无神论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3%
不详人口占世界人口的3.4%
以上两种统计数字所示:
1988年至1993年五年间,信奉基督教的人口增加0.6%,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口增加1.0%,信奉佛教的人口减少0.2%,信奉其它宗教的人口减少4.1%。
无神论人口减少0.2%,无宗教信仰者减少0.3%,不详或其它人口增加3.2%。信教人口的比例均高达75%以上。
分析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在一段时期里,宗教的影响在逐年扩大;宗教的覆盖面在逐年扩张;中立人口的比例在逐年增加。
可见,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关系到能否搞好国家之间,民族之间,政府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发展。
我区是几乎全民信教的民族地区,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宗教问题处理不好,民族问题受到影响。由此可见,准确地把握当代我区的宗教状况,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与我区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根本途径;是我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宗教工作者提出的重大课题和根本任务。下面,本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谈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行性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说,信教群众要放弃自己的信仰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更不是说把不信教群众改造成无神论者。而是说,信教群众要在党的政策和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教条等消极因素,利用宗教教义、宗教道德等积极因素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由此可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可行的,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一点,我们可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性质特点、任务三方面来作进一步阐述。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信仰已真正成为个人政治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证了每个公民都有充分的信仰自由的权利。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既不是统治阶级用来麻痹人们的工具,也不是被压迫、被剥削的人们用来逃避现实或用来作为阶级对抗的武器,宗教已成为人们个人信仰的私事,这不仅有利于宗教的健康发展,也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政治基础。真正实现了宗教组织同国家分离,学校与教会分离的原则。这就充分体现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党的宗教政策。也消除了过去人们把宗教信仰者的有神论与社会主义者的无神论的世界观上的不同,作为政治上对立的错误认识。
“求同存异,即求大同、存小异是我们党的宗教政策,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任务。“求大同”简单地说,就是政治上的大同;“存小异简言之,即思想或世界观上的差异可以存在。存小异的目的在于求大同。
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彼此尊重,互相团结,把力量集中到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虽有世界观上的差异,但是,国家富强,民众安乐是共同的愿望。这就说明,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其目的归根结底就是为人民谋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这也有符合宗教教义之处。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可行的,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起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距离。为此,党的工作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事实证明,党的领导思想是正确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行,是符合我们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客观要求的。
因此,宗教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具备高度的自觉性,这是客观要求,也是相适应的基本特点。
我们可以这么说,宗教的发展是不断地、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过程。如宗教的国际化、世俗化,基督教的中国化,佛教的藏化都是具体的例子。因此,宗教本身已具备高度的自觉性这一特点,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就具备了思想上的认同。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在新的形势下,宗教进行不断的改革适应该社会,是宗教能够生存的先决条件。如:公元7世纪中叶佛教开始传入西藏至公元10世纪,在世界屋脊上完全能够扎根的这四百年间,作为外来的佛教,面对着不同的社会环境,在与西藏本土宗教——笨教的斗争过程中,几经胜败,几经起伏,最后,佛教不得不以有条件地接纳和吸收笨教的神抵和仪轨为代价,变成一副为藏民所喜闻乐见的声容姿态,终于得到了广大藏民的支持,使佛教在藏族人民的心目中树立比笨教更大的权威。这就说明,宗教与社会之间,主要表现为宗教如何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上层建筑的特殊意识形态的宗教,也必须适应新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体要求,这也是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宗教的传统性和保守性,决定宗教自身附带许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旧社会烙印。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绝不允许这种阻碍社会主义建设、阻碍改革开放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消极因素的存在。这就要求,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对自身进行改革,才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