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这“五性”决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将长期存在下去,这是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这一规律,不仅影响国际关系、民族关系、政府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而且严重地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因此,宗教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具有长期存在下去的可能性。
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措施
1、继续加强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培养爱国爱教的僧尼。
1995年5月,区党委作出了在全区范围内,对寺庙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立正常秩序的重大决策以来,根据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和精心安排,经过各级爱教办扎实深入、卓有成效的工作,纯洁了僧尼队伍,清理了不法僧尼,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寺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就说明,区党委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但是,这几年里,对寺教工作取得的成就,并不能说明分裂主义势力对寺庙的渗透和干扰,已经被完全消除。列确主席在政府工作报告里指出:“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从今年开始,对教育整顿过的寺庙进行全面复查,重点整治,决不降低标准,巩固寺教成果,探索、积累做好寺庙经常性,规范化管理的经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对寺庙的爱国主义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对僧尼有意识地灌输现代科技知识。
我区地处高原,经济、科技相对落后,加之宗教故有的保守性决定了僧尼自觉地接受现代科技知识的难度。只有我们有意识地灌输科技知识,如:组织参观团,到国内外大中型工厂或科学实验基地参观,给他们大量介绍国内外科技新成果。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其保守性。也只有这样,才能端正他们对科学技术的态度。以此,奠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基础。
3、加强流散僧尼的管理,维护“佛教”的尊严。
凡是在西藏自治区内流散的僧尼,无论来到何地,从事宗教活动,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但是,目前在我区流散僧尼数量之多,管理之乱,令人寒心。许多僧尼犹如乞丐到处要饭。在国内外旅客及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这些僧尼中大多持有各种名目的证明,难以分辨真假。此外,这些人群中不僧不俗的大有人在。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对僧尼的管理,彻底清理僧尼队伍是势在必行的重大举措。
4、逐步制定宗教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也都有自己信奉的宗教。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既是搞好民族关系的关键,也是处理好民族问题的基础。为此,国家及我区有关部门制定了许多“管理条例”、“章程”等,这些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影响到人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宗教,仅仅有几条规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要根据我国宪法和宗教政策,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宗教法,这是很有必要的。
5、加强宗教经济建设,健全财会制度。
经济建设是我们党的中心工作,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首先必须加强宗教经济建设。
西藏享有“佛教圣地”之美称,吸引着大量的国内外旅客及信徒,我区可以利用党的“西部大开发”的好时机,大力开发寺庙,神山、神水等旅游景点,完善门票制度,增加寺庙收入。同时,还要加强寺庙的第三产业,如:多办寺庙医院、寺庙饭馆、寺庙商店,有条件的可也办寺庙牧场、农场。
根据各寺的特点设制精美的纪念品,画册等。
另外,目前我区有些寺庙年收入非常可观,但是存在着财会制度不健全、预算不合理等现象。因此,健全寺庙财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要抓住、利用一切有利机会,促进寺庙经济发展,减轻国家和当地群众的经济负担,逐步走上以寺养寺的道路,为宗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物质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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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于可.当代基督新教[M].北京市:东方出版社出版,1993.
审稿人:多布杰
收稿日期:2000—03—14
作者简介:拉巴次仁(1961—)男,藏族,西藏贡嘎县人,西藏大学政史系硕士班学员。(西藏大学藏文系;西藏拉萨市 8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