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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安排:佛教戒律和儒家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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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佛教戒律和儒家礼制作为长期存在于中国的两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彼此在各个层面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现象,既是儒、佛诸家在中国社会中相互融汇、长期共存的基础,也使中国古代社会因为有了几种非正式制度形式而尽可能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从而呈现出较长期的稳定与凝固。

   自20世纪末制度经济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以来,关于正式制度的文献如汗牛充栋,塞满了中国经济学界的几乎所有期刊。勿需讳言,这些研究已经基本穷尽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所有理论空间,若想在原有的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依照中国现有的素材使其有所突破,困难可想而知。但另一方面,学术界对传统、习俗、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却显得力不从心。如果没有对非正式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所谓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就是不全面的,而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传统、习俗、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又是相当强的。 

一、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涵义与规定

   人们对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旧制度学派的代表康芒斯说:“如果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而在新制度学派的代表加尔布雷斯看来,只要不是经济的数量关系的因素,都是制度因素,所有制、分配原则、公司组织法律、意识形态等都统统包括在内。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代表诺斯是这样定义制度的: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的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它们是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规则(习俗、行为、规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执行的特征组成”[2]。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尽管没有给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其制度分析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在国内,黄少安教授给制度下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制度是至少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对单个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起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正式的,如法律规则、组织章程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道德规范、习俗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只能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化或规范化或规格化,而不是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创造;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特定社会的各种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经济制度决定政治、法律等制度”[3]。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包括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非正式制度是人们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社会上自发存在的传统、习俗、观念、思想意识形态等都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正式制度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非正式制度有较大的灵活性。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有着一种互动关系。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可能会促使正式制度安排的出现,同样,正式制度也为非正式制度的稳定和改进提供条件。一方面,正式制度必须与非正式制度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才能保持其稳定性;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安排以道德、行为规范的形式出现,在一定时间序列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当它和正式制度安排相一致时,它可以维持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反之,组织中的个体总会选择遵从非正式制度安排,有时甚至结成团体争取组织领导权,以便影响正式制度安排本身。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当然也有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有无界限明确的组织来制订和监督实施。非正式制度一般经过人们长期互动选择演化而来,违反时没有专门的组织加以明确的显化惩罚,成员遵守制度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有时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有更强的生命力,它往往表现为人的道德观和社会共同接受的行为规范等,并且同意识形态相联系,因为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常常是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这意味着,正式制度的安排常常落后于非正式制度的安排。 

二、佛教戒律和儒家礼制:制度解释

   社会的存在需要制度,制度的有效性直接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制度的不同形式与社会的组合及变化有着很大的关系。佛教戒律和儒家礼制是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在大约二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它们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共同对中国社会的变迁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儒家礼制和佛教戒律可以共同作为社会道德的源泉,在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中都强调自觉的意志力。

   道德意志的产生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道德必然性的认识,即要认识到道德是天地宇宙间的最高法则在人与人的社会中的体现;二是只有自由的心灵,才会有这种理性的认识。因为自由是出于对必然性的掌握,只有认识到无论是“戒”还是“礼”都来自于内心之必然,人们才会有制度上的高度自觉性。所以,儒家的“礼”和佛教的“戒”虽然用的是不同的表达制度的词汇用语,但它们都在说明着“礼”和“戒”所体现的必然性以及执礼、执戒的自觉性。

   (二)佛教进入中土后,通过“三教合一”的过程,慢慢的将其标准与儒家看齐,如它承认并提倡儒家的忠孝观念等等。

   宋代高僧契嵩著《孝论》,称:“孝名为戒”,“夫孝也者,大戒之所先也”。明代名僧智旭甚至说:“儒之德业学问,实佛之命脉骨髓”,他完全把儒家的价值取向作为佛教的价值取向。唐大潮先生概括说:“为适合中国国情,佛教逐渐引进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在孝亲祭祖、奉敬君王等最基本的伦理观念和政治观念上,彻底地服膺儒家学说,使佛教的伦理观念发生了全新的变化。尤其是从宋代以来,佛教从一般的提倡普度众生转向了实实在在的忠君、爱国、孝亲,依附与儒家的基本理论”[4]。其一致起来的基础是“元明以后,佛教与道教衰落,理学勃兴。理学以孔子的伦理思想为核心,摄取了释、道的大量哲学思想、思维形式和修持方法,使三者密切起来,难解难分”[5]。

   (三)佛教戒律和儒家礼制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从其社会意义上说,都具有功利性。

所谓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6]。当然,佛教的功利性延续到生命的彼岸世界,但它在现实世界里仍具有功利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佛教的现世功利性越来越强,与儒家的功利性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联系与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