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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民间信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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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信仰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徒(如正式受洗的天主教、基督教徒)在人口中的比例并不高,但民间信仰的善男信女在民间的分布可以说如汪洋大海。就这部分群众而言,其信仰心理、信仰习惯、信仰感情与法定宗教的教徒没有什么根本区别。

   民间信仰是由传统沿袭下来的植根于民间“尊神崇圣”和“功施于民则礼之”的较低层次的信仰。这是长期以来社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情况下所产生的与当地民情、民俗相结合的历史文化现象,在群众思想上的影响可谓盘根错节。作为一种信仰现象,它与法定宗教(主要是佛道教)之间,既存在某种联系又有所区别,同时又与民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相掺杂,影响所及遍于东南亚各国和港澳台地区,乃至世界各地凡华人生活圈概莫能外。

   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绝大部分未列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许多地方所谓“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主要是出在这些方面。民间信仰活动,由于没有经典教义和统一的教规仪轨,其活动随意性大,故易为坏人所利用;由于群众的参与面广,故活动极易升温,局部地方可能导致狂热。因此,无论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概念,均应涵盖这个领域。

    二、民间信仰的基本特征

   1、与宗教的关联性

   民间信仰是早于宗教形成前的一种初期形态,又是宗教在世俗化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我国汉民族地区的民间信仰与道教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也吸收了部分佛教的内容。虽然它不具备宗教的基本要素,没有系统的经典教义和严格的宗教仪轨,没有专职的教职人员和团体。但在形式上,其崇拜对象、信仰方式、信仰感情上则与道佛教无异,很难在它们之间划分一条严格的界线。就一般信众而言,他们常不加区别地见神见佛都拜。在台湾、香港地区,民间信仰的宫庙则一般划归道教范畴,近年来随着民间信仰同港台交往的频繁,使得这种界线更加模糊不清。

    2、信仰的多重性和组织的松散性

   民间信仰是多神崇拜,其崇拜对象包罗万象,既有山川日月等自然崇拜,又有先贤圣哲、忠臣孝烈、鬼神祖宗等人文崇拜,其神 系列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扩展补充,十分庞杂。其中部分神 已被纳入道教正神或道教俗神,其信众有不少同时也是佛教(或道教)的信徒。信众的崇拜多带有功利心理,平时不烧香,有事才求神,这是较普遍的现象。加上民间信仰本身没有严格的仪轨和组织系统,因此从组织形式上看,民间信仰活动呈自发性和松散性特征,并没有形成严密的社会实体。

    3、社会功能的双重性

   同宗教一样,民间信仰的影响和社会功能也具有双重性。民间信仰所崇奉的神 多为历代统治者加封的忠臣孝烈,群众的信仰反映了他们对这些神 所代表的忠廉正义、保国护民、扶弱拯危的积极精神的崇拜,人民纪念这些生前做过许多慈行善举的忠义英烈,也祈求其英灵在身后保佑他们消灾解厄、添福进财,具有对正义的呼唤和对功利的追求。同时必须看到,历代封建王朝册封了大量民间信仰的神 以训导百姓,旨在维护和巩固其政权服务。他们宣扬的封建道德和迷信思想,自然会包含不少精神糟粕。在当前,许多地方民间信仰盛行的情况下,这种精神糟粕又得以在新的形势下传播蔓延,它必然地造成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冲击。我们在看到民间信仰某一方面的影响和社会功能的同时,决不能否定或忽视它的另一方面的影响和社会功能。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引导,如何趋利抑弊。

   三、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和场所的管理

   1、民间信仰的管理包括对活动的管理和对场所的管理,而场所的管理,自然就要包括对人员(管理组织的成员)的管理。鉴于长期以来对这个领域疏于管理,和有些场所还存在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现象,必须建立一种正常的“一家主管,多方配合”的管理体制,先从活动管理入手,从政策引导逐步发展到依法管理。比如福建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间信仰活动主管部门,统战、宣传、公安、规划、土地、建设、对台、旅游、文化、精神文明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如何对民间信仰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对场所的管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2、鉴于民间信仰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管理思路上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首先要从抓活动的管理,特别是重要场所重大活动的管理入手加强引导、逐步规范。要坚决禁止新建、重建、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露天造像的行为,限定民间信仰活动的区域,禁止大规模的迎神、游神和跨地区串联活动。严格加强对涉台、涉侨、涉外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