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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因明的前导:中观派与瑜伽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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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大乘佛教兴起,首先分成中观和瑜伽两派。

   【中观派与因明】

   中观派的初祖龙树菩萨,是公元3世纪左右的人,出生于南印度布达苇国的婆罗门家庭。据说他天聪奇悟,对知识只要学一遍就不再忘记,先博学了世间的学问,后入佛教出家,学小乘三藏,次于雪山塔中老比丘处受大乘经典,又入龙宫备览了大乘方等深奥典籍并体得实利,回到南印大宏法化,摧破外道,从事著述。其论著极多,号称是千部论主,其中与因明有关的主要是《中论》、《回诤论》和据传是他所造的《方便心论》。

   《中论》在罗什大师译出后成为中国三论宗所依的重要论典,论中主要阐述的是八不中道的中、空理论。其中已出现了古代印度的一些逻辑术语,在梵本的《中论》里,如重复、已经成立的证明、胜所修习、避等,都是古代论理学上的名词,并且龙树菩萨也批评正理派对于量的理论。足目把量比作灯,以灯能照物亦能自照来证明量能证他亦能自证,《中论·观三相品第七》中驳斥了这种观点:“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能照,无暗则无照。”意谓灯的体性就是明而无暗的,既然无暗就不能自照,以此来说明足目以灯喻量是不能成立的,《回诤论》也是为了批评足目所立量论而造的。

   至于论藏中传为龙树所造的一卷《方便心论》,则是一部佛教专门论理学的著作,在北魏孝文帝延兴二年(472),由西域三藏吉迦夜与昙曜译出。论共分为四品。

   第一明造论品,列出了八种关于立论的方法:

   一、譬喻,是以举实例作比喻来证明论题的方法,分具足喻和少分喻两种。

   二、随所执,《论》中作:“随所执者,名究竟义。”是因明的宗支,即结论。有一切同、一切异、初同后异、初异后同四种差别。

   三、语善,谓辩论者所用的言辞不违背道理,且不繁不简,所举的例和譬喻都正确。

   四、言失,与语善相反的,就是过失。

   五、知因,这是获得推理依据的途径,有现见(现量)、比知(比量)、喻知(譬喻量)、随经书(圣言量)四种。

   六、应时语,强调论辩时语言在内容和时机上要有针对性。

   七、似因,即非正因,指理由、根据上的过失,共有八种:随言生过(曲解)、同异生过(诡辩)、疑似因(犹豫不定)、过时语、类同(循环论证)、说同(类比不当)、言异(不定因)、相违(自相矛盾)。

   八、随语难,应用对方错误的推理进行反驳。

   以上能立八义中,一、二、五、七是讲宗、因、喻及似因,三、四、六、八主要讲辩论中语言的运用,属于论辩术的范围。这是一个早期的佛教因明学体系。

   第二明负处品,则专门列出论辩中的种种过失。

   第三辩正论品是对于辩论中意见的辨别方法,用举例的方法说明在辩论中何以为正、何以为负。

   第四相应品则列出二十种问答相应之法,从反面展开论述,说明论难的双方应遵守同一律,应契合于事理。

   作者造此论的背景是因为当时卫世师派及其他学派的立说分歧,故造论以明辩论的方法和思维的正轨,在四品中以明造论品为最主要。
继承龙树菩萨思想的弟子中最杰出的是提婆,亦称圣天,他以论辩的方式,摧破外道。曾在三月之间度百万余人,也正因为如此,他遭到外道的忌恨而被杀。

   提婆的著作是采用龙树《中论颂》的论法,以破斥外道及小乘教义为立场的,这些都说明作者缜密的论理方法和知识论,虽然因为他没有专门论理学方面的著述而无法详细了解,但从他的著作中一破到底的风格,亦可想见当时的辩论场上也是无敢撄其锋者。

   【瑜伽派与因明】

   佛教的论理学首次正式提出因明这一概念的,应是瑜伽行派弥勒菩萨的《瑜伽师地论》(简称《地论》),在这部论的第十卷后半卷到第十五卷之间说明本地分的第十闻所成地的全部是说明五明处的:“云何闻所成地?谓若略说于五明处……何等五明处?谓内明处、医方明处、因明处、声明处、工业明处。”五明处略称五明,因明处即因明。这种区分是佛教内部自己创立的,与传统的印度以吠陀来对学术进行分类不同。

   弥勒菩萨在中国是被尊为唯识宗的初祖,而唯识与因明是密不可分的,对因明的论述也是在唯识宗所依最重要的论——《地论》中。《地论》说:“云何因明处?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大疏》对观察义的解释是“所建立法”,这个“法”指所立宗;诸所有事释为“能随顺法”,也就是能助宗成立的因、喻。

   《地论》是从七个方面讲因,历来皆称为“七因明”,包含了逻辑论、知识论、论辩学等方面的内容。论中首先是以偈颂标出七因明:论体论处所,论据论庄严,论负论出离,论多所作法。现依次略释:

??一、论体性,指辩论中所用的语言的体性,详细包括言论、尚论、诤论、毁谤论、顺正论、教导论六个方面,这六类中有真实有不真实:顺正论和教导论是真是实,能引生义利,是应修习的;诤论和毁谤论是不真实,能生无义,应当舍弃远离;言论和尚论则要根据情况随时分别,因为此二论总摄一切杂染和清净的言论,杂染的应舍弃,清净的当修习。

   二、论处所是指辩论的场所,因为辩论中需要有对论辩双方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的证者,类似常见的大学生论辩赛中的裁判或评委。论中共说有六处所:“于王家、于执理家、于大众中、于贤哲前、于善解法义的沙门婆罗门前、于爱乐法义的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