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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现实关怀与僧侣使命——严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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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鉴于对宗教在社会中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佛教在中国大陆的实现状况也受到更多的考虑,不仅在教内也包括在教外,已举行过的很多次关于“人间佛教”的研讨会就是一个明证。所以作者虽然身在教外,也冒昧提供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宗教的存在状态与其和当时当地社会的联系程度密切相关,而宗教与社会的联系又在于它对社会的关怀程度。宗教对社会民众的关怀主要分终极关怀和现实关怀,而这一切都需要它的神职人员来身体力行。

佛教宗旨不能仅仅在于信徒的独善其身,而应该致力于普渡众生,这在大乘佛教盛行的中国早就成为佛教界的共识。实施慈悲,既要有终极关怀,如倡导今世努力结来世福缘、超度亡灵等,也要有现实关怀,如在社会上赈灾修路,关心民众疾病困苦等。这些在中国佛教中都早已有之,是没有疑问的。但由于佛教置于中国古代封建体制下所形成的一些特殊性,这两种关怀的比重是有很大倾向性的(见下文)。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尤其是在诸大宗教并存的情况下,这种传统的倾向性能不能适应形势,如何适应?是不能不有所考虑的。

这里要探讨的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这两种关怀,当今的侧重点应该放在何处,如何协调?二是在佛教对普世大众的现实关怀中,核心作用的发挥主要是依靠寺院还是依靠僧侣个人?虽然两者的作用不能完全割裂看来,但其中也有个侧重点的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牵涉到“人间佛教”内容的认定。愚见以为,人间佛教之所以强调“人间”而与以往佛教有别,就是要将宗教使命的重心放在对人的现实关怀而不是终极关怀上,或者说得更具体一些,就是佛教在现代“人间”里的关怀表现,其重心不是引导信众如何追求往生和心灵安抚,当然这也需要,而是帮助人们一个一个地去克服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以实际行动造福利民。但教界内外为进行这种佛教使命重心转移的口号已经呼喊至少有半个多世纪了,至今还在继续,说明“人间”事业尚未成功,亦可见实现此转折任务的艰巨性。其所以如此,一大原因就是因为历史积淀在中国佛教身上的负荷实在太沉重了。

佛教传入中国及站住脚跟,并成为中国的一个主要宗教,其能够在人的道德约束上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因果报应和六道轮回说相结合来强化制约人们在今世的行为,使之弃恶扬善,从而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源泉之一。因此也可以说佛教在中国实施的关怀中,是以对人们能得到来世善报永生净土的终极关怀为主,并且形成了牢固的传统。

佛教通过终极关怀为主在古代中国发挥了那么巨大的影响,是在一种独特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中国的儒家致力与现实的社会问题,“未知生,焉知死”,终极关怀不是它用心用力的主要所在。而道教的终极关怀是采取一种独一无二的宗教形式,即通过修炼实现长生久视来解决生死问题,作为终极关怀,也就是说与佛教的路子完全不同。所以这三教在对社会对大众的关怀上是有着自己专门领域和途径的,各有所长,彼此互补,相得益彰。于是佛教在如此特定的条件下,出色地完成了一个宗教在中国古代社会所担当的角色,很大程度上起着社会道德源泉之一的作用,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本身也在发展中被自身的角色所限。即对民众困苦的救援慈举虽然历代都有,但都是零星的、小范围的(不出寺院周围),尤其是往往在官府的授意或指示之下。虽然这样子使寺院善举,甚至使佛教本身具有更大的合法性,却使佛教所施现实关怀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对历代统治者来说,他们希望佛教成为一种有益于社会,有益于统治的辅助力量,并不希望佛教成为社会的一个实施现实关怀的中心,因为那样会在道义的威望上与官方分庭抗礼,从而对整个封建政治体制带来挑战。所以历代官方对佛教这个外来宗教总是又打又拉。既有“三武一宗”的灭法,也有崇佛教为“圣教”的,梁武帝、唐太宗等大多数帝王都是这样做的。

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虽然十分频繁,但这种对佛教既利用又限制的统治方针却一以贯之。佛家在中土被如此长期改造的结果,是在其宗教形态上形成了不少特点。这些特点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研究归纳,这里不再赘言,它们对佛教来说有利有弊。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是在教团组织上还是在意识形态上,佛教最后只能绝对服从于皇权。这不仅仅是使佛教不能有超过寺院规模的教团组织,必须服从僧官管理,还要在“三教合一”的过程中以儒家为主要准则,包括在道德规范上,必须以世俗的忠孝为先等等。

这样子所造成结果的影响,佛教就只能将其主要影响放在关怀人的往生来世,即所谓终极关怀上,而不是放在对社会的现实关怀上。寺院可以对民众做一些好事,如施粥施药等等,但都是以寺院为单位小规模的临时举措,只是作为朝廷所组织的社会功能之一部分。与此同时,佛教中的高僧也主要向三个方向转化:一是名士化,如出现大量的诗僧、画僧、书僧、医僧、琴僧、金石僧、学问僧等名称,仅就《全唐诗》所收进行统计,就有115位僧侣作者,又若宋代僧惠勤“为聪明才智有学问者,尤长于诗”,还如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闰集”所列明代的诗僧有112位之多,等等。特别要指出的是,他们之成为各类名僧,无一不是与士大夫们交游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他们在成为名僧的过程中,等同了名士。二是官职化,其中又分两类,一种是担任僧官,或者接受朝廷的“国师”等封号;另一种是直接接受世俗的官职或爵位;或二者并受,如宋代“有命授三藏天息灾、法天、施护师号,外试鸿胪少卿、赐厩马等”。自唐宋之后,这三类僧人加起来,就几占诸高僧传中的半数。无论是那种身份都说明这些高僧在“方内”而非“方外”,即已被纳入封建的政治体制之内。而且显而易见,这三种类型的高僧,与一般民众在现实生活中的疾苦毫无关系。

伴随着以上两类情况的还有僧团的家族化和高僧的家长化,这也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任各级僧官的,与世俗官吏一样,对所属僧人而言具有“父母官”的性质。尤其是各个寺院的住持、方丈等,他们在理论上是需要朝廷的任命或认可,作为一种具备官方性质的“僧职”,在寺院里有很大的权威。唐代的法律还规定:“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其当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有犯,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及“其部曲、奴婢殴三纲者,绞;詈者,徒二年”。另一个是绝大多数高僧都有不少门人弟子,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在没有亲生子女的僧人队伍中显得尤其突出。官方法律也规定:“师,谓于观寺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依《斗讼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若詈师主,亦徒一年。余条犯师主,悉同伯叔父母”,及“有同财,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使得僧团组织几乎全等于宗族形态。这种形态,是寺院内的一般僧众受到家族式的管束,在对民众的现实关怀上没有主动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