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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法性实在论的确立与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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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法性实在论的确立与转向——方立天2009年06月17日 《中国文化》 点击:61次

法性,“法”,一切现象、存在。“性”,真实不变的本性。“法性”是指现象、存在的本性和本质。印度大乘佛教认为,法性是空,即一切现象、存在都是空无自性的。在中国传统观念的熏陶下,中国佛教学者对於“空”的理解往往偏离印度佛教,东晋慧远认为,一切现象的本性都是实有的,并把这种实有的本性与人的精神、灵魂结合起来,为阐明众生轮回转世的主体和修持成佛的根据提供本体论的论证,慧远的观点受到当时的大译经家鸠摩罗什的批评后,中国佛教学者又转而强调法性是真理之所在,法性即是真如本体,并进而将这种真如本体与众生主体合而为一。把“真心”作为成就佛果的根源和一切现象、存在的本体。本文拟就中国佛教法性实在论的确立与转向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慧远的法性实在论

史载慧远曾作《法性论》,然原文已佚,仅在《高僧传·本传》中保存了引用该文的两句话(详后)。现在我们只能以慧远现存著作中有关法性思想的资料为根据进行论述。从现存的有关资料来看,慧远对法性的论述比较简要,且在表述上前后不一,现将其所论法性的基本内涵归纳为以下四项:

法性是“不变”之性。在《高僧传·本传》中提到慧远曾作《法性论》,并引其主要论点:“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注:《大正藏》第50卷第360页上。)“至极”和“极”,均指泥洹(涅槃),“性”,指法性。意思是说,涅槃是以“不变”为其法性的,而要得到这种不变的法性,就应以体证涅槃为宗旨。从这两句话来看,慧远以为得到法性是获得解脱的最重要的关键,而涅槃法性是不变的,由此也可说,法性就是“不变”之性。法性的“性”就是“不变”。这里所谓的“不变”,不是指时间的长久,也非指寂灭空无,而是指实有的自性不变,这一点再结合下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法性是“己性”(自性)。慧远在庐山曾请僧伽提婆重释《阿毗昙心论》和《三法度论》,译成后均为文作序。《阿毗昙心论》是小乘早期说一切有部的大纲性著作。序文把该书前二品的思想归结为三个要点,其中一点就是“定己性於自然”,并说:“己性定於自然,则达至当之有极。”(注:《阿毗昙心序》,载《出三藏记集》第10卷,《大正藏》第55卷第72页下。)“己性”即自性。“自然”,指自然因,即自种因、同类因。“至当之极”,指涅槃。意思是说,一切现象、存在的自性均取决於它自身的“种”、“类”。从同种、同类的角度来看,一切现象、存在的自性都是“不变”的,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说有涅槃,只有明白法性不变,才能通达涅槃境界。也就是说,涅槃以及各种不同的现象、存在,都各有自身实有不变的本性。值得注意的是,慧远对物种种性不灭,物种相因思想的发展。《阿毗昙心论·行品》在解释“自然因”时说:“自然因者,谓彼自己相似,如习善生善,习不善生不善,习无记生无记,如物种随类相因。”(注:《大正藏》第28卷第811页下。)认为自然因是“自己相似”,如善恶相因乃至物种相因。慧远在《明报应论》中说:“推夫四大之性,以明受形之体,则假於异物,托为同体。”(注:《弘明集》卷5,《四部丛刊》影印本。)认为构成人形体的根本是“四大”(地、水、火、风)的自性,“四大之性”假於“神”,与“神”相合,成为不灭的永恒本体。这也就是说,四大有聚散,形体有生灭,“四大之性”则与“神”相融为一体而不灭。这是把“神”和“四大之性”统一起来,以神不灭论证“四大之性”的不灭,从而坚持了一切现象、存在自性不灭的理论立场。

法性是“法真性”。唐代元康《肇论疏》卷上引用了慧远论述法性的一段话:“自问云:‘性空是法性乎'?答曰:‘非空者,即所空而为名,法性是法真性,非空名也。’”(注:《大正藏》第45卷第165页上。)这是说,性空与法性有本质上的不同:性空是把“性”空掉,由空而得名;法性是指“性”为有,为真,是“真法性”,即一切现象、存在真实具有的性,决不是空名。慧远不赞成把事物的“性”空掉,以“空”名“性”,而强调事物的“性”真有实有,这是和大乘佛教般若性空思想相对立的。

法性是“无性之性”。慧远在《大智论抄序》中有一段论及宇宙万物最终本体的话,是这样说的:

“有而在有者,有於有者也;无而在无者,无於无者也。有有则非有,无无则非无。何以知其然?无性之性谓之法性,法性无性,因缘以之生。生缘无自相,虽有而常无;常无非绝有,犹火传而不息。夫然,则法无异趣,始末沦虚,毕竟同争(疑为净),有无交归矣。”(注:《出三藏记集》第10卷,《大正藏》第55卷第76页上。)

这是说,以有为有,有便被执着为有;以无为无,无便被执着为无。执着为有的有是非有,执着为无的无是非无。执着有和执着无都是不正确的,实际上,事物是非有非无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无性之性”是一切现象、存在的本性,也即法性,法性是无性,只有有了一定的因缘条件,事物才得以产生。因缘所生的事物就是无自性的,这样,虽然是有但又是“常无”,虽是“常无”,却也不是断绝有。这就犹如薪火之喻一样,薪有烧尽之时,而火是永传不息的。事物有生有灭,而事物的本性是恒常存在着的。可见,一切事物都有其不灭的本性,这本性就是始终寂净的法性,就是有无最终所归融的本体——法性。这段话主要是说,事物的产生是因缘条件的作用,由因缘和合而生的事物是“无自相”的,是“常无”;但是“常无”并不断绝“有”,这就是“无性之性”,它存在於事物的生灭现象的内层,是不变的、永恒实在的。慧远从事物缘起的意义上来论述法性是“无性之性”,这一点是和大乘佛教般若性空思想相一致的。看来,这是他研读《大智度论》后的心得。同时,慧远又认为“无性之性”是实在的法性,如“火”存在於生灭无常的“薪”中一样,慧远如此强调法性的实有,依然是过去《阿毗昙心论序》中所说的“己性定於自然”的观点。这又背离大乘佛教般若性空思想了。

总之,慧远所讲的法性是规定事物性质的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的本性,是和生灭无常的现象有别的、内在的本质,是存在於事物之中、又对事物具有决定意义的本体。

慧远的法性本体论富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具有鲜明的宗教意义。它是和神不灭论以及涅槃境界说紧密联系着的。法性实在论为众生轮回流转的主体、众生成佛的根据和涅槃境界的不变性(超越生灭)提供了哲学本体论的理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