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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佛教僧官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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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初.僧尼事务仍由功德使管辖,后来隶属于鸿胪寺,同时又令尚书祠部审理僧尼的籍册,发给剃度及受戒文牒。另外.还以中书省或门下省司掌赐给紫衣、师号及建寺名额,并掌管国立大寺住持的选任.又以开封府尹兼领功德使,监督度牒发行和僧官的选补。可以说,以中书、门下、鸿胪寺、尚书祠部、开封府等,来对教团事务进行多重的管理,是宋代统制佛教政策的一大特色。

   地方僧官,称谓杂多,名号各异,有僧正、副僧正、都僧正、僧判、十寺僧正、僧统、僧录、山门僧守等职称。一般说来,州县设僧正司,以僧正为首。在州县之外.佛刹广集的天下名山也设有僧正一职,管理一山的教团,其权责更胜于住持。例如五台山当时便设有僧正.深受宋代皇室的重视。

   唐末禅宗兴起后.便以住持主管寺院。过去以三纲管理寺院时,凡遇重大寺务,必由三纲共同协议。宋代以来,各寺渐废三纲而置住持,寺务往往由住持选任的幕僚分担.因此寺院僧职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唐朝创行“试经剃度”的制度,宋代进而以试经的方式来选补僧官,考试程序比照科举制度进行。据《旧五代史》卷四十七载,报考僧官的资格,必须法腊四十,夏安居二十度以上。设置七科考试,分别是讲论科、讲经科、表白科、文章应制科、持念科、禅科和声赞科。考试的时候,就和现在的联考制度一样,试场是要隔离起来的.试卷上的姓名也要用浆糊密封起来。除了用试经办法外,南宋时也经常采用“期集”的方式来选拔僧官,这是透过诸山名僧经由众议评定的旧译制度.但要送交中书或尚书等中央机构审核批准,才算生效。

   明清的僧录司与僧纲司

   明太祖朱元璋实施高度的中央集权政策.建立一套严密而纲目齐备的僧官网络.明确厘定各级僧官的品阶俸禄,将僧官完全划入政府官员的体系之中.这是明代僧官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历代以来僧官机构最大的特色。

   早年出身于皇觉寺的明太祖.为强化对寺院僧尼的管制.最先于洪武元年(一三六八),在金陵天界寺设置”善世院”,统管全国僧尼寺院.但在洪武四年废止.而把统理天下僧尼的职权并归祠部管辖。洪武十五年,太祖又另行制定一套新的僧官制度,在京都设置僧录司,统理天下僧尼。其成员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阐教,从六品;左右讲经,正八品;左右觉义,从八品。地方僧官部分,府设“僧纲司”,有都纲、副都纲各一员;州设“僧正司”,内置僧正一员;县设“僧会司”,内置僧会一员。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四个层级,体系严密的制度。但是,僧录司并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而是隶属于礼部统辖之下。

   洪武二十九年.太祖把礼部所辖的祠部改为“祠祭清吏司”(简称为“祠祭司”),总揽宗教的政令大纲,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分别掌管僧尼试经给牒、僧籍名册、僧官的选补、寺额的赐给等的政令大权,原先的僧录司只处理具体的宗教事务.例如实际调查全国僧侣总数,制作资料详备的名册,包括姓名、年籍、出家受戒的时、地、受业师、历年行止等;编制天下寺院总册.详载启建年代、住持、住众人数、僧舍数目等资料,向祠部申报;推荐住持人选,以供任用之参考;主持经试,于祠祭司核可之下,填发度牒;约束天下僧众,严守戒律,阐扬教法:对违反戒律者,经调查后,申报祠祭司加以处置。

   除了上面所说以外.明朝还有一套统理僧官的独特办法,就是对于僧官的衣饰严加规定,依照讲、教、禅三类,区别僧服颜色:讲僧是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色袈裟:教僧是黑色常服、黑条浅红色袈裟;禅僧是茶褐色常服、青条玉色袈裟。唯有厕身于僧录司的高品阶僧官.才可以在袈裟纹边饰金.表示殊荣。这种种的规定,处处都显示出明代对于僧官制度制定严密的程度,同时也可看作是明代对于佛教发展的一种抑制政策。

   明朝的各级僧官不置署,僧司直接设在寺院之内。僧官如同政府官员一般.要参加朝会,接受考铨。成祖以后,政令渐弛.甚至由官方迳行度牒买卖,以济荒馑,朱元璋所立的僧官制度渐行废弛。

   清朝帝室崇拜喇嘛.却仍旧抑制佛教发展.僧官制度沿袭明朝.职别名称无异,只是在员额、职掌略有增减而已,但仍无实权可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随封建帝制倾覆。“政教分离”已经成为近现代文明蓬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有1600余年历史的僧官制度自然也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