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學會簡史
本會創立人陳家寶醫生,是七十年代香港大學醫科學生。他對佛學有濃厚興趣。可是當時的香港大學學生會屬會中,只有天主教同學會和基督徒團契,於是他萌起了創立一個佛學會的念頭,希望能在大學推廣佛學,讓更多同學認識佛教。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陳家寶和其他志同道合的同學寫了一張大字報張貼在校園,內容是希望召集校內對佛學有興趣的同學商討創立佛學會。
在一個嚴寒的晚上,一大群對佛學有興趣的同學囤冒著寒風雪雨,在校園的荷花池(即今日的邵仁枚樓和邵逸夫樓附近)聚集,發表自己對佛教的看法和感受。其中更有不少同學道出在香港大學成立佛學會的強烈意願。這次聚會就是今天仍然為人津津樂道的 "荷花池起義"。
"荷花池起義"後,十多位對佛學有興趣的同學便開始積極籌備成立佛學會。由於成立一個新學會必須要向學生會證明有足夠人數支持組織才行,於是籌委會便在校園內積極推廣佛教,舉辦講座、書展等。透過王聯章居士的介紹下,他們取得校外佛教團體的支持。這些支持是不容忽視的,其中財政來源是一個重要因素。因為陳家寶等當時只想在學社聯會所(ICA)中成立佛學會,並沒有想到要利用學社聯會的財政資源。經過一番努力,在一九八零年四月五日,一個命名為 "香港大學學生會佛學會"的半宗教半學術組織便正式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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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會名: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香港大學學生會佛學會、英文名稱定名為 BUDDHIST STUDIES SOCIETY, H.K.U.S.U.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與同學一起認識和推廣佛法。第三條:顧問:本會得敦請可供諮詢之校內外人仕為顧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一)基本會員:凡香港大學學生會基本會員於按章繳交會費後, 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二)附屬會員:凡香港大學學生(非香港大學學生會基本會員)、教職員, 於按章繳交會費後, 均可成為本會附屬會(三)名譽會員:
凡香港大學畢業生、教職員及行政人員, 經本會現屆幹事會邀請後, 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費:本會基本會員會費得由學社聯會評議會厘定, 本會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會費則由本會幹事會厘定。(於一九八三年修改)第六條:權利:(一) 本會會員可享用本會一切褔利設施。(二)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三)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四)本會基本會員有選舉本會幹事及被選舉為本會幹事之權利。(五)本會基本會員於會員大會中, 享有動議、和議及發言之權利, 然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只享有發言權。(六)本會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得享有選舉本會幹事及被選為本會幹事之權利。(七)本會基本會員、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 經本會幹事會推選,皆得成為本會名譽會長(一名)、名譽副會長(不超過六名)任期直至每一年常年大會止, 連選得連任。第七條:有效日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章:會員大會
第八條:權力: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於一九八三年修改)第九條:組織(一)本會會員大會包括常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二)本會會員為本會會員大會之當然成員。第十條:常年會員大會:(一)本會常年會員大會須由本會幹事會於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期間提議召開, 並由本會幹事會主席主持。(於一九八三年修改)(二)本會常年會員大會須處理下列事項:甲:宣讀及通過去屆常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所有自去屆常年會員大會後舉行之非常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乙:宣讀及通過常務秘書之週年會務報告。丙:宣讀及通過財務秘書之週年財務報告。丁:選出本會來屆幹事會。戊:其他事項。第十一條:非常會員大會:(一)本會非常會員大會須經本會幹事會或十五位基本會員以上用書面聯署要求本會幹事會召開。(二)非常會員大會可處理下列事項:甲:修改會章。乙:依會章補選本會幹事會成員之空缺。丙:其他緊急事項。第十二條:通知:本會常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於會議舉行七天前發出通告, 通告中須列明會議舉行之時間 、地點及議程。(於一九八三年修改)第十三條:法定人數:本會常年會員大會及非常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本會員之十分一或二十人以上(取其最多數)。第十四條:監察專員:本會會員大會之監察專員須為學社聯會幹事或由學社聯會會長邀請之學生會評議員。第十五條:進行程序本會會員大會之進行程序須依學生會評議會會議常規進行。
第四章 選舉
第十六條:常年選舉:本會常年選舉須依本會會章第三章第十條於常年會員大會中舉 行。第十七條:提名:本會來屆幹事會成員之提名,須依本會會章第五章第二十條,於常年會員大會召開七天前提交本會常務秘書並於截止提名後十二小時公佈。(於一九八三年修改)第十八條:選舉方式:(一)以簡單多數方式進行。(二)若每一職位之空缺只有一人競選, 則需對該候選人作信任或不信任投票。(三)若每一職位之空缺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競選, 則以暗票方式決定。第十九條:幹事會任期:本會現屆幹事會之任期自選舉完成後至來屆常年會員大會選出新幹事會幹事止。
第五章 幹事會
第二十條:組織:幹事會職位包括: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財務秘書一人、常務秘書一人、學術秘書一至二人、出版及宣傳秘書一至二人、康樂及福利秘書一至二人及去屆幹事會代表一人或以上。(於一九九八三年修改)第廿一條:職權:(一)主席:領導幹事會辦理日常會務, 主持一切會議, 對內綜理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二)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理主席之職務。(三)財務秘書:管理本會各項收支事宜, 並須向幹事會及常年會員大會作書面報告。(四)常務秘書:處理一切檔案, 會議記錄, 文書往來及內部聯絡。(五)學術秘書:負責本會學術事宜。(六)康樂秘書:處理本會一切康樂事務。(七)出版及宣傳秘書:負責本會出版事務及宣傳事務。(八)去屆幹事會代表:協助幹事會推廣會務。第廿二條:會議:(一)本會幹事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 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二)本會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最少四人。(三)本會會員可列席幹事會會議, 唯其發言權須經幹事會賦予。第廿三條:辭職:不論正副主席或任何幹事會成員辭職, 必須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常務秘書, 並須召開幹事會會議, 向幹事會交代在任內一切有關職務事宜。主席辭職時, 會務由副主席署理; 並於十四天內召開非常會員大會, 議決善後事宜; 如正副主席同時辭職,則由常務秘書暫代二人職務, 並於十四天內召開非常會員大會, 議決善後事宜, 至於其他職位空缺, 則由幹事會其他成員兼代, 直至會員大會另行推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