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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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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对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3)社会捐赠;

(4)自养收入。

第三十一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