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应缴纳会费。市管活动场所的会员按其全部收入8%上缴会费,其他团体成员按其全部收入的5%上缴会费。(其中3%上缴中国佛协。)
(2)社会捐赠;
(3)自养收入;
(4)政府拨款。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主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