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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院的管理与建设问题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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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问:汉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汉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寺院管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规定:“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从而确定了寺院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仍然是丛林制度。
  第三条规定:领导体制上,“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8页)
199.问:寺院的住持如何产生?
  答:《寺院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住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法音》1993年第12期第28页)
200.问:《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佛教自身建设的需要,为了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使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任职免职更加规范化,1997年3月15日召开的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原则通过了《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批后礼请之。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国佛教协会同意,省佛教协会可委派寺院住持。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须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第四条 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
  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 寺院住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省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第六条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第八条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由历史形成并延续至今具有宗风传统和特色的祖庭,其寺院住持,须继承发扬其宗风。
  第九条 住持退职后,应由相应佛教协会统筹安排,量才使用;对年老体弱者,由所在寺院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