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六师之外。若再搜考散见于诸经所记。可认为当时之新沙门团者。为数尚夥。但其特色与主张,多不能明了。爰不具述。又吾人自大体上以观察当时之新思想家。虽得名为种种之沙门团。但其中为俗人感于精神运动,而成为一派之指导者。亦殊非鲜所惜者,其名称、事业、主张等。不能尽传。无从详考。概言之。此辈俗人之精神运动。亦綦有力。如前述。唯物论的快乐主义。自其性质考之。亦可信为此辈俗人所主张。此可明证也。
(注)
(1)离之难、堕负等。与尼夜耶论理有关系之说。佛典内己有之。例如(Brabmajala.1P.8;),杂含四八阁本P.750
(2)M.26 Ariyapariyesana;中五六罗摩经中二八优陀罗SXXXV 103 Uddaka等。
(3)A 111 P.338. ibib ip 68b;si PP.65-67;杂四九P.750;同上四六P.730 等。详细参照Acgutare 等之索引
(4)专关于Ajvika者。参考Hastanfs Encyclopaidia Z Religion Fthics 中之Crooke氏论文B.M Barnas The Ajvika (Calemta 1920)Sumangalavilasini, 1P D 160-165 Bhagavadgita 11.19-20 sumańgelaviasicccccci 1PP.160-165
(5)Bhagavadgńā
(6)(Buhler;The Indén Secta of the jama,P.231 London 1903)
(7) M.77 Makasakuludayi sutta vo1.II.PP.2-3中五七箭毛经。
四、原始佛教之地位及其特长
如是。以关系于原始佛教当时主要思想之运动。及其主张。为大概之观察后。佛教与其中之地位。亦循是弥益确实。质言之。此事固己于各部分有叙述。原无特为论次之必要。兹因求明显起见。特再述之如次。
按当时与佛教关系最深之思想潮流。大要分为三种如次。
第一、婆罗门教中。尤为自其法典所载。广义之出家规定。以至于大叙事诗等之伦理。盖婆罗门之法规。虽以严守四姓阶级。为其根本之规定。然其中真正富于人道的宗教价值者。亦殊不鲜。迨及大舒事诗等。其宗教的理论。至少亦似不甚以四姓之区别为重。且伦理观之范围。亦綦为广泛。但在佛教思想中。有可认为与其相策应或由其变化者。亦不为鲜。曩己言之。佛教所最重之实行规定。是为五戒。大要乃自婆罗门之规定而来者。(1)至罗汉及在家者所守之持斋。(Mak upostha)则为由于婆罗门制度学生期(Brahmacarin)之规定转化。(2)凡此可为明徵。故佛教之实行门。与婆罗门之法规。期间具有密切之关系。乃为不可否定之事实。至佛陀以其教名之为法。(Dhamma)殆由于婆罗门法经(Dhmma Sūtra)之法。所暗示而来也。
第二、自理论方面观察之。佛陀之人生观与世界观。亦与奥义书之系统相遥对。而尤与广义之僧佉耶瑜珈思想。(Samkhyagaga)所分化之潮流。有密切关系。此事拟于后篇叙述教理时。分别述之。兹不赘。
第三、似此佛陀于直接间接,均与广义婆罗门教之思想。且有因缘。然寝至以反婆罗门主义为其立场。则纯因以摩诃陀地方为中心之自由思想。与有连络。即其诡辩之态度。所受于六师之影响亦多也。由斯以谭。此如苏格拉底。虽起而反对诡辩派。然亦带有诡辩论者之彩色。佛陀虽亦向六师逞其论锋。然仅自表面观之。殆亦为六师之流亚也。
是故以佛教之思想与其态度。勘校当时之思想界。则宣言无师自悟之佛陀。遂不免一变而为时代之圣者。是又示待言也。
然则佛陀即佛教。创造之特色如何。关于教理之内容者。当于今后逐渐说明之。今各其态度上约略考之,则以为要能综合时代之最优秀者。故无论为传统的思想。或新思想。均能选拔其萃。以策应时代之精神。而导之于至当之域。且其选拔的综合。决非仅为依傍门户。而实为之折衷。极其所至。或当如赫克儒辈言。以形式的婆罗门教为正面。以六师诸派为反面。折衷此正反两面而综合之。即佛陀之态度。且此种态度。不独对于婆罗门与六师。亦为对于一切问题。暨对于当时各派之主张。佛陀所取之态度。此洵可谓为佛教之特色矣。例如当时世所行之修养法。一方为极端之快乐论者。他方则为极端之苦行主义。佛陀乃折衷两说。而力唱不苦不乐之精神修养。又对于灵魂问题。一方为极端之常住论者。(常见论者)他方则为极端唯物论之断灭论者。佛陀两非之。以之折衷。而确立依于因缘流动之生命观。爰对于其他一切问题。均应用此流动之义。盖此于广义之为中道(Majjha)能度者。迨后大乘兴。即循此名称,几尊之为佛教真理之标准与异名云。由斯以谭。佛教对于当时各派之地位。一言以蔽之。即为中道。凡此固当于后述诸问题,与有关联时,再为叙述。惟以其占有全体历史的地位。故特先于此阐明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