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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思想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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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事实世界观(苦集二谛论)

第一章 世界的原理之因果观

一、当时之世界观

所谓世界者。缘何而作。依何存在而继承之。乃自有生人以来之大问题也。佛时代之印度思想家。对于此问题。而提出无数之解释。原不足异。例如梵动经之六十二见。要亦为对此问题所提出之解决法。但如佛说。若列举当时世界观之最有特徵者。得分为三种。即第一宿命论。(Pubba kata hetu宿因论)第二种意论。(issara-nimmāna hatu尊祐论)第三偶然论。(ahetuapaccaya无因无缘论)是即佛陀以为三种外道论。(titthāyatanani)特于论苦乐之因时所举出者也。

第一宿命论云者谓若仅就个人之运命言之。则一切皆依于前世之业而定。后天殆莫可为谁何。比其主张之意义也。惟以此扩而为世界观时。则此世界者。要不外依其个人自身永远之规律所定之途径。而为进行。此盖指决定论的世界观是矣。苟于佛时代而推举为其代表者。则如摩诃黎瞿舍罗(Makkhaligosala)之主张。正足当之。何则。试即就沙门果经观之。彼之意见。业以一切运行。视为自然所定之规律。其间不认有人力与物力。又时节论者。为自阿闼婆吠陀时代。以迄于龙树提婆时代。所行之一种自然主义观。亦可并入于此中也。(2)

第二神意论云者。为一切依于神之意志而存在之说。其为以婆罗门教为中心。当时之有神论者所主张为无碍。且如前述。其时正认梵天为最高之绝对神人格时代。兹所谓神意。亦当作以梵天之意志为主解也。

最后第三偶然论云者。谓无因亦无缘。一切皆不过偶然之结果。所谓机械的世界观也。但第一项所谓时节论之意见。亦于第一次之自然原因外。不认第二次之各种原因事情。似此则沙门果经亦可同称为无因无缘之主张。但第三项之无因无缘论。自始即不认有何种规律与理法。此与第一项大异。盖如文字所示。曰偶然论是也。又六师中富兰那迦叶之主张。若改为世界观。亦即如比。尤其为阿夷多翅舍钦婆罗之唯物论观。则正可为其代表也。

然则佛陀对此诸说。将取如何之态度欤。且佛陀亦不概以为非理而排斥之。是又不待言。按如佛说。则上来三说。均为一种极瑞之论。各有独特之缺点。故以参照于实践一之要求。虽立场各异。至其漠视人生之努力与个人之责任。并循此以引致其结论。则咸属相同。且如前述。若以吾人之命运与行为。皆有规律。苟自此考之。则上之三说。果当来若何之结论欤。今试依据第一二两说。以为一切皆有超人之规定。故祸福无论矣。即于道德范围之善恶。亦同属于一定规律之行动。此讵非全无个人之责任耶。又第三说。目表面观之。虽与前两说相反。然于漠视个人之道德责任。亦属相同。何则。盖谓一切为偶然。则善亦偶然。恶亦偶然。祸福亦偶然。均无以为吾人行为努力之标准。夫如是。就令其论理完整。然于道德基础之建树。亦毫无益于人生。又况理论之间犹多不合于理。以故终为不能首肯之说。斯即佛陀对此诸说之批评态度也。且自实际言之。苟据吾人所知。佛陀虽不以此诸说为理论的驳击。然尝自实践的见地。以迎合其驳击之精神。窃以为佛陀之批评。固当如此。故以佛陀所求之人生观之基础。为世界的原理。当知实不矛盾于世界之事象。同时并得由此以增进人生之道德的与宗教的价值。所谓凡不综合于吾人精神话动以内之世界观。则为不合理。胥当排去之云者。大概此为佛陀之立脚点耳。

[注](1)中阿含三度经P.11-13;A 1P.173

(2)阿闼婆吠陀之时节论。参照印度哲学宗教史。P.215龙树提婆时代者。参照智度论第一。(往一P.14A)外道小乘涅槃论十七。及时节论等。

二、因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