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民族在宗教信仰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主流社会和管理阶层必须正视和关注的。以前人们多从进化论的角度去评判其高下雅俗,并分别予以对待,这有其历史的理由。现在从文化相对论的角度看,多样性的民族宗教各有自身的特色和存在的价值,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它们是守法的、文明的,在文化权利上都是平等的。树立文化多样性的观念,建立信仰之间的互相尊重,这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必要条件。民族之间要互相尊重,宗教之间、教派之间要互相尊重,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之间也要互相尊重。既要防止伤害宗教感情导致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也要提倡民族理性和宗教理性,抑制宗教狂热与偏激,以利于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在我国,汉族是主体民族,人口最多而信教者较少,容易出现对宗教的偏见,发生歧视宗教和不尊重民族宗教风俗禁忌的行为,这是特别需要警惕和加以克服的。为此,在汉族中提倡对民族宗教作同情的理解和增强文化包容精神是非常必要的。社会主义社会绝不是一个在思想文化上清一色的社会,而应是文化领域多元和谐的社会。一方面,社会在政治原则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尊严;另一方面,社会又能把主导性与多样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起来,给各族人民的特色文化提供自由健康发展的宽松环境,使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继承民族宗教文化优良传统,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传统是历史的,法制是现代的;传统道德的深厚性与现代法制的规范性相结合,便会形成巨大的合力,有利于社会的调控与和谐。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文明,其宗教文化自古就形成多元和谐的传统、重生尚德的传统和爱国进步的传统。本土宗教和外来宗教,原生型宗教和创生型宗教,都能和平共处在中华大地上,形成良性文化生态;而且宗教界重视道德教化,协调政教关系,推动文明进步,参与国际宗教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各教的主体对于中华民族的统一和繁荣是做出了贡献的,在人民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我国宗教有较强的人文理性和宽厚性格,形成深厚的传统,使极端行为和宗教仇杀不易滋生。我国宗教界积累了与主流社会磨合的丰富经验,善于把自身的教义、活动与国家利益、社会进步协调起来,成为社会稳定的力量。特别是在近现代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运动中,宗教界的主流是爱国的,起了积极配合的作用。我国民族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体现了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文化宽容精神,它为现代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历史前提与思想基础。
我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等级社会,存在着民族压迫与宗教歧视,它的政治文化有重人治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的偏向,在观念和体制上皆与现代社会主义社会不合,其消极影响仍需继续加以清理。我们要努力推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提倡法制观念、民主观念、人权观念,把优秀文化传统纳入现代政治体制之中,形成统一的行为规则,这对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也是各民族人民实现民主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它贯穿着平等、和睦、独立、自由的伟大精神,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以民为主的社会性质。当前我们的迫切任务是认真学习和努力贯彻落实,在民族宗教工作上逐步完成从行政指令式管理向法制化轨道的转变,并结合各地情况尽快制定更细致的规则,以便于具体操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部分人群头脑中,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干部队伍中长期形成的用行政命令代替依法办事的习惯还不易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既缺少法律神圣的观念,又缺少法制运作的程序,有些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久拖不决或矛盾激化,其缘由盖在于此。我们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出现侵犯民族和宗教人权及非法犯罪行为时,人们要学会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之进行斗争,不能默认纵容,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对付非法行为,那样会使问题复杂化并使自己陷入非法。
为官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族和宗教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一律平等,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一律平等。社会越是平等,民族便越能团结,社会便越加和谐,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