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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业说”概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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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切皆苦

    “三法印说”中的“一切皆苦”,是对“一切无常”原理的自然引申。如果一切东西都是变化的,那就是非苦不可的。因为人的“第六根”[51]的性质就是综合“前五根”的认识内容而发生“我执”,“第六根”对不断变化的“境”和“根”的变化不能承当,所以在“第六根”“非常紧张”的情况,就产生了“苦”的感受。“苦”的梵语是“duhkha”,意思是车轮的不好转的状态,不是一般的“痛苦”的意思。当然,“苦”包括“痛苦”,但是“苦”的根本的意思是“吃力”。在《阿含经》中,以下的说法很多:

  眼无常。若眼是常者。则不应受逼迫苦,亦应说于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眼无常故,是故眼受逼迫苦生,是故不得于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52]

  眼苦。若眼是乐者,不应受逼迫苦。……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53]  

这里明确说明了“无常”和“苦”的关系:因为无常发生逼迫而生苦。“逼迫”说明了变化的条件和不要变化的“我执”的状态。后来关于“苦”的说明很多。即“生、老、病、死”的“四苦”,再加“怨憎会苦、爱别离苦、求不得苦、五取蕴苦”等,构成“八苦”;还有“苦苦”、“行苦”、“坏苦”等,都是“苦”的说法。但是,这样的说法源于对“苦”的误解,很容易让有些人认为佛教与“虚无主义”一样。可是,佛教并不是如此,佛教是最能动的追求“乐”的宗教。因为设定人间根本的构造就是非苦不可的存在,所以最能动地寻找脱离“苦”的路。

  3.一切无我

    “一切”是“无常”,“无常”是“苦”,这样的话,应该说在我们认识的世界中没有“我”。如果有真正的“我”,不可能受到“苦”。为什么呢?先看“无我”[54]的意思。“无我”就是否定“我”。那么,“我”[55]是什么?“我”的概念一般有“常一性”和“主宰性”两种含义。因为我们把自己称“我”的时候,应该指不变的什么本质。换言之,我把自己称“我”是指贯通昨天以及明天的不变的什么东西。而如果“我”是真正的“我的”话,就能赠给别的人,或者能将它扔掉,或者能把它按我的意志随便做什么。但是,以“十二处”来观察的世界中,这样的“我”是没有的。所以,佛说“一切无我”。其实,“无我”的意思理解为“非我”更准确。因此,有时,译经家把“an-atman”翻译成“非我”。例如:“眼非我。若眼是我者,不应受逼迫苦,应得于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眼非我故,受逼迫苦,不得于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56]这明确说明:如果有真正的“我”,应能自主行事。但是,我们认识的世界上没有这样的“我”,所以我们执著的“我”不是真正的“我”。那么,真正的“我”在何方呢?“无我说”并不否定“真我”。在《阿含经》到处说“自知作证”、“自知自觉自作证”、“自作灯明”,这就是追求“真我”的路中提出的。

建构“三法印”后,佛教第一步的世界观完成了。“一切”[57]是“十二处”包摄的,这样世界的属性是变化[58]的,变化就是“苦”,这样变化,受“苦”的不是“我”。表面上看,“十二处说”和“三法印说”有些简单,其实,其含义非常多。在这里说明的只是其中一部分。

那么,佛教对人生的看法是怎样呢?对人生的说法就是“业说”。 
  
5 原始佛教“业说”概论  
 

三 业说的内容

    佛教以“十二处”和“三法印”来把握世界。若要把握世界,佛教必然提出这样的世界的“道理”,这就是“业说”。严格地说,“十业说”是更准确的。作为佛教的“俗谛法”,“业说”的内容非常丰富,但这里只论“业说”最根本的内容。

  (一)      善因乐果,恶因苦果

  在上述的“十二处”中,人间的特质是“第六根”,即“意志”把握,自然条件的特质是“第六境”,即“法”,是“必然的反应”把握。人间的“意志”对“自然条件”起作用,自然条件显现“必然的反应”,这就是佛教的“因果律”。“因果”[59]就是“业因果报”成立的基础。“因果”和“业报”不是同一概念,“因果”是比“业报”更广泛的范畴。“业”[60]的意思是“行为,作为”。“报”[61],有的时候翻译成“异熟”,意思是“成熟”。但是,佛当时在印度思想界用“报”的用语来表示“必然的反应”的意思。“业”就是成“因”,这应该有“果”、“报”,因而常常说“业因果报”。

那么,人如何“行为”呢?以“十二处”为认识世界的第一属性是“无常”,但是,“第六根”发生“我执”,因为“意根”是综合“前五根”的认识内容,所以必须需要作为“整体”的作用,这就是“我执”的性质,所以“我执”是不要变化的。这样“无常性”和“我执”是正面对立的,因而发生“苦”。因此,带着“意志”的性质的“人间”[62]对自然条件作“行为”,这就是“业”的概念。这就是说,“业”是“为了避免‘苦’的意志的行为”。

人间为了避免“苦”这种行为的对象,即自然条件,有两种:有意志的众生的“有情”和没有意志的“无情”。“无情”属直接必然的反应。“有情”也属必然的反应,但是其反应内容是不定的,因为别的“有情”也有“意志”。那么,“有情”的境遇怎么反应?在这儿,想一想别的“有情”是什么存在?他们是在“无常”、“苦”、“无我”的世界上存在的,他们也是“为了避免‘苦’的意志的行为”的存在。这里,出现了佛教的“善”、“恶”概念。比如说,众生A对众生B作行为的时候,B判断是“善”还是“恶”。即说,假如从B的角度来说,A的行为加剧了B的苦,判断为“恶”,减少的话,判断为“善”。如果说B判断以A的行为为加“苦”,即“恶”,B肯定妨害A的“行为”。而相反的话,即B判断其为“善”,B将协助A的行为。从A的角度来说,B协助A的行为,A能得到“乐”。为什么?因为A的行为就是“为了避免‘苦’”。相反,A不能得到他的行为的目的,所以受“苦”。这样的逻辑过程中,我们能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善因乐果,恶因苦果”,这就是“业因果报”的内容。

  这里对佛教的“善恶观”与伦理学的“善恶观”作简单的比较。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和“基督教”的影响,“古典伦理学”主张“绝对善”和“绝对恶”。但这样的设定有很多矛盾,所以,现代伦理学,特别是研究对伦理学是否成立的“元伦理学”[63]已经放弃“绝对善”和“绝对恶”的观念,它主张只根据经验的事实推论普遍的行为准则的“自然主义的伦理说”[64]。这跟佛教的“善恶观”很像,但佛教的伦理从“善恶”的相对性又进一步深入到了“正邪”的范畴。伦理学如果接受佛教的方法论,其困难都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