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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我与轮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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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非我。行即迁流造作意,有善恶无记之分,又分身口意三类。行为本身就是变化无常,方生方灭。若善恶无记都为我,则有多我,实难自圆其说,故不能成立;若其中任何一种为我,则我有善恶无记之分,亦不可能成立。另外,善恶之业可能会消失,若行是我,我亦可能随之消失。故行非我(常一)。
  识非我。识为了别意。意识之流有增有减,迁流变化,不可捉摸,意识之流非为一成不变之实体。它对外界的认知了别也是短暂的,有限的。故识非我(常)。
  为了深入浅出地揭示无我的道理,佛陀进一步从反面论证。假设有一个所谓的我,那么,我为何物、何物为我、我的功能又是什么,或者我生存于何处等问题必定会同时生起。如果能圆满回答这些问题,证明有一个所谓的我是常一主宰者,才能承认有我的存在,否则,我见就是一种愚痴邪见。
  《杂阿含》第273经说:云何为我?我何所为?何法是我?我于何住?
  “云何为我”,即我的自体是什么?
  “眼色为二,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为二。譬如两手和合相对作声,如是缘眼色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将十二处分为内根与外境,在内外相待接触的关系下生起识。有了根境识的关系,就有了触,如是六受、六想、六思都跟着生起。这就是所谓的我。
  “我何所为”,即我可以做些什么?
  “此等诸法非我非常,是无常之我,非恒非安隐,变易之我。所以者何?比丘!谓生老死没受生之法。”
  所谓的我,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就是受生、衰老、疾病和死亡。
  “何法是我”,即怎样的一种法才是我?
  “诸比丘,诸法如幻如炎,刹那时顷尽朽,不实来、实去。”
  这个所谓的我只不过是一种因缘和合之法,有生住异灭之变,因缘所生之法缘合而生,故无所从来;缘散而灭,故无所从去。所谓的我,就是六根缘境生起识、受、想、思等活动的综合,虽有,但不实在,故非实。
  “我于何住”?
  “是故诸比丘,于空诸行,当知当喜当念空,诸行常恒住不变易法空,无我我所。”即我无住处。如果我有所住,则必定要是一真实、常恒之处。但一切法皆是因缘和合,非实非常。所以真实之我不可得,它只是六根作用的假名,故无我。
  以上我们说明了一切无常之法,即诸有为法无我。有人或许会问:“有为法无常,故无我;无为法中是否有一恒常不变之我体的存在呢?”
  所谓的无为法,并不是相对于有为法而言,也不是有为法之外有一独立的存在,而是在去除有为烦恼时,当下即可证得之法。涅?被解释为贪?痴三毒的息灭。迁流造作的有为法不再受到贪?痴等烦恼的牵引而得以终止,不再造作任何善恶之业。此有为法终结本身就是无为法的成就,因此没有其它外来之法的获得。如《杂阿含》经云:“色已断,已知,受、想、行、识已断,已知,断其根本,如截多罗树头,无复生分,于未来世永不复起。”所以说,无为法中也没有一个常住之我体。
  佛教虽有南北之分、大小之别,但都一致承认诸法无我。但是近代学者,特别是一些西方学者,如英国的罗斯-戴维兹夫人,日本的中村元博士等对此无我之说曾提出不同的看法。
  他们认为,原始佛教的无我观念是从伦理学的立场上讲的。它的提出,并不是为了反对奥义书中的形上实体的理论,而是为了挽救日趋堕落的道德水准,因此,与其说原始佛教否认有我,倒不如说它是在某一层次上积极地承认一个我。因为谈论道德实践就必须预设一个行为的主体,否则谁实践?谁解脱?谁轮回?人生善恶行为的升降当然要有一个作者和受者,而且必须是一个统一的作者和受者。正如A.B.柯特所说:“我们不能否认佛陀主张因果报应,如果承认了这一点,从逻辑上说,我们就无法相信,正如巴利经典中所说,佛陀主张无我的观点。”在他们看来,无我与轮回之间有一不可逾越的矛盾。
  其实,生死轮回、业力果报的承受并不需要一个常住不变之我的存在。佛教不认为行为之外有一行为的造作者,思想之外有一思想者,意念的背后有一作意者。意念或心力本身就是造作者,感受本身就是业报的承受者,“思惟本身即是思惟者。”
  业是一切有善恶意念活动总称。“诸比丘,我说行(Cetana)为业。众生通过意念,由身口意作业。”每一众生在善恶业力的牵引下轮回不断,此业由迁流不息的意识之流运
  载。意识在贮藏旧业的同时,接纳新造之业,并使其深深烙印其中。所作之业在因缘成熟时产生果报。业报有四,现时果报,异时果报,非限时果报和非效应果报。一段生命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意识之流的终结。在死亡意识现前的刹那间,有形的身体因失去赋有生命力的意识之流而丧失活力,但是,意识之流再次找到自己相应的色法因缘,继续不断地迁流下去,其运行的动力来自内部,并非外力。如同一只滚动的球与另一只相同静止的球碰撞后,静止的球则承接前一只球的动力向前滚动,两球之间只有能量的传递。同样的,在因与果、生死轮回之间无须一恒常不变、主宰一切的自我。因此,佛教的轮回是业力的轮回,而不是灵魂的轮回。
  因此,无我之说非但不是否定因果轮回的断见,而是更进一步说明有情众生完全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去恶行善,转凡成圣。业的造作者和果报的承受者是同一生命流中的两个不同阶段,他们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别。也就是说,承受者不完全是作者。正如同一个有情中两个不同的时期。例如,一个小孩长成成年人,后者既不是完全相同于前者,因为细胞等已发生彻底的改变,但又并非完全不同,因为同属一生命之流,而这生命之流又无时不在迁流变化中。就成年而言,他要为自己在孩童时代的行为承担后果。又如,一个人前生中为A,而在此生中为B,随着A的死亡,业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物质的躯体不复存在,随着B的诞生,新的物质躯体又产生了。它们虽有明显的物质变化,但无形的生命之流(Cittasantati)并没有受到死亡因素的破坏,而是带着它从感官支流接受过来的一切印象(业),继续迁流下去。因为这种印象有增有减,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并没有一永恒之实体从此生转到下一生。
  每一有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善恶自造,苦乐自招。法句经云:“恶实由己作,污染亦由己;由己不作恶,清净亦由己。净不净依己,他何能净他。”在《弥兰陀所问经》中,那先尊者以灯火之喻,向弥兰陀王讲述了轮回无我的道理。弥兰陀王问:
  “尊者,再生是否有一物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