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任怀国(1965—),男,山东高密人,山东省昌潍师专历史系副教授,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昌潍师范专科学校历史系,山东潍坊 261043
【内容提要】寺院地主经济的产生与佛教传入我国有关却并非同步,寺院财产的私有化和富有僧人的出现是寺院地主经济形成的标志。寺院地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寺院地主经济是添加了佛的风韵的封建地主经济。本时期的寺院地主经济呈现出一种渐起大落的发展轨迹。
【关 键 词】魏晋南北朝/寺院地主/地主经济
魏晋南北朝时期,动荡复杂的社会环境,不仅孕育了南北方不同特色的世俗地主经济,而且寺院地主经济作为时代的产儿也来到了世间。因此探讨它的形成和发展,对撩开这一时期地主经济复杂性的面纱是不无裨益的。
一
寺院地主经济的产生与佛教传入我国有关却并非同步。
佛教传入我国始自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7年)。东汉一代,因为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道教的兴起,刚刚传入我国的佛教并没有市场。曹魏以前,我国寺庙的僧人主要是来自西域的沙门,汉人出家为僧,依止寺院者极少。“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修前轨。”(注:《高僧传•佛图澄传》。)早期僧人的这种身份构成使寺院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布施。寺院由布施而得到的财产在当时为寺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维持僧众的日常生活和佛事活动费用,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经济。
土地的积聚和强占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本性,也是寺院地主经济赖以形成的基础。
佛教寺院垦殖土地,兼射商利,从而形成经济实体,大约始于两晋。西晋时,已有资财颇丰的豪人皈依佛门。西晋沙门竺法乘依竺法护为沙弥,“护既道被关中,且资财殷富。时长安有甲族欲奉大法,试护道德。伪告急求钱二十万,护未答。乘年十三侍在师侧,即语曰:‘和上意已相许焉’”(注:《高僧传•竺法乘传》。)。竺法护一次能出借钱二十万,说明他的资财已相当可观,而甲族后来率口百余诣竺法护受戒出家,其田产也自然转归寺院。这表明寺院已开始拥有自己的实体经济了。当时,寺院的经济活动,除垦殖田圃外,还从事商业、手工业和占卜、医病等活动,各种经济活动的目的并非仅为解决僧侣生活必需和佛事活动的开支,而且走上了以营利为目的、聚敛寺院资产的道路了。东晋释道恒《释道论》说,当时的出家沙门“营求孜孜,无暂宁息。或垦殖田圃,与农夫齐流;或商旅博易,与众人竞利;或矜持医道,轻作寒暑;或机巧异端,以济生业;或占相孤虚,妄论吉凶;或诡道假权,要射时意;或聚畜委积,颐养有余;或指掌空谈,坐食百姓”(注:《广弘明集》卷六。)。这说明,至迟在东晋时期寺院地主经济已经产生。
南北朝时,伴随着佛教的“国教化”,寺院的营建遍及我国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数量也较以前急剧增加。据唐代僧人法琳《辩正论》所记,北魏太延四年(公元438年)仅有僧尼数千人, 到北魏末年(公元528年)。佛寺已达3万处,僧尼200多万人;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佛寺有4万处,僧尼300万人。南朝,宋时有佛寺1913处,僧尼三万六千人;齐时有佛寺2015处,僧尼3.25万人;梁时最盛,佛寺达2846处,僧尼8.27万人;陈时有佛寺1232处,僧尼3.2万人。
佛教的广泛传播带来了寺院经济的急剧发展。史称,北齐武平年间(公元570—575年),“凡厥良沃,悉为僧有”(注:卷七。)。梁武帝时,“都下佛寺五百余,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注:《南史•郭祖深传》。)。如此雄厚的物质财富的积聚,不仅使僧侣的高下层分野更为分明,造就了以高级僧侣为主的寺院地主,而且使寺院的财产集体所有制受到了腐蚀,产生了寺院财产私人所有制。如吴郡西台寺多富僧,其中法释就拥资百万(注:《宋书•王僧达传》。)。北朝,“道人道研,为济州沙门统,资产巨富”(注:《北史•苏琼传》。)。寺院财产的不断私有化,富有僧人的出现,标志着寺院地主经济的最终形成。
二
寺院的财产被称为三宝物,即僧物、法物、佛物。作为僧物的田地、宅舍、园林和金银货币是构成寺院地主经济的基础。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封建统治者的恩赐和施舍。
南北朝时,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学说来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统治者或提倡佛教,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于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他们对于寺院的恩赐,实际上是支付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报酬。参与“恩赐”者,上自皇帝,下至世族,构成了寺院地主经济急剧膨胀的输血队伍。在皇帝中,对寺院地主经济贡献最大的莫过于以“菩萨”自居的梁武帝。他曾三次舍身同泰寺,让公卿大臣以钱亿万奉赎。其中一次“皇帝舍财,遍施钱绢银锡杖等物二百一种,值一千九十六万。皇太子……施赠钱绢三百四十万,六宫所舍二百七十万,……朝臣至于民庶并各随喜,又钱一千一百一十四万”(注:《广弘明集》卷十九。)。据清人陈作霖编《南朝佛寺志》所载二百二十五座著名寺院中,由皇帝捐钱兴建者33座,后妃公主者17座,王公者15座,官僚者30座,僧侣募捐者16座,商人者1座,官府强迫民间集资者1座,余者不详。《历代三宝记》说:“高齐六君,二十八年,皇家立寺四十三所。”不难看出,寺院的兴起,主要是统治阶级大力资助的结果。而世俗地主以施舍的形式兴建寺院的同时,实际上是地主阶级内部完成了对于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瓜分。
二,寺院地主对于土地的大肆兼并和掠夺。
梁武帝曾强买王导子孙王骞田八十顷施舍给大敬爱寺(注:《南史•王骞传》。)。如果说类似这种强卖又捐献的现象是寺院地主依仗权势侵吞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还带有拐弯抹脚的味道的话,那么寺院地主公开霸占小民土地的疯狂则不需要任何掩饰了。南北朝时代,诸如寺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贫下”(注:《魏书•释老志》。)的记载时有所见。梁武帝曾于大同七年下诏说:“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规;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樵苏,遂至细民措手无所。……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注:《梁书•武帝纪》。)这不仅说明寺院地主也参与了南朝广占山泽的狂潮,而且也说明寺院地主在兼并土地的疯狂性上绝不亚于世俗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