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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魏晋南北朝寺院地主经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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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贫苦农民依附于沙门
   南北朝时,官府赐户寺院历朝不断。如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赐崇虚寺“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注:《梁书•武帝纪》。)。南齐高帝建元二年赐益州齐隆寺“百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梁武帝向衡岳观“赐庄田三百户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陈宣帝“蠲两户民”给天台国清寺,“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 传》。)。这些官府赐户的出现,不仅壮大了寺院地主经济。而且也为大量的贫苦农民投靠寺院开了绿灯。
   南北朝时代,赋税和徭役极为繁重,但僧尼却“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入出随心,往还自在”(注:《广弘明集》卷二七。)。寺院成为“法外之地”、“世外桃源”,那些寺院的官府赐户所受的免税免役优待,对一般编户齐民更具有无限的诱惑力,于是贫苦农民纷纷“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注:《梁书•武帝纪》。),以求寺院庇护。“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样的结果,庇护关系的建立导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依附寺院民户“把地产献给教会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纳相当数量的租金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土地使用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页。), 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仅有大量的生产劳动力,同时还有土地。寺院地主凭借着宗教这条纽带,既联系了封建世俗地主阶级,也联系着一般百姓,通过神权的力量来聚敛社会财富,把寺院地主经济的雪球越滚越大。

     

   佛教寺院中等级十分森严,是世俗等级世界的缩影。在僧侣中间有两个极不同的阶级,高级僧侣构成了贵族阶层,而下级僧侣则构成了被统治阶层。这两个极不同的阶层,体现了寺院经济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对抗关系。
   寺院的首脑是寺主。寺主的设置,自东晋方盛。南北朝时,各大寺院都有寺主,而且往往都是当时的著名高僧。这些高僧有的甚至兼任大统、通统等僧曹职官,有的则享有国师、国三藏的称号。刘宋时的慧琳就曾参与朝政,被称为“黑衣宰相”。西魏京师大中兴寺释道臻,既为中兴寺主,又被“尊为魏国大僧统”(注:《续高僧传•护法篇》。)。这说明,寺主既是寺院的把持人,又是封建政府控制寺院的工具和代理人。
   寺主之下则是都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神职人员,他们都属于寺院的上层,与寺主一起构成了寺院地主阶层。寺院地主依靠他们手中的神权和雄厚的经济势力,身无执作之劳,却口餐美味佳肴,“贪钱财,积聚不散,不作功德,贩卖奴婢,耕田垦殖,焚烧山林,伤害众生,无有慈愍”(注:《小法灭尽经》。),养尊处优,甚至“淫秩浊乱”。寺院地主贪婪、凶残、堕落的本性与世俗地主没有什么两样。
   寺院地主所驱使和奴役的是下层僧侣及依附于寺观的人口。下层僧侣多是因避徭役和战乱而遁入空门的贫苦农民。这些“逃役之流,仆隶之类,相与入道”(注:《广弘明集》卷六。),“民多绝而入沙门”(注:《魏书•李孝伯传附李 传》。)者,充当了从事包括洒扫、耕作在内的各种杂役的劳动僧。著名的高僧法显“尝与同学数十人,于田中刈稻”(注:《高僧传•法显传》。)。道安12岁出家,“神性聪敏,而形貌甚陋,不为师之所重,驱役田舍,至于三年”(注:《高僧传•道安传》。),这说明他们刚入佛门时都曾作过“驱役田舍”数年的下层僧侣。可以说,下层僧侣是寺院地主首先直接随意驱使的一部分人口。
   较早为寺院地主所奴役的依附人口是那些官府赐户。官府赐户在西晋时即有“给户三百,供洒扫”(注:《金厂萃编》卷四一《宗圣观记》引《金石刻考略》。)的记载,说明此时寺院的官府赐户便作为寺院的杂役而出现了。北魏时,有“给户五十,供斋祀之用”(注:《魏书•释老志》。)的事例。南朝则有给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 传》。)的记载。可见,这时期的官府赐户大都作为寺院的农奴而出现了。但是由于寺院地主有与封建王朝争夺人口的一面,因而这种赐户的数量不是很大。
   寺院的大量依附人口在北朝是佛图户。《魏书•释老志》说:“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佛图户是封建政府将罪犯和官奴给予寺院地主的仆役,是“佛寺之民”(注:《佛祖统记》卷三八。),即“寺户”。其身份接近寺奴婢,比官府赐户的身份要低一些。罪犯及官奴被作为寺户,是拓跋氏政权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阶段的奉佛之举,是国家与寺院地主对于贱口阶层的分割性奴役。因此,北魏佛图户的遍置州镇寺院是寺观户阶层在北朝正式形成的标志(注:张弓: 《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 《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此外,僧祗户在北魏也曾遍于州镇。 僧祗户是属于割赋不割民的一部分国家贱民。这种民户的设置是北魏政权通过赋税分割来扶持佛教的一种措施,其性质与陈宣帝“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注:《国清百录》卷一。)是类似的。不过,僧祗户是北魏僧侣集团所共同占有的佃户。他们的处境较之已入沙门的依附农民更惨。
   在南朝,寺院的依附人口除下层僧尼、寺户外,还有白徒、养女。萧衍时梁都建康“僧尼十余万”,“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注:《南史•郭祖深传》。)。这里所说的“僧尼”大都是破产、竭财为僧的农民,是寺院的依附人口。而“白徒”、“养女”虽非寺院的奴婢,但同样属于寺观户阶层。
   不难发现,寺院内阶级对立关系的层次较之世俗世界更为分明。以寺主为代表的寺院地主构成了南北朝寺院经济的主宰,而下层僧侣、佛图户、白徒、养女则构成了寺院中的被统治、被剥削阶级。他们之间的对抗关系,正是那个时代的地主与农民阶级对立关系的一种反映,一种带有神的光环的反映。因此,寺院地主经济实质上是添加了神权色彩的封建地主经济。

     四

   寺院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是租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