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2)
时间:2008-01-22 11:24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作者:郑显文/于… 点击:
二、唐前期政府制定有关法令和法规,对依附于寺院的劳动人口进行限制 众所周知,寺院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寺院僧侣在占有大量土地的同时,还必须拥有大量的依附劳动人口。自佛教传入中国以后,佛教寺院的土地大都由寺院下层僧众、依附于寺院的世俗百姓、寺院的奴婢或租佃给农户耕种,上层僧侣或一些出家时间较长的僧人是不从事劳作的。南北朝时期,佛教寺院为不使自己的田地荒芜,大量隐匿劳动人口,如北魏后期“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些避役的农民进入寺院后,就成为寺院的劳动者。如僧人法显出家后,“尝与同学数十人,于田中刈稻。时有饥贼,欲夺其谷。诸沙弥悉奔走,唯显独留,语贼曰:‘若欲取谷,随意所取。’”(注:《高僧传•法显传》。)到北朝后期,寺院的隐匿人口数目庞大,仅北齐时就有200多万口。于是, 在北朝后期,寺院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的现象已十分突出,国家与佛教寺院经济的矛盾日益尖锐,最后导致了周武宗的毁佛运动。
李唐建国后,除了对寺院僧人占有土地进行限制外,还对依附于寺院的劳动人口进行限制,尽量避免大量劳动力流入佛教寺院。其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寺院僧尼的户籍进行严格管理
佛教传入中国以来,国家对僧尼的管理一直很混乱。甚至在隋朝初年,隋文帝仍“普诏天下,任听出家。”(注:《隋书•经籍志》。)但这种情况未过多久,隋政府即设崇玄署,掌僧尼籍帐和度僧等事务。李唐建国后,在隋代僧官系统的基础上,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一整套的机构,负责“编造僧尼籍,隶之于所在县、州和尚书祠部。”(注:《新唐书•百官志》。)
关于唐代僧尼有户籍制度,在唐代许多文献中都有记载。如《太平广记》卷98“佛陀萨”条记载;“有佛陀萨者,其籍编于歧阳法门寺”。《天台九祖传》“左溪玄朗”条云:“朗九岁出家,日过七纸。如意元年,敕度配清泰寺。”《净土往生传》卷下也记述了他“十六岁落发,隶本州大云寺”的情况。
凡是无籍的僧人,皆被视为伪滥僧,不但有随时被强迫还俗的危险,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年), 即对无籍的伪滥僧进行了清算。当时中书令姚崇曾上书奏僧尼伪滥、妄自出家,应给予沙汰,唐玄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命有司精加铨择,“天下僧尼伪滥还俗者,多达三万余人。”(注:《唐会要》卷47。)时过不久,唐玄宗再下《检括僧尼诏》,对非籍僧尼进行检括惩处。他说:“僧尼数多,逾滥不少,选经磨勘,欲令真伪区分,仍虑犹有非违,都遣括检闻奏。凭此造籍,以为准绳。如闻所由条例非惬,致奸妄转更滋生,因即举推,罪者斯众,宜依开元十六年旧籍为之,更不须造写。”(注:《全唐文》卷30。)
此外,政府对寺院的数量也严格控制,严禁私自营造寺宇。《大唐六典》是唐代前期修纂的行政法典,其卷4 “祠部郎中”条记载:“凡天下寺应有定数,诸州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三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每所寺院都要在当地的州县注册僧尼人数,以便国家统一掌握。以敦煌地区为例,在发现的许多敦煌文书中,都明确地记载着每个寺院的僧尼人数。法国学者谢和耐先生曾对敦煌几个大的寺院僧尼人数做了详细地统计,其表如下:(注:参见谢和耐:《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汉译本,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寺名 僧人数 沙弥人数 寺院总人数
龙兴寺 40(或记41)名 20名 60名
开元寺 24名 14名 38名
乾元寺 26名 16名 42名
永安寺 24名 14名 38名
金兴明寺 39名 23名 62名
由此可见,政府通过对寺院数量的限制,进而控制僧尼出家的人数,把僧尼的人口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
(二)李唐政府对僧尼出家进行限制,避免农业人口流入寺院
大量劳动人口以出家为名,逃避国家赋役,成为寺院的依附人口,是唐以前历朝社会中所出现的通病,这也是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颁布一系列法令,来对僧尼出家进行限制,以此来避免大量劳动人口流入寺院,并进而达到限制寺院经济发展的目的。
若想控制国家均田制下的农民逃离土地流入寺院,就必须对僧人出家严格控制,唐政权建立后,对僧尼出家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僧尼出家必须取得政府发放的度牒,否则便视为非法。度牒的发放是由祠部来执行的。凡未取得度牒者,皆非正度。
那么是不是僧尼只要出家就能获得政府的度牒呢?事实并非如此。唐代僧尼出家有复杂的程序。唐代前期,僧尼取得度牒的途径有如下几种:一是试经度僧,即通过经文考试而取得度牒;二是赐牒出家,即每逢国家举行重大活动或皇帝或皇室成员生辰寿诞等节日由皇帝赐牒出家;三是唐后期私人出钱买牒。
我们首先看一下试经度僧制度。关于试经度人,最早始见于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年),“诏天下试经度人”, (注:《佛祖统记》卷40。)唐玄宗时该项制度普遍推行。如开元十二年(724年)六月, 玄宗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以下者限二百纸经,每年一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李唐政府对试经之事颇为重视,如西京长安、东都洛阳度僧尼,由“御史一人涖之”。僧尼道士如不能通经,不但不能得到度牒,也得不到政府的授田。只有“僧通经业,准上给田”。(注:《大唐僧史略》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