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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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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前期皇帝下诏度僧的现象也很普遍,唐前期几乎每位皇帝都曾下诏度人。唐太宗下诏度僧的次数尤多,《全唐文》卷5 载有《度僧于天下诏》、《为战阵处立寺诏》,卷9有《诸州寺度僧诏》等。 《释氏稽古略》、《佛祖统记》等文献也记述了唐太宗在贞观三年、五年、九年、二十二年等多次度僧之事。此外,唐高宗咸亨中曾为皇后武则天母荣国夫人度僧,唐睿宗景云元年(710年)一次度僧道3万余人等。
   在唐前期,还出现过贵族官僚请度的现象。如武则天时,著名学者陈子昂曾为人作表请求出家剃度。他说:“请以当家子弟三两人,奉为高宗大帝出家归道,而孤煢在疚,遗嘱未中,奏以哀号,实贯心髓”。(注:《全唐文》卷210。 )唐前期著名的佛学家玄奘也向高宗请求让窥基出家,得到应允。
   对于凡未经政府许可而出家的僧尼,即伪滥僧,国家法律对此处理极严。对于私度之人,按唐律明确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对于私度僧监临之官,私度僧人者,“一人仗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注:《唐律疏议》卷12。)从上面的法律条文来看,不但私度者本人要受到严惩,即使作为私度者父母,所住寺院三纲、所属州县的官吏都要受到牵连。
   尽管唐政府对于私度出家者处罚极严,但唐前期违背国家法令而出家的伪滥僧仍大有人在。在唐高祖时,即出现过“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堕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落,託号出家,嗜欲无灰,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畜产,聚积货财,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的现象。(注:《广弘明集》卷18。)。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命治书侍御史杜正伦检校佛法, 清肃非滥,“沙门明导至陈州遇敕简僧,唯留三十……。”(注:《佛祖统记》卷54。)
   总而言之,在唐前期,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令法规限制僧尼出家和禁止普通百姓依附于寺院还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从唐代前后期寺院僧人及其奴婢的数量对比来看,李唐政府的这种政策还是颇有成效。兹根据有关文献的论述,将唐代前后期僧尼的人数列表如下:
年代     僧尼人数     寺院数量
624年    约50000
648年           3716所
650-683   60000      4000
713-755年   126100       5358
830年     700000
842-845年   360000      4600

   从这份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前期寺院的僧尼人数较少,寺院的劳动人口也不多。唐前期寺院经济受此制约,其发展是比较缓慢的。

     三、唐代前期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对寺院经济收入的来源进行限制

   唐代寺院的收入来源有两种渠道,一种为国家或私人捐赠的财产,另一种为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
   唐前期社会对寺院的捐赠可分为国家捐赠和贵族官僚、普通百姓个人捐赠两大类。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经常以政府或皇帝个人的名义对许多著名的寺院和高僧赠送财产,这当然不受法令条文的限制。李唐统治者对寺院的捐赠很多,其捐赠财产的方式主要有土地、奴婢和钱物等。
   我们先看一下唐代前期政府或皇帝对寺院土地的赏赐。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因嵩山少林寺僧人助唐平王世充有功,赐田40顷。 唐高宗时,长安西明寺也得到政府田园百顷的赏赐。景云元年(710 年),唐睿宗命在东都扩建圣善寺,“更开拓五十余步以广僧房,计破百姓数十家”,虽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极谏,谓“唯失百姓之心,不可解也”,但疏奏不纳。(注:《新唐书•宋务光传》。)
   唐前期的皇帝对寺院也多次赏赐奴婢。贞观三年(629年), 唐太宗令“行陈之所立佛寺,官给匠石,亲送奴隶。”(注:《续高僧传•明瞻传》。)唐高宗时,又赏西明寺净人百房。有些寺院因政府多次赏赐奴婢,无所适用,竟用其来取乐。如僧人慧胄所在寺院因净人“无可役者,乃选取二十头,令学鼓舞,每至节日,设乐像前,四远同观,以为欣庆。”(注:《续高僧传•慧胄传》。)
   唐代皇帝赏赐给僧人的财物更是不计其数。贞观元年(627年), 沙门玄琬入宫为皇后授戒,授纳法财,日逾填委。(注:《续高僧传•玄琬传》。)高宗时,赐玄奘法师衲袈裟一领,剃刀一口。(注:《全唐文》卷906。 )一些与李唐皇室保持密切关系的僧人在死后也受到优待,被赐与财物。贞观九年(635年),智首律师卒, 敕令百司供给费用,宰相房玄龄等人亲往吊祭。先天元年(712年), 法藏卒于西京大荐福寺,睿宗赐绢1200匹。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沙门道氤卒, 玄宗为之恻怛,遣中使将绢50匹就院吊赠。(注:《宋高僧传•道氤传》。)
   在唐前期,除了李唐统治者对寺院僧人的捐赠外,还有许多官僚贵族也向寺院捐赠财产。不过,官僚贵族向寺院向寺院捐赠土地和财物,需要上报给李唐皇帝,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捐赠,否则便属违法行为,政府会随时没收贵族官僚捐赠的田产。如在唐睿宗时,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下课户。”(注:《全唐文》卷19。)唐玄宗时,又下“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注:《唐会要》卷50。)可见政府对私人将土地捐赠给寺院的行为是严格限制的。
   在唐代文献中,记载了许多贵族在将地宅施舍给寺院时上奏中央的情况。如唐玄宗时,金仙长公主在将范阳县东南50里上 村赵襄子淀中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东接房南岭,南通他山,西止白带山囗,北限大山分山界”的田地捐赐给寺院前,就上奏玄宗,得到允许。(注:《金石萃编》卷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