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份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前期寺院的僧尼人数较少,寺院的劳动人口也不多。唐前期寺院经济受此制约,其发展是比较缓慢的。
三、唐代前期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对寺院经济收入的来源进行限制
唐代寺院的收入来源有两种渠道,一种为国家或私人捐赠的财产,另一种为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
唐前期社会对寺院的捐赠可分为国家捐赠和贵族官僚、普通百姓个人捐赠两大类。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经常以政府或皇帝个人的名义对许多著名的寺院和高僧赠送财产,这当然不受法令条文的限制。李唐统治者对寺院的捐赠很多,其捐赠财产的方式主要有土地、奴婢和钱物等。
我们先看一下唐代前期政府或皇帝对寺院土地的赏赐。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因嵩山少林寺僧人助唐平王世充有功,赐田40顷。 唐高宗时,长安西明寺也得到政府田园百顷的赏赐。景云元年(710 年),唐睿宗命在东都扩建圣善寺,“更开拓五十余步以广僧房,计破百姓数十家”,虽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极谏,谓“唯失百姓之心,不可解也”,但疏奏不纳。(注:《新唐书•宋务光传》。)
唐前期的皇帝对寺院也多次赏赐奴婢。贞观三年(629年), 唐太宗令“行陈之所立佛寺,官给匠石,亲送奴隶。”(注:《续高僧传•明瞻传》。)唐高宗时,又赏西明寺净人百房。有些寺院因政府多次赏赐奴婢,无所适用,竟用其来取乐。如僧人慧胄所在寺院因净人“无可役者,乃选取二十头,令学鼓舞,每至节日,设乐像前,四远同观,以为欣庆。”(注:《续高僧传•慧胄传》。)
唐代皇帝赏赐给僧人的财物更是不计其数。贞观元年(627年), 沙门玄琬入宫为皇后授戒,授纳法财,日逾填委。(注:《续高僧传•玄琬传》。)高宗时,赐玄奘法师衲袈裟一领,剃刀一口。(注:《全唐文》卷906。 )一些与李唐皇室保持密切关系的僧人在死后也受到优待,被赐与财物。贞观九年(635年),智首律师卒, 敕令百司供给费用,宰相房玄龄等人亲往吊祭。先天元年(712年), 法藏卒于西京大荐福寺,睿宗赐绢1200匹。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沙门道氤卒, 玄宗为之恻怛,遣中使将绢50匹就院吊赠。(注:《宋高僧传•道氤传》。)
在唐前期,除了李唐统治者对寺院僧人的捐赠外,还有许多官僚贵族也向寺院捐赠财产。不过,官僚贵族向寺院向寺院捐赠土地和财物,需要上报给李唐皇帝,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捐赠,否则便属违法行为,政府会随时没收贵族官僚捐赠的田产。如在唐睿宗时,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下课户。”(注:《全唐文》卷19。)唐玄宗时,又下“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注:《唐会要》卷50。)可见政府对私人将土地捐赠给寺院的行为是严格限制的。
在唐代文献中,记载了许多贵族在将地宅施舍给寺院时上奏中央的情况。如唐玄宗时,金仙长公主在将范阳县东南50里上 村赵襄子淀中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东接房南岭,南通他山,西止白带山囗,北限大山分山界”的田地捐赐给寺院前,就上奏玄宗,得到允许。(注:《金石萃编》卷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