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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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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唐代官僚贵族向寺院捐赠财物时,也要受到法令制度的制约。如唐玄宗时,就颁布《禁士女施钱佛寺诏》,禁止官僚百姓随意向寺院捐赠钱物。诏文中说:“内典幽微,惟宗一相;大乘妙理,宁启二门。闻化度寺及福先寺三陛僧,创无尽藏。每年正月四日,天下士女施钱,名为护法,称济贫弱,多肆奸欺,事非真正。即宜禁断其藏,钱付御史台,京兆河南府,勾会知数,明为文簿,待后处分。”(注:《全唐文》卷28。)不过在唐前期,政府对官僚百姓对寺院僧人捐赠钱物从总的趋势看限制并不是很严格。
   唐代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渠道:
   其一为世俗百姓讲经说法所得。唐代僧侣在为世俗百姓讲经说法时,大都有一种不成文的习惯,即收取一定的报酬。据《纪闻•长乐村圣僧》条记载,开元年间,长乐村有一户人家素敬佛教,常给僧食。后设斋供僧,斋毕僧散,忽有一僧扣门请餐,并请施钱。主人曰:“吾家贫,率办此斋,施钱少,故众僧皆三十,佛与众僧各半之。”可见,僧人为世俗百姓作道场收取财物已是很普遍的现象。
   针对僧人借俗讲之名收敛财物的情况,唐玄宗时曾颁布法令明确禁止。他说,世俗百姓,“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谿壑无厌,唯财是敛,津梁自坏,其教安施?”唐玄宗最后规定:“自今已后,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如有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科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注:《全唐文》卷30。)僧尼敛财不但本人要断俗治罪,地方官吏要不严加惩治也要受到科贬,这说明唐前期政府是不允许僧尼借讲经说法之名敛财的。
   其二为寺院僧人自己经营获得的财产。唐代前期许多寺院都有经营活动。其经营的方式很多。有将寺院土地出租给普通百姓,寺院从中收取地租的,如《宋高僧传•道标传》记述道标“置田亩,岁收万斛”。有将寺院房舍出租从中收取利息的,如福田寺僧常俨“造立铺并收质钱舍屋,计出缗镪十万贯。”(注:《山右石刻丛编》卷9。 )还有寺院经营碾硙,从事寺院手工业经营的,如在敦煌文书中就多次提到附近农户向寺院交纳“碾课”的情况,法国学者谢和耐曾说:“敦煌大寺院的主要收入之一是由碾课提供的。”(注:前揭《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汉译本第175页。 )还有一些僧人把寺院的钱借贷给世俗百姓从中收息。不过在唐前期寺院僧人贷钱给世俗百姓的事例在唐代文献中记载极少,大都以无息借贷为主。唐后期寺院僧人取息贷钱的现象很多,如在斯坦因所盗敦煌文书S5867 号即记述了丹丹乌里克地区护国寺僧虔英向健儿马令痣贷钱的事。
   对于唐代寺院的经营活动,政府对此并未专门的法律进行干涉。其中有些法令条文与世俗百姓一样。如规定寺院不准买卖土地,永业田、口分田“不许买卖典帖”,寺院出贷钱物收取利息,“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这些在《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法律文献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四、从唐代前期有关的法律规定看寺院经济的发展变化

   应该说中古时期的寺院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也是与佛教戒律和封建国家经济利益相冲突的经济形式。在佛教的许多经文中,都提倡寺院僧人不得积蓄财物。如《资持记》卷32《行事抄》中就讲僧尼“制不听蓄如田园、奴婢、畜生、金宝、谷米、船乘等”。在《佛祖统记》卷4中也列举了下列8种物品(包括劳动)为不净之物:“一田园、二种植、三谷帛、四畜人仆、五养禽兽、六钱宝、七褥釜、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凡僧尼积蓄财物,便认为是“妨道中最,不许自营”,否则“准判入重”。在《释氏要览》卷下“僧物”条中,也仅将寺院的财物列入四种:一是寺院僧舍及田园等常住之物,二为僧人饮食的用具,三为前代僧人遗留之物,四为以前寺院僧人未带走的物产。这些财产大都为寺院的使用品,还构不成寺院经济。另外,由于佛教戒律中说寺院僧众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注:《佛祖统记》卷39。)否则死后要受到因果报应,因此寺院僧人经营的积极性也不高。只有当大量的“富户强丁”借出家为名逃避赋役时,寺院经济才会迅速发展起来。
   寺院经济的发展也与封建国家经济利益发生严重的冲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三武一宗”毁佛运动其原因主要是寺院占有大量土地,与国家争夺劳动人口和赋税收入所致。因此,许多明智的统治者大都对寺院经济采取抑制的政策,如唐前期高祖李渊、太宗李世民和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即是如此。他们制定法令和法规,禁止寺院僧人侵占土地和隐匿人口,使佛教完全按照统治者的意愿缓慢地发展。
   相反,在唐前期也一些皇帝不管是自己侫佛或是出于利用的目的,对寺院僧侣给予积极的扶持,寺院经济发展便十分迅速。如唐中宗时,“贵戚多奏请度人为僧尼,亦有出私财造寺者,富户强丁皆经营避役,远近充满。”(注:《旧唐书•姚崇传》。)于是有人指出:“当今出财依势者,尽度为沙门,避役奸讹者,尽度为沙门。其所未度,惟贫穷与善耳!”(注:《旧唐书•辛替否传》。)由于国家对寺院僧人的管理混乱,僧尼不守法律和戒律的现象就非常突出,寺院积敛财富的现象就非常严重。如在武则天时,“所在分私田宅,多为僧有”,(注:《通鉴》卷205。 )这都是由于政府对某些法令制度实施不得力所造成的后果。法令制度的松弛,使“天下十分之财,而佛有七八”,(注:《通鉴》卷208。)寺院经济迅速发展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唐代前期寺院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国家法令制度的制约。在唐代政治比较清明,国家法令制度制定和执行比较完善的贞观、开元时期,对寺院经济限制严格,其发展也就十分缓慢。当封建最高统治者利用、扶持佛教,各项法令制度松弛的武则天、唐中宗等人统治时期,寺院经济发展就很迅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寺院经济是与封建社会国家经济和法律制度相矛盾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值得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