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阄选住持:一个独特的僧官选举现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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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寺院住持的选任,通过试经的方法,文献几乎不能查找到,虽然不能确定它事实有或没有,但可以肯定它已不是主要的选举方式。选举方式主要是后一种,即保举兼有司认定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极容易产生许多弊端,如营私舞弊等。阄选住持于是乎应运而生了。
   其实,阄选住持的做法在南宋就有之,事见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
   旧说曰:暗封者,暗昧选封也,不以公举而私请也。《藏叟摘稿跋•赵大监请愚谷住法石书后》云:法石二十年间,主僧更代不一,类非本色,寺日入于坏,前守赵大监,一日集诸禅主首曰:法石坏于暗封久矣,欲革斯弊,非得江湖名衲子不可。某等退而举三人。愚谷元智其一也。时愚谷谢事常之芙蓉,居灵隐,为第一座,有声丛林间,守焚香拈得之,且询其出处,喜甚,亟驰书招致……未二年百废具举(注:日本•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十三类“执务门•阄拈”条,第十四类“杂行门•暗封”条,第一类“区界门•五山”条。)。
   这是目前所见的南宋某地方官员阄选住持的事例,但因资料所限,仅见此例,这也说明这种做法在当时未必普遍。这里的“暗封”也就是“黑箱操作”,即住持的选任不是经由寺院大众共同推举,而是由某一小集团甚至个人私徇内定的。而正是这种非民主的作法导致了法石寺的类非本色,寺日入于坏”,因而有了阄选住持之举。但显然的,这只是某一地方官员的一时权宜之举而已。
   元代的阄选住持,则是上揭述及的实行于元代中后期江南行宣政院的一种选举制度。由于诸山在期集议举住持时有“以乡人法眷阿党傅会,不择才德,惟从贿赂,致有树党徇私,互相搀夺”(注:元•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卷第3“议举住持”条,《大正藏》第48册第1123页下。),“自公举道废,所至(寺院)妄庸窃据”的情况,大?率先在议举住持时采用阄选方法:
   大方居众常千百人,而难于择师,吾以三名定公选,防妍(应为奸字)弊也。行之期年,似有成效(14)。
   此举得到银青荣禄大夫江浙行首左丞相领行宣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