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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与六朝士人的道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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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六朝时期儒教仍在士人的精神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门阀制度的影响下,儒家的家族伦理得到了异乎寻常的重视,然而六朝士人对忠义道德却很难真正奉行,这就使得他们陷入了缺乏利他精神的道德困境。随着儒家文化的逐步复苏和佛教戒律的兴起,士人终于找到了以佛教戒律比附儒家仁爱道德、以奉行戒律来弥补儒家道德空虚的救赎之路。沈约对佛教“仁爱”内涵的强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六朝佛教戒律与士人的道德困境的关系,为我们把握儒佛合流的必然性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词]    六朝  忠义  道德困境  戒律  仁爱

 

六朝时期学术主流以玄学和佛学为中心,但儒教仍在士人的精神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有关家族伦理的《孝经》、《三礼》之学得到了异乎寻常的重视,六朝士人在道德实践中也特重孝悌之道。与此同时,对于素来与孝道相提并论的忠义之德,门阀中人却很难真正奉行,这就使得六朝士人的道德生活中的利他精神严重缺乏。随着儒家文化的逐步复苏和佛教影响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释家“去杀”等戒律与儒家“仁爱”有相通之处,于是他们在理论上着力强化佛教戒律的仁爱意义,在实践中尽力奉行修斋、食素等戒律,希望以佛教式的仁爱来满足精神生活中的利他需要。沈约对佛教中的仁爱内涵的阐述,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于六朝的儒佛合流,以往的研究者往往强调佛教与儒家孝悌的冲突、佛教对儒家道德的迎合等侧面。本文试图从六朝佛教戒律与士人道德困境的关系的角度,把握儒佛合流的必然性。

一  门阀制度下的道德困境

    正如《南齐书·褚渊传论》所云:“贵仕素资,皆由门庆,平流进取,坐致公卿,则知殉国之感无因,保家之念宜切。”在六朝门阀制度下,士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完全取决于家族门第。无论朝代怎样更迭,士人只要保持家族力量,就能世世通显。因此门阀士族竭力推崇孝道等家族伦理,而漠视忠义节操等儒家道德。赵翼所谓“六朝忠臣无殉节者”(《陔余丛考》卷十七),便是明证。从东晋末年起,历次新旧换代之际,侨姓中都会出现身为皇亲国戚而投靠新朝的人物。如东晋末年,晋恭帝褚皇后为褚秀之妹,而褚秀之、淡之兄弟却多次杀害晋恭帝所生男婴,又曾协助杀害恭帝。令人惊异的是,褚氏兄弟并未因此受到舆论的谴责。刘宋末年,类似事件再度上演,王俭为宋顺帝之妹夫,褚渊为宋文帝驸马,但两人却竭力为萧道成之废宋立齐而奔走,其中褚渊的首倡之功尤为突出。显然侨姓高门在政治利益面前已顾不上忠义道德。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作辨析。褚、王二人以佐命功跻于高位后,他们的背信弃义遭到了全社会的强烈批判。褚渊眼白多,人们讥之为“白虹贯日”,意即宋亡之征兆;又东莞刘祥曾讥斥褚渊:“作如此举止,羞面见人,扇障何益?”(《南齐书·刘祥传》)在侨姓高门内部,也兴起了对褚、王二人的反思与批判。如庐江何点云:“我作《齐书》已竟,赞云‘渊既世族,俭亦国华。不赖舅氏,遑恤外家”。(《南齐书·高逸何点传》)褚渊的儿子贲、从弟炤尤其愧恨于褚渊的失节。此事在全社会激起的反响至南齐末年仍余波未了。隆昌末年,南阳乐预告诫丹阳尹徐孝嗣勿行废立之事曰:“人笑褚公,至今齿冷,无为效尤。”(《南史·孝义乐预传》)以上现象又似乎表明侨姓士族对忠义道德并未完全忘怀。但实际上,门阀士族所强烈指斥的,只是象褚、王这样身荷旧朝重恩却又积极送旧迎新的士人。由于保障家族利益为第一要务,社会舆论不要求所有士人不事二朝,更无力在全社会提倡舍身殉国。刘宋末年萧道成辅政之际,琅邪王延之与王僧虔“中立无所去就,時人为之语曰‘二王持平,不送不迎’”(《南齐书·王延之传》)。二王受到的赞誉,反映出侨姓士族对朝代更迭的实用主义态度:既不赞成杀身殉节,也不主张为废旧立新而奔走。显然,侨姓士族对真正意义上的儒家忠义道德是心向往之而不能至的。

只行孝道而不顾忠义,意味着一味追求家族利益而放弃社会责任。这样的道德生活,对于有着一定儒家文化修养的六朝士人来说,无论怎样都是不完整的。虽说儒家道德并没有纯粹意义上的利他性,但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仁”对有差别之爱的强调,还是多少包含了利他倾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说法,更充分反映了儒家道德的利他意味;“义”则基本上以利他为主。重孝道而轻忠义的观念,将儒家道德中的利他因素抽空,因此六朝士人的道德生活中存在着巨大空白。这一空白注定了不可能通过改变忠义观念本身来填补,只能在儒家道德的其他层面上想办法。在玄风尤为炽烈的两晋之际,士人的儒家思想相对淡漠,这种空虚感并不显得十分强烈;当佛教思想尚未深入士人的精神生活时,士人对自身道德需要的缺憾也只能是无奈的。南齐以降,随着儒家文化的逐步复苏和佛教文化的逐步深入,以儒佛合流为主的三教归一思想开始形成,人们终于发现,遵奉佛教的“去杀”、慈悲,能够实现自身的仁爱道德,这多少可以弥补道德生活中利他因素的不足。这可以说是一个佛教的“去杀”等戒律被重新发现的过程,也是儒家与佛教相辅相成地深入到士人的精神生活的过程。

二  晋宋时期:佛教戒律与儒家“仁爱”的合而未融

    以戒律(主要是去杀)比附仁爱,换言之,以佛教戒律作为儒家仁爱道德的替代品,这一思想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含混到逐渐清晰明朗的发展过程。

    晋宋时期,在士人的精神生活中,佛家戒律与儒家仁爱道德实质上处于分离状态。这首先表现为士人在论述守戒的意义时,并不以实现儒家仁爱道德为宗旨。现今能够知道的最早完备地阐述佛教戒律的名士,当为东晋郗超(336-377)。他的《奉法要》论述“五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