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也有所有权的问题?
现代太虚的佛教革命,以寺产革命为中心,佛教民主为手段也是目的,即反对把寺庙佛教财产变为少数住持的私产,废除按法派继承遗产的制度,而要使佛教财产成为十方僧众所公有,以为供养有德长老,培养青年僧伽,兴办各种佛教事业之用。太虚根据教制革命的原则,立意要消灭佛门圣地私人占有寺产的封建主义,确定寺产为僧众共有,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政府也不例外,且负有保护之责。这样,太虚和尚既为僧众争取了寺产所有权,也向政府提出了保护寺产的合法要求。
太虚的佛教革命最后失败了。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失败的后遗症,在半个多世纪之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呈现出来。这是因为佛教的教产问题,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并得到法律的落实。
如何配置与使用像佛教寺庙这种神圣资源,往往有政治、市场、习俗、宗教等多种方法。不同的配置与使用方法,当然就有不同的社会结果。一般而言,神圣资源的政治配置方法,就会因为它的公共权力特征,而使每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无法实现个人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进而把整个国家、社会都牵扯进来,公然发生一些信仰偏爱,使人们不得不去放弃那些力求要维护、实践的纯真信仰,最后构成信仰变异。
少林寺自北魏起,历经隋、唐、宋、元、明、清,都是国家出资的宗教活动场所。1949年后的土地改革,少林寺的土地归国有,使用权归少林寺僧众。历年来对少林寺的修整,也是国家文物局、旅游局出资,故少林寺的无形有形资产,无疑是国有或公有的。而在这次少林寺上市风波的争论之中,人们最反对的,似乎就集中在登封市政府无权处置少林寺这样的国有公有资产上面。言其违宪,何宪法之有?
对此,我一直在琢磨,政府处理国家公有的寺产,是否就是有违宪法上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既然是寺产公有,政府处置,情理之中。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自由处置。这就是政府官员们提供的自由信仰。所以,当人们忙碌于寺产维权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这些寺产的法律状态。这说明,在社会变迁当中,中国人宗教信仰的自由和纯真,似乎首先要始于宗教维权。
不过,这确实也有一个与国家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否相违背,以及与宗教政策是否符合的问题。如果人们的宗教信仰,首先就被局限于寺庙的门票,没有门票就无法表达信仰、实践信仰,这就大有违宪之嫌了。
“少林寺上市”风波,让我们看到了宗教资源的公益性质正在被异化。从表面上看,这是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但从深层次来说,这是在左右无数公民的信仰方式。因为这种做法,其实是控制了中国社会中各种神圣资源的配置与使用。神圣资源公有,其信仰方式就不得不表现为公有或国有。就目前中国人的佛教信仰方式而言,总不能把寺庙改造成为商业公司,使用政治的神圣资源配置方式,而使他们的信仰无处挂靠、成为一介游魂吧。
寺庙姓“公”,还是姓“佛”?
当代中国佛教的各类庙产,似乎就是垂死孤老的一笔无主遗产,早已成为各种社会集团势力觊觎的目标。
通过少林寺上市风波的思考,人们终于明了,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究竟是什么含义。宗教自由的真实含义,不仅仅是对宗教信仰的认可,而且还是对宗教信仰实践方法及其实践条件的认可。无论这个条件是实在的硬件,还是文化的软件,或者是宗教法制。
一个非常基本的常识是,任何宗教寺庙或宗教组织绝不是公司企业,绝不应该经商、上市。如果一个宗教、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连这种基本常识都没有,还能奢谈什么精神与信仰?
因此,佛教的寺产,无论公有、私有,它们首先是佛有。寺庙的法律归属,本来就应当是寺庙。否则,信仰私有,寺庙公有,这公私之间的空白如何填补?只有佛教信仰作为社会的建构,佛寺才会成为以信仰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佛教信仰才具有了社会的实践方式,而不会担心一个寺庙的存废,就会影响到一个佛教信仰的被颠覆了。
为此,我很赞同这样的意见,当代中国不能出现类似于宗教+商业+政治的现象与机构。现在不能有,今后也不能有。